四川省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協會

四川省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協會

四川省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協會(以下簡稱協會)是由四川省從事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活動的管理者、生產者、科技工作者和企事業單位自願組成並依法登記成立的地方性、專業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協會於2013年6月正式成立,2013年10月召開了協會成立大會。協會成立以來,嚴格按照協會章程開展業務活動和發展會員。

第一章 總則

笫一條 本協會的名稱是:四川省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協會。

第二條 本協會是由四川省從事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活動的管理者、生產者、科技工作者和企事業單位自願組成並依法登記成立的地方性、專業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協會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廣大四川省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者,貫徹“預防為主,科學治理,依法監管,強化責任”的方針;以生態建設為中心,預防、控制林業有害生物的發生、傳入、擴散為工作重點;堅持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的思想,堅持民主辦會的原則,認真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和優良作風,倡導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的精神,更好地服務於林業生態建設;為促進科學技術的繁榮和發展,促進科學技術的普及和推廣,促進科技人才的成長,促進科學技術與經濟的結合做出貢獻。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四川省林業廳、登記管理機關四川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的住所在四川省成都市。

笫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在政府主管部門的領導下,宣傳與林業有害生物防治行業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協助制定行業道德規範、自律準則、管理及技術標準;

(二)圍繞四川省森林保護學科,積極開展各項學術交流和有關業務活動,提高會員學術和業務水平;

(三)加強與國際、國內及地區間的有關協會的聯繫,開展學術交流和合作;

(四)加強與生產部門的聯繫;積極普及林業有害生物防治知識宵開展技術諮詢服務和技術培訓活動;

(五)組織技術交流與合作。組織行業重點學術課題、科研項目的研究和攻關;組織專業對口的國內外、跨地區交流與考察;組織林業有害生物防治科技新成果、新產品、新技術的推廣套用;

(六)編輯、出版《四川省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協會會訊》和與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有關的科技書刊和委託的文獻、技術標準;

(七)對科技發展戰略、政策進行科技諮詢,接受委託進行科技項目論證,科技成果鑑定;

(八)維護科技人員的合法權益;

(九)承辦政府主管部門委託的其他各項工作,開展有益於行業發展的其他活動;

(十)舉辦為會員服務的事業和活動。

笫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協會的會員種類分為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笫八條 申請加入本學會的會員,必須具各下列條件:

(—)擁護本協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在本協會的學科領域內具有—定的影響;

(四)個人會員:具各中級以上(含中級)專業技術職務,從事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以及相關的科技人員、管理幹部和生產者;或從事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雖無中級以上職稱但有專業特長或一定貢獻者;

(五)單位會員:從事林業有害生物防治管理、研究、教學、生產等企事業單位;

(六)會員每年須繳納會費,實行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差異對待。

第九條 會員的入會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以下義務:

(一)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協助本學會開展學術活動及其他有關活動;

(七)自覺的遵守國家的各項政策、法規。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凡連續兩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被剝奪政治權利者,其會藉自然取消。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笫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本協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工作方針、任務和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的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各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以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笫二十四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會登記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笫二十六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須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笫二十七條 本協會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以下職權:

(—)召開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兼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社會作用

(一)發揮紐帶作用。協會積極搭建政府、企業、林農之間的橋樑,充分協調生產、教學、科研、森防專業服務公司等單位之間的相互合作,組織學術交流與合作,推進行業重點學術課題、科研項目的研究和攻關,開展技術諮詢服務和技術培訓,普及、推廣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新技術,調動一切積極因素為我省林業有害生物防治事業出力,全面提高我省林業有害生物防治管理水平和業務水平。

(二)加強改革創新。充分利用協會平台,積極探索創新防治機制,大力培植社會化防治服務力量,加快建立防治組織市場準入、防治組織資質認定和承包防治等制度,完善社會化防治服務體系的運行規則,推進防治市場化、專業化進程,不斷提高林業有害生物專業化防治能力。

加強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保護林業和生態建設成果、推進林業有害生物防治社會化的大膽嘗試。協會的成立,將進一步整合多方資源,凝聚各方力量,發揮橋樑、紐帶和平台作用,使林業有害生物防治的管理、生產、研究等多個環節相互交流、融合、促進。

第六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包括: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按照有關規定收取會員費。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務部門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有關規定執行。

笫七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九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笫八章 終止程式及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注消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笫四十四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笫九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3年1月24日第一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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