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旅行社門市部登記管理辦法

第六條旅行社設立門市部應徵得擬設地縣級以上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同意,領取《旅行社門市部登記證》。 第七條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對旅行社門市部實行登記管理制度。 第八條《旅行社門市部登記證》由省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統一印製。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旅行社門市部的備案管理,維護旅遊市場秩序,促進旅行社及門市部規範運作,提高服務質量,保障我省旅遊業的健康發展,根據新的《旅行社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門市部是指旅行社在註冊地的市、縣行政區域以內設立的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為旅行社招徠遊客並提供諮詢、宣傳服務的收客網點。
旅行社根據業務需要,在註冊地營業場所內設立的業務部門即內設部門,以及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設立的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以設立社名義開展旅遊業務經營活動的分社,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旅行社設立的門市部應當具備固定的經營場所、直撥電話、傳真、電腦等必要的經營設施。

第四條

門市部名稱由旅行社名稱加街道名或地名,再冠以“門市部”組成。

第五條

旅行社對門市部的經營管理制度應當體現統一財務管理制度、統一組團和導遊安排、統一旅遊線路和產品的要求。

第六條

旅行社設立門市部應徵得擬設地縣級以上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同意,領取《旅行社門市部登記證》。旅行社申請設立門市部應向擬設地縣級以上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檔案:
(一)設立門市部申請書;
(二)門市部名稱及地址;
(三)《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副本和旅行社營業執照副本;
(四)門市部工作人員的有效身份證明;
(五)其它需要提交的檔案。

第七條

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對旅行社門市部實行登記管理制度。
擬設地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在3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同意設立的,頒發《旅行社門市部登記證》;不同意設立的,應及時回復。
旅行社應當在辦理門市部工商登記註冊手續後30個工作日內到同意設立該門市部的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門市部變更名稱、營業場所、負責人或歇業,旅行社應在30個工作日內向原備案的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門市部停業,旅行社應在30個工作日內到原登記的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八條

《旅行社門市部登記證》由省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統一印製。
登記證的內容主要包括證書名稱、設立社、門市部名稱、負責人、地址和業務範圍(諮詢、宣傳、收客),同意設立文號,證書頒發時間、頒發機關印章和有效期等。
門市部登記證實行一部一證,不設副本,複製無效。

第九條

旅行社向旅遊行政主管部門遞交的備案報告應包括其設立的門市部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聯繫電話等。

第十條

旅行社必須加強對所設門市部的日常監督和管理,並承擔該門市部的法律責任。
旅行社應當對其所屬門市部進行統一標牌,統一形象;應當為門市部工作人員辦理統一的工作胸牌,向旅遊者公示;門市部工作人員必須佩證上崗。

第十一條

門市部應將門市部名稱、《旅行社門市部登記證》懸掛在醒目顯要位置。
為保障旅遊者的知情權,門市部應懸掛省旅遊局統一格式的《告遊客書》,將有關注意事項向旅遊者明示。

第十二條

門市部的業務範圍僅限於為旅行社招徠遊客,為旅遊者提供諮詢和宣傳服務。
門市部不得以其名義發布旅行社業務廣告,或與旅遊者簽訂旅遊契約;不得以門市部名義與賓館飯店、車船公司、景區景點、購物點以及其他旅行社簽訂契約,發生業務關係;不得聘用、委派導遊運行旅遊團隊。

第十三條

各級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要將門市部服務質量的監督管理作為對旅行社管理的重要內容,納入旅行社年檢範圍。

第十四條

旅行社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由旅遊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旅行社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六十一條第五項的罰則進行處罰。

第十五條

旅行社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規定的,由旅遊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旅行社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五十九條第二項的罰則進行處罰。

第十六條

旅行社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由旅遊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旅行社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六十條第三項的罰則進行處罰。

第十七條

旅行社門市部有嚴重違規行為的,由縣級以上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旅行社撤消該門市部,並收回門市部登記證,並告知工商管理部門吊銷其非法人營業執照。

第十八條

旅行社對門市部疏於管理導致混亂的,由旅遊行政主管部門通報批評;拒不改正或情節嚴重的,由原審批的旅遊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註銷旅行社的業務經營許可證,並告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十九條

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貪贓枉法尚未構成犯罪的,由有權機關予以行政處分。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02年4月1日起執行。1999年4月2日省旅遊局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布的《四川省旅行社門市部管理辦法》根據2000年1月23日省政府辦公廳公告自行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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