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82102
【發布文號】川府發[2000]28號
【發布日期】2000-06-08
【生效日期】2000-06-0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
實行法定代表人計畫生育工作責任制的通知
(二000年六月八日川府發〔2000〕28號)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穩定低生育水平的決定》(中發〔2000〕8號)和國家《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管理辦法》、《四川省計畫生育條例》、《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的意見》(川委發〔2000〕25號)的有關規定,省政府決定在全省企事業單位實行法定代表人計畫生育工作責任制。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實行法定代表人計畫生育工作責任
凡具有法人資格的單位和組織,必須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穩定低生育水平的決定》和《四川省計畫生育條例》的規定,實行法定代表人計畫生育工作責任制,並在以下四個方面做到親自抓、負總責。
(一)保證完成企事業單位計畫生育工作目標。
(二)配備必要的工作人員,保證計畫生育工作必需的經費。
(三)落實計畫生育獎勵、優待政策。
(四)抓好企事業單位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目標考核。
二、法人工作任務
認真貫徹執行黨的計畫生育方針、政策和國家有關計畫生育工作的法律、法規,依法承擔計畫生育工作任務。
(一)落實人口出生計畫。
(二)開展人口與計畫生育宣傳,進行人口與計畫生育、優生優育和生殖健康基礎知識教育。
(三)發放避孕藥具,落實職工的避孕節育措施。
(四)審核新用人員的婚育證明,負責職工包括各類用工人員的計畫生育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共同做好下崗人員的計畫生育工作。
(五)制定並落實企事業單位計畫生育工作規章制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單位有關規定,認真兌現計畫生育獎勵政策,如婚、產假期間的工資、節育手術費、獨生子女獎勵等。
(六)會同有關部門做好職工實行計畫生育過程中的生產、生活、生育方面的服務工作。
(七)與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和上級主管部門簽定計畫生育目標管理責任書,並接受有關計畫生育工作的檢查、指導和監督。
三、法人計畫生育工作目標
(一)無計畫外生育。
(二)為育齡婦女提供優生優育、避孕節育、生殖健康等方面的優質服務。
(三)招用戶籍不在本市區的人員,應持有《流動人口婚育證明》。
(四)對因解除勞動契約、辭退、辭職、自動離職、除名等離開本單位的育齡婦女,在一周之內將情況向所在鄉(鎮)、街道辦事處計畫生育部門和其戶籍所在地鄉(鎮)、街道辦事處計畫生育部門通報。
(五)完成有關隸屬關係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主管部門下達的其他計畫生育工作指標。
四、保障措施
(一)凡具有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沒有達到上述職責、目標規定要求,違反《四川省計畫生育條例》、《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的,由縣(市、區)計畫生育委員會給予通報批評。
(二)企事業單位沒有達到職責、目標規定要求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上級主管部門按照簽定的計畫生育目標責任書的要求,追究工作責任。
(三)凡評選各種先進(包括各類企業排名),必須嚴把計畫生育關。凡計畫生育工作不符合要求的,取消評選各種先進的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