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供銷合作社體制改革的決定
(1983年6月24日川府發〔1983〕102號)
一、我省改革供銷合作社體制的工作,從一九八0年開始,經過試點和在面上推廣大竹經驗,已取得一定成效。全省認真抓了基層社的改革,通過清理社員股金,已落實股權百分之九十,擴大了農民入股,加強了民主管理;有一百五十多個縣以供銷社為依託,開展了不同形式的聯營;一百二十五個縣建立了縣聯社。許多供銷社經過改革,加強了對農村多種經營生產的指導和扶持,加強了同農民的經濟聯繫,密切了農商關係,農村商品流通不暢的狀況有了改善。實踐證明,改革的方向是正確的,路子是對的。但是,從全省來看,改革的步子邁得不大,還跟不上農村經濟形勢的發展。因此,加快和深入改革供銷社體制,全面搞活農村商品流通,仍然是一項刻不容緩的任務。
二、供銷社的體制改革,要遵照中發〔1983〕1號檔案和國發〔1983〕21號檔案確定的方向和原則進行,儘快恢複合作商業性質。改革的重點是:增強組織上的民眾性、管理上的民主性和經營上的靈活性,改“官辦”為“民辦”,改吃“大鍋飯”為按勞分配,把供銷社的經營活動同農民的經濟利益緊密聯繫起來,逐步辦成農村經濟綜合服務中心。
通過改革,進一步發揮供銷合作社聯結城鄉經濟的紐帶作用,做到“一身二任”:既保證完成國家的任務,又代表農民利益,積極為農民推銷產品,供應生產、生活資料,提供各種服務,逐步向產供銷結合、農工商綜合經營的聯合體方向發展。並扶持和協同農村市場其它流通渠道,共同促進商品生產發展,繁榮農村經濟。
改革的出發點和衡量改革成果的主要標誌是:通過組織生產,搞活商品流通,促進商品生產發展,使農民實現多產、暢銷、增收、致富。
三、恢復基層供銷社的合作商業性質。要認真落實社員的經濟、民主權利,使社員真正成為供銷社的主人,保證社員民眾在業務經營、企業管理和職工獎罰等方面,充分行使管理權和監督權。
基層供銷社擁有人、財、物、產、供、銷等方面的自主權,實行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向國家交納所得稅。稅後盈餘除上繳調劑基金外,由社員代表大會按照上級提出的原則,討論確定企業積累、發展基金、生產扶持基金和社員分紅的比例。
基層供銷社應按經濟區域設定,發揮它在建設農村集鎮中的重要作用。對於少數不符合經濟區域建立的基層社,應通過試點,逐步改為按經濟區域建社;對於已按經濟區域建立的基層社,不要再退到公社建社。
四、縣供銷社改成縣聯社,作為基層社的經濟聯合實體,是合作商業。原屬縣供銷社的專業公司,建制不變,作為縣聯社的業務經營單位,在業務上同時接受上級公司的指導。基層社向縣聯社投股,對縣聯社實行民主管理;縣聯社為基層社服務,對基層社實行分紅,並組織所屬公司與基層社發展專項商品聯營,組織基層社聯辦經營、加工等業務,發展與其它工商企業橫向經濟聯合。
縣聯社的主要任務是:對全縣供銷社工作進行統籌、協調、指導、服務,一方面繼續執行有關政策規定,保證完成商品收購、調撥計畫和國家給予的各項任務;一方面主動靈活地開展購銷、服務活動。支持基層社為農民生產、生活服務,積極幫助基層社開展購銷業務,興辦加工企業和經營設施;代表基層社協調各方面的關係;認真辦好貿易貨棧或綜合貿易服務公司,幫助基層社擴大業務經營和服務範圍。縣聯社的常設管理機構成員和主任,由社員代表大會選舉任命,報同級黨委備案。
縣聯社所屬公司實行分別核算,由縣聯社統一向國家上繳稅利,不承擔政策性虧損。縣聯社要進一步擴大各公司的自主權,組織、支持他們主動靈活地開展業務活動。貫徹落實為基層社、為農民服務的方針。公司經理由縣聯社根據公司職工代表大會的醞釀提名任命。公司可以自行聘請有業務、技術專長的人員,擔任業務、技術顧問。
五、擴大供銷社的經營範圍和服務領域。通過多種形式、多層次的聯營,把各種集體企業、專業戶、重點戶和個體戶,團結在自己的周圍,逐步把供銷社辦成農村產前產後的綜合服務中心,指導和促進農民發展多種經營,把農村的經濟活動逐步引導到有計畫發展的軌道上來。對於完成國家統購、派購後的農副產品,除政策規定不準議購議銷的品種外,供銷社應不受商品分工和行政區劃限制,進行靈活購銷,可以為農民代銷,可以自營或與其他企業聯營;可以在城市設立推銷機構或同城市各種經濟成份的經營單位聯營。城市各有關部門應積極提供方便,包括開辦交易市場或行棧,組織合作商店、個體商販代銷等,吸引農副產品進城。農民需要的生產資料、日用工業品、副食品和建築材料,供銷社都應按照合理的商品流向,向批發站和工廠進貨。縣聯社也要積極幫助基層社訂貨和代銷、代購商品,以擴大農村供應。
供銷社要大力扶持專業戶、重點戶的發展,並把這一工作同擴大城市、工礦區貨源,增加出口商品結合起來,要主動同專業戶、重點戶和社隊企業、農工商聯合企業以及工業、商業、畜牧、獸醫、保險、植保、信貸等有關單位,開展購銷、生產、加工、儲存、運輸等多種形式的聯合經營,提供市場信息,指點生產門路,調劑種子、種苗,供應生產資料扶持必要的資金,搞好技術推廣和產品推銷,聯合辦倉庫、冷庫、商業網點、加工企業和各種服務事業。
六、按照合作商業的特點,積極推行經營承包責任制,改革勞動、人事、工資制度。
在推行經營承包責任制中,要把全面完成各項經濟指標同落實為農村生產、生活服務的責任結合起來,一併考核;要正確處理國家、企業和職工和個人三者利益的關係,職工工資、獎金和福利基金的增長,必須低於企業利潤和上交稅金的增長。同時,搞好企業整頓。
基層社實行社員代表大會領導下主任負責制。主任由職工代表大會提名,社員代表大會或其常設機構選舉;副主任由基層社主任在徵求職工和社員意見基礎上提名,由社員代表大會或其常設機構任命。選出和任命的主任、副主任報縣聯社備案,並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制,結合經營承包,給予適當的職務津貼。職務津貼的開支進入費用。今後落選,仍回原單位工作,取消職務津貼。
供銷社原有的國家職工,政治、經濟待遇不變。今後基層社需要新增職工,實行契約工制,主要從農村高中畢業生中招收,由縣統一考試,社員代表大會審議,擇優選聘,不轉為城鎮戶口,不吃商品糧。根據工作需要和本人表現,契約期滿後可以繼續錄用,也可解除契約;表現不好的,契約期間也可以辭退,逐步做到職工能進能出。這辦法的試點範圍,由各地、市、州確定。
七、縣聯社和基層社現有的自有資金,包括固定資金和流動資金,仍分別歸縣聯社和基層社管理使用(其中屬於國家所有的資金,交由供銷社無償長期使用),任何其它部門或單位不得挪用或抽調。
八、省轄市參照縣聯社的原則,組成經濟實體的聯合社。地區供銷社繼續保留,精減人員,作為民眾性的經濟組織,不作為政府機構。
九、省供銷社與省商業廳合併後,決不能削弱對農村商業工作的領導。省供銷合作社聯合社是民眾性經濟組織。理事會由省、地、市、縣供銷社工作人員的代表和直接為農業生產服務的有關省公司的代表組成。主要任務是:推動各社社員執行黨和政府的方針政策、法令和社員代表大會決議;組織供銷社總結交流經驗;指導供銷社支持農村發展商品生產;反映農民和各級供銷社的要求和建議;參加有關的組織業務活動和外事活動。
十、改革供銷合作社體制,是發展農村商品生產的一件大事,政策性強,涉及面廣。各級政府要加強領導,組織各有關部門密切配合,加快步伐,總結經驗,深入改革,力爭新的發展。
民族地區
民族地區的供銷社體制,可參照本決定的精神,因地制宜地進行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