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發布
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於建立嚴重違法失信企業信用修復機制的通知
各市(州)市場監督管理局(工商局、質監局、食藥局)、省局相關處(室)、省民營辦:
《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暫行辦法》(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83號,以下簡稱《辦法》)自2016年4月1日施行以來,在實施信用約束、聯合懲戒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有力地推動了企業信用體系建設。根據《工商總局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工作的通知》(工辦字〔2018〕31號)關於探索建立信用修復機制的要求,為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最佳化營商環境,按照“審慎審查、包容監管”的原則,結合我省市場監管工作實際,建立嚴重違法失信企業信用修復機制,具體事項通知如下。
通知內容
一、基本概念
本通知所稱嚴重違法失信企業信用修復機制,是指因違《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暫行辦法》第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情形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經企業申請,符合信用修復條件,移出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工作機制。
二、適用範圍
本通知信用修復適用的嚴重違法失信企業,是指在四川省行政區劃內登記註冊的,被列入企業經營異常名錄屆滿三年內,已經主動糾正了全部違法行為,但未及時申請移出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企業未申請移出的,應保留在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內。適用下列情形:
(一)企業因未按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的期限公示年度報告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但在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屆滿3年內已補報了未報年度的企業年度報告並公示的;
(二)企業因未按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的期限內公示有關企業信息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但在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屆滿3年內已公示了相關企業信息的;
(三)企業因公示企業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但在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屆滿3年內已糾正了違法行為並公示了更正後相關企業信息的;
(四)企業因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無法聯繫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但在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屆滿3年內已辦理了登記住所變更重新取得了聯繫或者通過現登記的住所或經營場所重新取得了聯繫的;
以上企業信用修復,還應符合通過查詢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四川),近三年內未受到行政處罰、未被司法機關列為失信被執行人等不良信用記錄。
三、責任分工
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信用監管部門負責組織、協調、實施全省範圍內符合上述情形的嚴重違法失信企業的信用修復工作。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在省局的授權下開展企業信用修覆核查的相關工作。
四、工作流程
對本通知適用範圍中嚴重違法失信企業信用修復工作,按照下列工作流程辦理:
(一)企業申請。企業法定代表人(分公司負責人)持本人身份證明,向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信用監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1.由法定代表人(分公司負責人)簽字並加蓋公章的《嚴重違法失信企業信用修復申請書》;
2.加蓋公章的營業執照複印件及企業法定代表人(分公司負責人)身份證明複印件;
3.已履行相關義務的證明材料(已補報未報年份的年度報告公示截圖;已更正並公示未公示相關信息的公示截圖;已辦理企業住所、經營場所變更登記或通過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能夠重新取得聯繫的證明材料;具備正常生產經營條件的證明材料;省局授權企業所在地市場監管部門核查的,還應提交負責核查的市場監管部門加蓋公章的證明);
4.年度審計報告書(因登記的住所或經營場所無法聯繫屆滿3年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無需提供此材料);
5.誠信守法經營承諾書;
6.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二)組織學習。企業提交申請後,組織企業法定代表人(分公司負責人)對《企業信用信息公示暫行條例》、《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進行學習並測評,測評合格後,進入初審環節。
(三)受理初審。初審人員應當對企業提交的材料進行核查。核查通過的,報審批人員審批;未通過核查的,退回申請,並告知申請人退回的理由。
(四)審批決定。審批人員收到初審意見,同意移出的,作出移出決定;不同意移出的,退回初審人員。
(五)信息公示。對同意移出的,將移出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信息記於該企業名下,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四川)向社會公示。
(六)立卷歸檔。實施信用修復企業的相關證明材料一併立卷歸檔保存備查。
五、工作要求
(一)積極穩慎推進。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要深刻認識建立企業信用修復的重要意義,嚴格審查、穩慎推進,確保信用修復工作的嚴肅性。
(二)依法履職盡責。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要依法履職,強化責任意識和風險意識。對未依照規定履行職責的,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要承擔相關責任,情節嚴重或造成不良後果的,要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三)加強宣傳引導。積極向企業宣傳解讀嚴重違法失信企業信用修復機制及相關政策法規,並通過組織法定代表人(分公司負責人)學習、考試等方式,增強企業守法意識,引導企業誠信經營。
2019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