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汶川地震災後農村房屋恢復重建選址技術導則

二○○八年八月二十七日省建設廳、省國土資源廳、省水利廳、省地震局為災後農村房屋恢復重建選址工作而聯合制定的《四川汶川地震災後農村房屋恢復重建選址技術導則》

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四川汶川地震災後農村房屋
恢復重建選址技術導則的通知

川辦發[2008]36號

省建設廳、省國土資源廳、省水利廳、省地震局聯合制定的《四川汶川地震災後農村房屋恢復重建選址技術導則》已經省政府同意,現予轉發,請在災後農村房屋恢復重建選址工作中認真參照執行。

二○○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四川汶川地震災後農村房屋恢復重建選址技術導則
省建設廳 省國土資源廳 省水利廳 省地震局

1.總則

1.1為規範四川省汶川地震災後農村房屋恢復重建選址工作,提高災區農村房屋選址的科學性和安全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汶川地震災後恢復重建條例》、《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災區實際,特制定本技術導則。

1.2本技術導則適用於四川省地震災區農村房屋的恢復重建選址。

1.3災後農村房屋恢復重建選址要貫徹科學發展觀,堅持以人為本、關注民生的指導思想。統籌兼顧恢復重建與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關係,農村房屋建設與保護耕地的關係,就地就近分散與適度集中的關係。

2.基本原則

2.1就地就近分散為主的原則。災後農村房屋恢復重建選址應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所有權範圍內選址為主,儘量避免跨行政區域選址新建。只有當生產生存條件滅失,存在重大安全隱患且在現階段無法得到有效治理以及資源環境承載力無法支撐時,才考慮異地安置或重建。

2.2安全重建的原則。對地震活動斷層、現階段技術經濟條件下難以治理的地質災害、洪澇災害等區域以及傳染病自然疫源地應予避讓,選擇安全地段作為災後農村房屋恢復重建的用地。

2.3生活方便、生產發展的原則。選擇區位條件較好的地段,充分考慮耕作半徑,便於交通、供水、供電等基礎設施和生產設施配套;保障災區村民的最低人均耕地指標,促進災區農村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

2.4尊重民意、尊重自然的原則。應充分尊重農民民眾的意見,根據平壩、丘陵、山地不同的地形地貌條件,合理確定農村房屋選址,加強恢復和保護災區自然生態環境。

2.5因地制宜、保護特色的原則。農村房屋恢復重建選址應突出山水田園特色,保護好原有的地方特色和多民族文化的人文環境。

3.技術規定

3.1地震災害防避要求

3.1.1災後農村房屋恢復重建選址應儘量選擇建築抗震有利地段(穩定基石,堅硬土,開闊、平坦、密實、均勻的中硬土等)。

3.1.2災後農村房屋恢復重建選址應避讓因汶川8.0級地震產生的破裂帶和地裂縫。避開危險地段(地震時可能發生滑坡、崩塌、土石流部位)。

3.13對不利地段(軟弱土,液化土,條狀突出的山嘴,高聳孤立的山丘,非岩質的陡坡,河岸和山坡的邊緣,平面分布上岩土性質狀態明顯不均勻的土層:如古河道、疏鬆的斷層破碎帶、暗埋的塘浜溝谷和半填半挖地基等)應先查明場地狀況,有針對性地採取處理措施後方可建設。

3.2地質災害防避要求

3.2.1災後農村房屋恢復重建選址應以《四川省汶川地震災後恢復重建地質災害防治專項規劃》和區域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意見為依據,採取監測、避讓、治理等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地質災害可能帶來的危害。

3.2.2災後農村房屋恢復重建選址應避讓現階段技術經濟條件下難以治理的滑坡、崩塌、土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質災害隱患點。

3.3洪澇災害防避及供水安全要求

3.3.1災後農村房屋恢復重建選址應避開行洪區和洪澇災害易發區域,滿足防洪、排澇要求。

3.3.2災後農村房屋恢復重建選址應有水源保證,其水量、水質應滿足要求。宜優先利用地表水源,建設安全飲水工程、農田水利設施等,統籌解決生活生產用水問題。

3.4生態環保要求

3.4.1災後農村房屋恢復重建選址應選擇少切坡、少挖方的地段,防治水土流失,保護生態環境。

3.4.2災後農村房屋恢復重建選址應遠離噪聲源、廢氣污染源、危化品儲存點、傳染病自然疫源地等不宜人居的場所。應當遠離水源保護區,鼓勵淨化沼氣池等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與農村房屋建設相配套,生活污水應避免集中排入天然水體。

3.5規劃銜接要求

3.5.1災後農村房屋恢復重建選址應避開歷史文化保護規劃、風景名勝區規劃和自然保護區規劃中劃定不宜選址建設的區域,按照相關規劃的安排在區域之外進行重建選址。

3.5.2災後農村房屋恢復重建選址應與有關規劃相銜接,避免基礎設施建設引起農村房屋重複遷建。

4.附則

4.1規劃、建設、國土資源、地震、農業、水利等部門要加強災後農村房屋恢復重建選址的技術指導和服務,管理審批程式應簡便高效。

4.2農村房屋重建涉及宅基地調整的,應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確有必要在其他集體經濟組織土地上重建的,可以採取調整、互換的方式解決,由縣級人民政府做好相關權屬調整。

4.3本導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全省其他地區因洪澇、山體崩塌、滑坡、地陷、土石流等自然災害導致嚴重毀壞的農村房屋恢復重建選址,適用於本導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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