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民族學院唐卡畫藝術協會

四川民族學院唐卡畫藝術協會,是經濟飛躍發展的世紀,也是文化在世界大舞台上廣泛交流、相互傳播、彼此滲透融合的世紀。

協會簡介

二十一世紀的世界,是經濟、科學飛躍發展的世紀,也是各國各民族文化在世界大舞台上廣泛交流、相互傳播、彼此滲透融合的世紀。
四川民族學院唐卡畫藝術協會在這一歷史機遇下應運而生,它是熱愛民族文化及藏族唐卡藝術的在校學生自發組成形成的,以“弘揚中華民族優秀文化,促進民族文化交流,傳承藏民族唐卡藝術”為宗旨,集教授唐卡繪畫技巧、唐卡藝術畫賞析和藏語言文學研究、交流、傳播於一體的社會性聯合體,(學校註冊號:2010260000)。唐卡畫藝術協會是學校內外所有熱愛中華文化和唐卡藝術的廣大文藝工作者與專家、學者參與的藝術殿堂,進行學術交流的橋樑。
五千年的華夏文明,博大精深,中華民族燦爛的優秀文化,源遠流長,藏民族唐卡繪畫藝術更是獨具風格。如何傳承和發展中華民族優秀的文化藝術,以及我們在與外界社會及其他大學的交往中如何向社會、學校展示和傳播中國優秀的藏族文化唐卡藝術,弘揚中華民族精神,如何創造出具有校園一流競爭力的民族文化藝術,這是我們這一代和未來四川民族學院學生所共同肩負的重大責任,也是我們唐卡畫藝術協會的重要歷史使命。經過我們的努力,協會必將在學習和借鑑美術界其他優秀文化藝術成果,弘揚和傳播中華民族藏民族的文化藝術,推進我院各民族文化藝術交流,廣泛提供我院各系優秀學生間的文化交流與增進友誼共同建設和諧校園。唐卡畫藝術協會與包括弦子鍋莊協會、民族研究協會、鄧研協會、書叢文學社、套用數學研究協會、法學協會、心理協會、文藝創作表演協會、就業創業協會、英語沙龍協會、國語協會 、演講與交際協會 、環保協會、計科協會、旅遊協會、書法協會、武術協會、足球協會、弈海棋苑、桌球協會 、籃球協會、kba動漫協會 、攝影協會 、日語交流協會等學院各個協會的廣大同仁一道,在穩定現有唐卡藝術隊伍的基礎上,進一步發展和壯大我們的文化藝術事業,結合本協會油畫、國畫、設計、藏語言文學、彝語言文學和音舞等各個專業的學生共同肩負繼承和繁榮中華民族優秀繪畫藝術及民間歌舞文化,共同建設和諧、健康、時尚、優秀的大學校園。對於學習和借鑑世界各國優秀文化藝術成果,弘揚和傳播中華民族優秀先進的文化藝術,推進各民族文化藝術交流,增進各民族優秀文化共融入於我院等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唐卡畫藝術協會自成立以來,按照學校有關組織和部門關於社團工作的要求,積極開展繪畫和文化藝術研討交流活動並與校內大中型各個協會、團體進行友好合作等多項工作,在校內外取得了良好的成績和崇高的聲譽,真正成為四川民族學院熱愛藝術熱愛民族文化的同學展示自身風采的平台、走出大學的橋樑和紐帶。
協會會長:洛吒·充翁貢布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定名為:四川民族學院唐卡畫藝術協會。
第二條 本團體由四川民族學院在讀學生自願聯合發起成立。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嚴格學校規章制度,美術系的社團管理規定籌辦成立,不折不扣地執行我校社團管理規定的各項要求,以宣傳民族文化、講解唐卡繪畫技巧、豐富我校大學生對民族文化的認識而努力,配合美術系共同增強同學們對美術的熱愛與激情,讓同學們更好地發揮其主觀能動性,接受唐卡藝術繪畫的技術付諸行動。我們以“全心全意為學生服務,提高大學生對民族文化的認識,加強大學生對唐卡繪畫技術的理解及促進民族文化交流”為宗旨。並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四川民族學院校團委和校社團聯合會的領導和監督。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五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校團委下發的學校社團活動;
(二)每學期社團舉行的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 四川民族學院在校就讀學生
第七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領域內具有奉獻意識。
第八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九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一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
會員l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累計3次及以上不參加社團會議、活動者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三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或者社團理事會,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 (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2年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最長不超過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 (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 (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對本團體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
(十一)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理事人數較多時,可設立常務理事會。一般情況下只設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兩層為宜)。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七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常務理事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團體的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遵守學校規章制度、未受過學校及系部處分的。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法定代表人為理事長(會長) 、副理事長(副會長)任期不超過2年,秘書長為專職。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理事長(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二十七條 監事會(秘書處)
本團體設監事會一般由三(或五人)組成,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其主要職責:
(一)選舉產生監事長;
(二)出席理事會 (或常務理事會)
(三)監督本團體及領導成員依照《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校紀校規開展活動;
(四)督促本團體及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五)對本團體成員違反本團體紀律,損害本團體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六)對本團體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七)對本團體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並監督其執行。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三)校團委下撥的活動經費;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按照學校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15元/1人)。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數據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二條 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學校規定的財務管理,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社團部門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團成員公布。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部門、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終止程式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 (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社團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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