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管理
(一)組織管理。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管理,原則上參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各地要充分利用現有管理服務體系,改進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效率。鼓勵有條件的地區結合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的實際,進一步整合基本醫療保障管理資源。要探索建立健全由政府機構、參保居民、社會團體、醫藥服務機構等方面代表參加的醫療保險社會監督組織,加強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管理、服務、運行的監督。建立醫療保險專業技術標準組織和專家諮詢組織,完善醫療保險服務管理專業技術標準和業務規範。根據醫療保險事業發展的需要,切實加強醫療保險管理服務機構和隊伍建設。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完善運行機制,加強醫療保險信息系統建設。
(二)基金管理。要將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統一管理,單獨列賬。試點城市要按照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等有關規定,嚴格執行財務制度,加強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管理和監督,探索建立健全基金的風險防範和調劑機制,確保基金安全。
(三)服務管理。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醫療服務管理,原則上參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具體辦法由試點城市勞動保障部門會同發展改革、財政、衛生等部門制定。要綜合考慮參保居民的基本醫療需求和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確定醫療服務的範圍。通過訂立和履行定點服務協定,規範對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的管理,明確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和定點的醫療機構、零售藥店的權利和義務。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要簡化審批手續,方便居民參保和報銷醫療費用;明確醫療費用結算辦法,按規定與醫療機構及時結算。加強對醫療費用支出的管理,探索建立醫療保險管理服務的獎懲機制。積極推行醫療費用按病種付費、按總額預付等結算方式,探索協定確定醫療費用標準的辦法。
(四)充分發揮城市社區服務組織等的作用。整合、提升、拓寬城市社區服務組織的功能,加強社區服務平台建設,做好基本醫療保險管理服務工作。大力發展社區衛生服務,將符合條件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納入醫療保險定點範圍;對參保居民到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就醫發生的醫療費用,要適當提高醫療保險基金的支付比例。
費用支付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重點用於參保居民的住院和門診大病醫療支出,有條件的地區可以逐步試行門診醫療費用統籌。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用於支付規定範圍內的醫療費用,其他費用可以通過補充醫療保險、商業健康保險、醫療救助和社會慈善捐助等方式解決。
與城鎮職工醫療保險的區別 一是面對人群不同。城鎮職工醫保主要面向有工作單位或從事個體經濟的在職職工和退休人員。城鎮居民醫保主要面對具有城鎮戶籍的沒有工作的老年居民、低保對象、重度殘疾人、學生兒童及其他城鎮非從業人員;
二是繳費標準及來源不同。城鎮職工醫保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不享受政府補貼。城鎮居民醫保繳費標準總體上低於職工醫保,在個人繳費基礎上政府給予適當補貼;
三是待遇標準不同。城鎮居民醫保由於籌資水平較低,醫療待遇標準總體上略低於職工醫保。
四是繳費要求不同。城鎮職工醫療保險設立最低繳費年限,達到繳費年限(男25年、女20年)的,退休後不再繳費即可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城鎮居民醫療保險不設立最低繳費年限,必須每年繳費,不繳費不享受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