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季青街道工作規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街道辦事處建設,充分發揮街道辦事處在城市管理工作中的基礎作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街道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街道辦事處是區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受區人民政府領導,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本轄區內行使政府管理職能。

第三條 街道辦事處的工作以居民工作為基礎,以城市管理和社區服務為重點,把轄區建設成社會穩定、秩序良好、環境整潔、生活方便、文化繁榮、經濟發達的文明社區。

第二章、組織機構

第四條 街道辦事處內部工作機構設定,根據職能和任務,按照精簡、效能的原則,由區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條 根據轄區規模和工作需要,街道辦事處設主任、副主任。街道辦事處主任、副主任由區人民政府任命。

第六條 區人民政府設立主管街道工作的機構,具體負責對本區街道辦事處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監督。

第三章、工作職責

第七條 貫徹執行法律、法規、規章和市、區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指示,完成市、區人民政府部署的各項任務。

第八條 對轄區內城市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居民區、街巷的環境衛生和綠化美化的管理工作,組織單位和居民開展愛國衛生運動,落實門前三包責任制。

(二)組織和監督對違法建築、違法占用道路、無照經營以及違反市容環境衛生、綠化管理規定行為的查處工作。

(三)配合市、區環境保護部門監督環境污染項目的治理。

(四)協同建設主管部門監督施工單位依法施工,防治施工揚塵、擾民。配合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做好居民工作,維護施工秩序。

(五)對居住小區的物業管理進行指導和監督檢查。

第九條 對轄區內社會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職責:

(一) 組織單位和居民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創建活動。

(二)制定本轄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規劃,並組織落實。

(三)負責外來人口以及向外來人口出租房屋的綜合管理。

(四)負責婚姻登記管理、計畫生育、統計、紅十字會、人民調解工作。協調有關部門做好勞動就業工作。

(五)負責擁軍優屬、民兵預備役、徵兵、人民防空等工作。

(六)維護老年人、婦女、未成年人和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條 對社區服務工作履行以下職責:

(一)制定社區服務發展規劃,發展社區服務設施,合理配置社區服務資源。

(二)組織社區服務志願者隊伍,動員單位和居民興辦社區服務事業。

(三)興辦社會福利事業,做好社會救助、社會保險等社會保障工作。

第十一條 對居民工作履行以下職責:

(一)指導社區、居委會工作,及時向上級政府反映居民的意見和要求。

(二)對居民進行法制和社會公德教育,組織居民參與社區環境整治等社會公益活動。

(三)組織開展民眾文化、體育活動和社區教育、衛生工作,普及科學常識。

第四章、重大事項決策

第十二條重大事項決策範圍

街道重大決策事項主要包括:

(一)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市、區重要指示、決定、決策的實施意見和措施;

(二)審議需要報告區政府的重大事項,提交黨工委、人大工委審議的《辦事處工作報告》等重要事項;

(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重點專項規劃、年度街道財政收支預算方案及其執行情況;

(四)制定行政規範性檔案;

(五)經濟發展規劃的制定和調整,產業區域布局的規劃和調整;

(六)重大建設項目與工程,特別是街道重大的投資項目、國有資產的管理和處置的重大事項;

(七)重要的改革方案以及事關民眾切身利益的勞動就業、社會保障、文化衛生、科技教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八)街道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重大突發公共事件處置和保障方案的制定與調整,採取的重大應急措施;

(九)街道機構的設立、撤併和職能調整,社區行政區域的調整以及重要的獎懲事項;

(十)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的重大措施;

(十一)其他涉及街道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大事項。

第五章、工作制度

第十三條 街道辦事處實行主任負責制。建立主任辦公會議制度,研究決定街道辦事處重要工作事項。

第十四條 建立街道居民代表會議制度。居民代表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街道辦事處向居民代表報告工作,聽取意見,接受監督。居民代表由轄區單位和居民推薦產生。

第六章、行政監督

第十五條加強工作的計畫性。街道辦事處根據年初黨工委工作意見,分解崗位目標責任制,提出階段性目標和重點工作的實施要求,明確責任時間、責任人。

第十六條街道辦事處及各部門要堅決執行區委、區政府、街道黨工委、辦事處的決議和各項決策,確保在本轄區、本部門全面落實。若有疑義,必須按程式進行反映,在上級未做出正式答覆前,必須無條件執行。

第十七條凡屬副主任分管範圍內的工作,由分管副主任全權負責;涉及跨分管範圍的重點工作,街道原則上明確由一位副主任為主牽頭負責,相關副主任配合。

第十八條堅持匯報溝通制度。主任負責將街道辦事處的全面工作定期向黨工委匯報,各位副主任要主動向主任匯報工作完成情況,原則上每周至少一次,各科科長要積極主動向分管領導匯報工作(隨時),必要時要向主任匯報重點工作。

第十九條街道每年要對各科室完成工作任務情況以及創新工作進行全面考核,並據此獎優罰劣。

第二十條加強街道內部監督,各職能部門認真接受轄區單位及民眾監督,堅決杜絕違法和行政不作為行為的發生。監察部門認真履行行政監察職責,對行政監察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向街道領導反饋。

第二十一條 進一步完善領導深入基層制度,各位主任定期深入基層,對基層反映的問題要及時研究,責成有關部門,認真加以解決。

第二十二條 各部門要重視人民民眾的來信來訪工作,堅持做到信訪工作首問責任制。依據《信訪條例》,建立信訪工作例會、聯席會議制度,定期溝通情況,暢通信訪工作渠道,切實保障人民民眾合理訴求在規定時限內落實。

第二十三條 按照政府的相關規定,街道要通過網站等方式,及時向轄區公布區委、區政府、街道黨工委、辦事處的重大決策和重點工作,以及與轄區單位居民工作生活相關的事項,接受社會居民的監督,並及時收集反饋的情況和整改。街道機關各科室、部門、事業單位應及時將工作動態通過區域網路報送黨政辦;各社區應及時將工作活動動態統一報送黨政辦。

第七章、會議制度

第二十四條街道辦事處實行機關全體幹部會議、街道辦事處主任辦公會議、各科室專項工作會等會議制度。

第二十五條機關幹部會議根據需要隨時召開。主要內容是傳達上級重要指示精神,對街道重點工作進行部署。

第二十六條主任辦公會議由主任、副主任組成,由主任主持召開。會議的主要任務是:傳達貫徹上級會議的指示精神;討論和決定街道及各行政部門的重點工作;溝通工作情況,協調各部門重點工作安排;各位副主任將近期市區主要會議精神和重點工作情況進行通報。

第二十七條科室專項工作會議根據需要隨時召開,由牽頭科室的科長主持。對專項工作進行部署,各相關部門要認真落實。

第二十八條根據工作需要,街道可召開專題會議研究決定某一方面工作;街道各部門也可以街道名義召開地區性大會,部署涉及地區性的專項工作。

第二十九條街道全體幹部會、主任辦公會和各科室專項會議決定的事項,各部門要堅決執行,抓緊辦理,並及時反饋落實情況。辦事處黨政辦負責決議事項的督辦落實,及時向街道領導反饋落實情況,並將各部門落實情況作為年終考核的內容。

第三十條要進一步轉變會風,嚴格會議紀律,提倡開短會、講短話。參會人員按會議通知要求準時出席會議,未經同意不得由他人代替。如遇特殊情況不能參加,必須履行請假手續。主任辦公會不能參加,副主任及科長本人提前半天向主任請假;全體幹部會及專項工作會不能參加,按要求向牽頭部門的主管領導請假。對未請假不參加者,要追究責任。凡以區委、區政府名義通知的會議或區政府專業部門召開的工作會議與街道會議發生衝突時,街道會議服從區會。

第八章、公文審批制度

第三十一條公文的審批遵守《北京市實施〈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細則》辦理。辦事處各科室、事業單位報送辦事處印發的公文,由辦事處辦公室負責審閱辦理。辦公室辦理公文印發一般應在接到發文稿紙及原件後兩個工作日完成。

第三十二條各科室需印發公文,由本科室 起草,經黨政辦負責把關修定。凡印髮帶文號檔案,應填寫發文稿紙,報請辦事處主任簽發後,由辦公室印發。發文稿紙及正式檔案一份由科室妥善保存,待下年歸檔。

第三十三條各科室、單位凡請示區政府或上級主管部門批准辦理事項的公文,不得直接報送,需經辦事處主任批示,由黨政辦辦理。凡不符合規定的公文,辦公室不予辦理。

第九章、作風建設

第三十四條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必須堅決執行街道辦事處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街道內部提出,在沒有重新做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街道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

第三十五條街道工作人員要嚴格按照江乾區黨風廉政建設要求和街道黨風廉政建設責任書規定執行。認真履行職責,增強服務觀念,樹立規範服務、清正廉潔、從嚴治政的新風。實行政務公開,堅持依法行政,對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第十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對認真履行職責,廉潔奉公,依法行政,在街道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街道辦事處及其工作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對街道辦事處的不當行為,區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糾正、處理,並視情節輕重,對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批評教育或按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七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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