噸位標誌法

內容是遮蔽甲板上和甲板間橫艙壁上的“量噸開口”以及噸位井兩舷的排水口都可以永久性封閉。 甲板間艙內裝貨處所可以有條件地免於計入總噸位;對於具有兩層或兩層以上全通甲板的船舶,核定大、小兩組噸位,即一組大的總噸位和淨噸位及一組小的總噸位和淨噸位;在船舶兩舷勘劃供選擇大、小噸位的噸位標誌。 按照這個辦法,原遮蔽甲板船上的所有量噸開口都可永久封閉,保持水密,這就解決了遮蔽甲板船量噸開口影響航行安全的問題,同時,當噸位標誌線未淹沒水中時,某些封閉處所可以不計入總噸位,因此又照顧了船舶所有人的利益。

1963年10月政府間海事協商組織大會通過的“海大48(Ⅲ)決議”——《關於處理遮蔽甲板和其他“開蔽”處所的建議案》,也稱“噸位標誌法”。內容是遮蔽甲板上和甲板間橫艙壁上的“量噸開口”以及噸位井兩舷的排水口都可以永久性封閉。甲板間艙內裝貨處所可以有條件地免於計入總噸位;對於具有兩層或兩層以上全通甲板的船舶,核定大、小兩組噸位,即一組大的總噸位和淨噸位及一組小的總噸位和淨噸位;在船舶兩舷勘劃供選擇大、小噸位的噸位標誌。按照這個辦法,原遮蔽甲板船上的所有量噸開口都可永久封閉,保持水密,這就解決了遮蔽甲板船量噸開口影響航行安全的問題,同時,當噸位標誌線未淹沒水中時,某些封閉處所可以不計入總噸位,因此又照顧了船舶所有人的利益。噸位標誌法不足之處是對世界各港口在如何使用大小兩組噸位上無統一肯定的約束力,因此,在收費上許多國家的港口不管噸位標誌是否沒入水中,都一律按大噸位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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