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興公民身份證申領辦法

公民應當自年滿十六周歲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機關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

申報條件

公民應當自年滿十六周歲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機關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

未滿十六周歲的公民,由監護人代為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

香港同胞、澳門同胞、台灣同胞遷入內地定居的,華僑回國定居的,以及外國人、無國籍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定居並被批准加入或者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在辦理常住戶口登記時,應當按規定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

居民身份證有效期滿、公民姓名變更或者證件嚴重損壞不能辨認的,應當申請換領新證;居民身份證登記項目出現錯誤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更正,換髮新證;領取新證時,必須交回原證。居民身份證丟失的,應當申請補領。

所需材料

《居民戶口簿》

辦理程式

本人持《居民戶口簿》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機關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 填寫《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交驗居民戶口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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