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國務院和省、市、縣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加強環境政策、規劃、重大問題和運行機制的統籌協調職責;加強環境治理和對生態保護的指導、協調、監督的職責;加強落實污染減排目標、環境監管的職責。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全縣環境保護的政策規定、規劃;擬訂和監督實施國家及省、市、縣確定的污染防治規劃;組織編制全縣環境功能區劃。
(二)負責重大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牽頭協調重特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縣轄區內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協調鄰縣和各鄉鎮之間的環境污染糾紛;組織和協調全縣水污染防治工作;負責環境監察和環境保護行政稽查;管理全縣排污費的徵收工作;組織開展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
(三)承擔落實減排目標的責任。組織實施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證制度;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實施總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稱和控制指標;按規定負責污染物排放許可;檢查全縣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實施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
(四)承擔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責任;按照國家及省、市的規定審核、審定開發建設活動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審核城市總體規劃中的環境保護內容;負責農村生態環境保護;指導全縣城鄉環境綜合整治、生態示範區建設和生態農業建設;管理生物技術環境安全。
(五)擬訂並組織實施大氣、水體、土壤、噪聲、固體廢物、有毒化學品等的污染防治措施和方法;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對全縣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六)擬訂生態保護規劃,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監督各種類型的自然保護區、生態功能區以及風景名勝區環境保護工作;協調、監督生物多樣性保護、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工作;向縣政府提出建設各類國家級、省級、市級自然保護區的申報、審批建議。
(七)負責全縣輻射環境、放射性廢物管理工作,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方針、政策、法規和標準,擬訂我縣有關政策規定;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對全縣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實行統一監督管理。
(八)負責全縣環境監測、統計和信息發布。組織實施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組織建設和管理全縣環境監測網和環境信息網;組織實施全縣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建立環境質量公告制度,定期發布環境質量狀況;組織、指導和協調全縣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推動公眾和非政府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九)組織實施環境保護科技發展創新、管理全縣環境管理體系和環境標誌認證;指導和推動環境保護產業發展;指導清潔生產。
(十)提出國際環境合作中有關問題的建議;參與協調我縣有關環境保護國際活動,組織協調全縣環境保護國際條約國內履約活動,統一對外聯繫;協調與履約有關的利用外資項目;受縣政府和市環境保護局委託,處理涉外環境保護事務。
(十一)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承擔縣環境保護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環境保護局設5個職能股室。
(一)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組織協調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機關文秘、檔案、保密、保衛、督查、會議組織安排、後勤等工作;負責綜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管理環境保護補助資金、污染治理專項基金,負責全縣排污費的徵收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財務及國有資產管理,指導、監督所屬單位的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編制、勞動保障、計畫生育、職稱管理等工作;負責離退休幹部工作。
(二)污染防治與應急管理股
組織編制全縣環境保護髮展規劃、計畫;負責環境保護統計和信息工作;管理全縣環境信息網和環境監測網站建設;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畫;組織編制全縣環境狀況公報和環境質量報告書;定期發布環境質量狀況;參與編制全縣可持續發展綱要和規劃;組織協調環境保護科學研究與技術引進;貫徹執行國家和省環境保護標準,管理全縣環境管理體系和環境標誌認證;指導和推動環保產業發展;指導清潔生產;負責擬訂全縣大氣、水體、土壤、噪聲、固體廢物、有毒化學品等的污染防治措施和方法;組織實施排污申報登記、污染源限期治理和達標排放、行政代執行等環境管理制度;組織擬定和監督實施全縣重點流域、重點區域污染防治規劃;承辦可用作原料的廢物進口申請的審查等工作;負責環境監察和環境保護行政稽查工作;指導和協調解決轄區內地域之間以及與轄區外的較大環境問題;調查處理重大環境污染事故;指導城鄉環境綜合整治;承擔環境安全應急日常管理工作;負責組織編制、修訂環境安全應急預案並組織應急演練;負責環境應急信息通報,組織開展應急預警工作;牽頭協調重特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縣轄區內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工作;參與輻射環境事故應急工作;負責應急處理處置設施建設和運行的監督。
(三)政策法規股
組織草擬和修訂地方性環境保護規範性檔案;組織開展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負責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行政複議、應訴工作;組織開展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負責全縣環境保護國際交流與合作;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全縣環境保護國際條約國內履約活動;承辦涉外環境污染處理工作和涉外環境保護事務;組織接待處理人民來信、來訪、來電;承辦縣人大、縣政協有關環境保護的議案、建議、提案;負責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環境污染糾紛情況通報、聯絡等工作;推動公眾和非政府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四)生態保護與輻射安全管理股
組織擬定生物多樣性保護計畫;組織編制全縣各類自然保護區、生態功能區規劃;監督檢查各種類型自然保護區、生態功能區以及風景名勝區環境保護工作;監督檢查生物多樣性保護、野生動植物保護工作;指導和監督生態破壞恢復整治、濕地環境保護等工作;調查處理重大生態破壞事故;管理生物技術環境安全;負責農村生態環境保護;指導全縣生態示範區和生態農業建設;承擔全縣輻射污染防治、放射性廢物管理工作;對全縣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五)行政許可股
貫徹執行國家、省、市關於環境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政策法規;負責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審批、污染防治設施竣工驗收、污染防治設施拆除或閒置許可;負責排污許可、危險廢物經營許可、有毒化學品進出口登記等工作;承擔規劃、政策、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審核城市總體規劃中的環境保護內容;負責對超過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生態破壞嚴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態恢復任務的地區,暫停審批除污染減排和生態恢復項目外所有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的工作。
四、人員編制
縣環境保護局機關行政編制9名,可配備局長1名、副局長3名,股級領導職數5名。
黨群組織按有關章程設立,由機關人員兼職負責具體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