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關市招商引資若干政策規定

第一條 本規定適用於國外、省外、市外的公司、企業、經濟組織、個人在我市境內投資設立的獨資、合資、合作企業和本市公司、企業、經濟組織、個人在“三區一線”內投資興辦的企業(以下均稱投資者)。
第二條 市場準入政策
(一)鼓勵、支持投資者在我市行政區域內投資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的任何項目。
(二)投資者可採用國際上通行的各種方式在我市投資,不限投資規模,不限持股比例,除國家有特殊規定外,不限產品的內外銷比例。
第三條 市民待遇政策
(一)國外、省外、市外投資企業,在政治待遇、融資渠道和信用擔保、成果鑑定與獎勵、評定技術職稱、社會服務等方面享受我市企業同等待遇,並在同等條件下適用於對本市企業的所有鼓勵發展的政策。
(二)投資者興辦企業,在經營管理、產品定價、用工分配、組織機構設定等方面,在不違反我國法律法規的前提下有權按國際慣例自主決定。
第四條 稅收政策
(一)新建經營期在10年以上且市外投資部分在100萬元以上的生產性企業,從投產之日起,上繳增值稅、營業稅、所得稅地方財政留成部分,前2年全額、後3年減半扶持企業,期滿後,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二)新辦經營期在10年以上且市外投資部分在50萬元以上的商貿、旅遊等非生產性企業,上繳增值稅、營業稅、所得稅地方財政留成部分,前2年80%、後3年40%扶持企業。
(三)新辦交通、能源、通信等基礎設施和高新技術及技術先進企業、環境治理和綠化工程、環保技術和產品出口企業,上繳增值稅、營業稅、所得稅地方財政留成部分,前3年全額、後3年減半扶持企業,期滿後,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四)投資新辦農業、林果業的企業,自有收入年度起,免徵農業稅、農業特產稅5年;新辦養殖業、漁業的企業,自有收入年度起,免徵牧業稅、農業特產稅2年。
(五)市外投資者來我市兼併、收購、租賃現有國有、集體中小企業,市外投資部分達到50萬元以上,同時接收原企業70%以上職工並重新啟動運轉的,每年比上年新增的增值稅、營業稅、所得稅地方財政留成部分, 3年內減半扶持企業。
(六)市外企業在我市固定資產投資30萬元以上,新設立分公司或分支機構,在我市納稅且經營期不少於5年的,前3年上繳增值稅、營業稅、所得稅地方財政留成部分的70%扶持企業。
(七)利用現有廠房、設施、設備、土地與市外投資者興辦合資合作企業,上繳增值稅、營業稅、所得稅地方財政留成部分按新增投資部分(不含原有資產)所占比例劃分,前2年全額、後3年減半扶持企業。
(八)投資者以技術轉讓方式投資所得,當年淨收入在30萬元以下的暫免徵收所得稅,超過30萬元的部分繳納所得稅地方財政留成部分的50%補助給技術轉讓方。
(九)市外投資者將其在企業分得的利潤再投資於該企業或在本市新辦其它企業,經營期不少於5年的,經批准,扶持其再投資部分繳納所得稅的40%稅款。
第五條 土地政策
(一)投資者可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其最長期限為:農業用地50年,住宅用地70年,工業用地50年,商業服務用地40年,期滿後可依法申請延長。獲得優惠地價的投資項目用地,經市政府批准,在使用期內可以依法轉讓、出租、抵押、繼承和贈予。投資者按優惠地價取得土地使用權後,從取得土地使用權之日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土地部門收回土地使用權,並對其已投入部分不予補償:
1、半年內未按批准用途開工建設的;
2、未經批准改變用途的;
3、依據項目、投資規模大小,1-3年內未建成的。
(二)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優惠:
1、在“三區一線”內投資的項目,免收土地使用權出讓金10年(含建設期);期滿後,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由土地部門按規定的最低地價的20%收取;
2、在“三區一線”外、城市規劃區內投資的項目,免收土地使用權出讓金5年(含建設期),5年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由土地部門按規定的最低地價的20%收取;
3、在城市規劃區外使用戈壁荒灘土地的投資項目,從投資建設之日起,15年內免收土地使用權出讓金,15年後由土地部門按規定的最低標準減半收取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4、新辦高新技術、新興產業、基礎設施和社會公益事業的建設項目用地,按照審批許可權統一規劃,無償劃撥使用;
5、成片開發荒地、水面,用於發展農、林、牧、漁業的項目,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六條 收費政策
(一)投資者在“三區一線”外市城建部門管轄的基礎設施範圍內新辦企業,引進的資金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市內配套的資金減半收取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建築管理費、工程質監費、定額測定費、規劃費、人防結建費、員工暫住證費按最低標準減半收取;產品出口企業、先進技術企業和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經認定後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二)投資者在審批登記中免收各種工本費,工商註冊費、驗資費按最低標準減半收取。
(三)投資者所需的水、電、熱、貨物運輸和通信配套設施建設,均按本市國有企業收費標準計收費用,並優先安排。
(四)投資者外聘的管理、技術、生產經營骨幹及家屬,經主管部門認定後,報經市計委批准,在本市生活和子女入托、上學等方面享受市民待遇。
(五)一次性購買本市商品房建築面積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減半徵收房地產交易手續費。
(六)市外投資者來我市投資新辦專業或綜合市場,符合城市建設規劃要求,經批准,在市場試營業啟動期6-12個月內,免收一切費用。
第七條 “三區一線”政策
“三區一線”即嘉東工業園區、長城文化旅遊景區、雙泉農業示範綜合養殖區、新312國道沿路市區段及舊312國道市區未開發地段。投資者在上述區域內新辦企業,除享受本規定優惠政策外,還可享受下列特別優惠:
1、市內外投資項目在“三區”內免收、在“一線”內減半收取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人防結建費和其它事業性收費。
2、電信局投資建設通信線路、設備。區內用戶申請裝機,一周內予以開通,初裝費按當年最低標準減半收取。
3、供電部門的現行貼費,按標準減半後在開始送電前繳50%,供電滿1月繳50%。
4、在嘉東工業園區內建設有一定科技含量或投資額在100萬元以上的項目,建設用地無償劃撥。
第八條 鼓勵引進資金、項目、技術的政策
(一)對引進資金(不包括工作系統內上級安排的撥款、有償資金)的單位和個人,經用資單位、計畫、財政部門確認後,由用資單位從引進資金中給予獎勵。
1、引進無償資金和設備,按實際到位資金和設備折價的10%給予一次性獎勵。
2、引進有償無息資金,根據資金使用期限,按每年銀行貸款利率的二分之一給予獎勵,每年獎勵1次。
3、引進有償低息資金,根據資金使用年限,按契約引資利率與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差額的二分之一給予獎勵,每年獎勵1次。
4、引進其它有償付息資金,獎勵標準由資金使用單位自定。
5、引進獨資企業的,視其投資規模大小、安置本市人員就業多少和貢獻大小給予獎勵,獎勵標準一事一議。
(二)引進項目、技術,由受益單位給予獎勵。
1、引進項目被我市企業採用的,按該項目建成正式投產後第1年稅後利潤的20%、第2年稅後利潤的10%、第3年稅後利潤的5%給予獎勵。
2、引進專利技術、科技成果或高新技術入股,嫁接改造現有企業,使企業新增盈利的,按企業當年新增稅後利潤的20%給予一次性獎勵。使企業減虧的,按企業當年減虧額的2%給予獎勵。
(三)對本市經濟發展做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1、自帶項目、科研成果、專利技術在本市參與生產、經營、管理的單位和個人,由受益企業按註冊會計師事務所、財政、審計部門核定後的經濟效益貢獻大小給予獎勵,獎勵標準如下:
(1)使企業增加盈利,以上年稅後利潤為基數,年新增稅後利潤50萬元以內的,按新增稅後利潤的40%給予獎勵;年新增稅後利潤50-100萬元的,按新增稅後利潤的30%給予獎勵;年新增稅後利潤100萬元以上的,按新增稅後利潤的25%給予獎勵。
(2)使企業減虧,以上年虧損額為基數,年減虧額在100萬元以下的,按減虧額的3%給予獎勵;年減虧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按減虧額的5%給予獎勵。
2、大專院校、科研單位、專家學者、科技人員,凡運用科研成果為我市各類企業開發名、優、特、新產品,進行技術承包、技術服務並收到一定效益後,除付給技術轉讓費外,受益企業還可按年新增稅後利潤的10%給予一次性獎勵。
3、對經有關部門批准,承包或租賃國有、集體虧損企業的市內外單位或個人,其工資與經濟效益掛鈎。在經營期內,使企業扭虧盈利的,每年由企業從新實現的稅後利潤中提取10~25%給予獎勵,盈利額由註冊會計師事務所、財政、審計部門核定。
(四)凡來我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市外客商,經本人要求,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允許在嘉峪關市落1戶(3人),包括農村戶口轉為城市戶口:
1、有固定住所、有穩定職業,且註冊資金在10萬元以上者;
2、在我市一次性固定資產投入每30萬元、當年納稅額每5萬元;
3、連續3年接受本市下崗、待業人員30人以上,並依法簽訂了3年以上勞動契約者的企業。
(五)市外客商為我市企業或公益事業捐贈人民幣10萬元以上的,市人民政府授予榮譽市民稱號及證書;捐資價值占該項公益事業投資50%以上的,經批准允許以本人或其親屬的名字命名。
(六)由市計畫委員會負責受理招商引資項目的獎勵申請,並按此獎勵辦法提出獎勵兌現意見,經市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九條 投資服務保障
(一)對外來投資者實行一個地點辦公,一條龍服務和統一受理、限時辦理的制度,各部門要給予積極扶持,為企業創造一個較為寬鬆的發展環境。
(二)對來我市的投資者,只要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技術含量高、市場前景好的,優先批准立項,優先安排用地,優先註冊登記,優先供水、電,優先選配勞務人才。外來投資者建設和生產所需的水、電、交通、運輸、通信等基礎設施配套及在金融、保險、勞動用工等社會服務方面,各有關部門要充分保障,並不得隨意終止或暫停服務。
(三)各部門、各單位要主動為外來投資者搞好服務,禁止向投資企業亂攤派、亂收費、亂罰款。對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收費和攤派,以及未經批准的檢查,投資企業有權拒絕。
(四)各級行政執法部門和法務部門依法保障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投資者對拒絕執行國家、省上和本市有關中外客商投資法律、法規、規章的部門或個人,可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向市政府經濟發展違紀舉報中心舉報,也可向市人民法院、市檢察院、市行政監察部門提出投訴。
(五)新辦的投資額在500萬元以上的企業,實行市級領導聯繫制度,確定專人協調、跟蹤落實;一次性投資1000萬元以上的項目,由主管市長牽頭,以項目定政策,特事特辦,給予優惠。
第十條 外商投資企業、市外投資企業除執行本規定外,同時享受國家和省上制定頒布的優惠政策,如遇交叉重複條款,可擇優執行。
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嘉峪關市招商引資若干政策規定》同時廢止。凡過去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本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本規定由嘉峪關市計畫委員會負責解釋。未盡事宜,可一事一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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