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良風俗”的定義
“善良風俗”在西方也稱之為“社會公德”,是千百年來在社會經濟文化活動中所形成並流傳下來的為人們所普遍認可並遵循的不成文的行為規則和價值判斷。它是社會規範的一種表現形式,蘊涵著相應人群對成員的道德評判,因此在社會生活中對人們的日常行為發揮著重要影響。
適用“善良風俗”調解的可行性
當前的中國正處於社會變革期,人們的行為模式有許多變化,新的經濟現象也不斷湧現。那么古老的“善良風俗”是否已經跟不上時代的步伐而失去套用的價值了呢?答案是否定的。要知道,任何國家的法的正式淵源都不可能是一個包羅萬象的體系,它不可能為法律實踐中的每個法律問題都提供一個明確的答案,即總會有一些法律問題不可能從正式的法律淵源中尋找到確定的大前提。一定時期的法律總是在當時的政治經濟條件下誕生的,反映和調整當時的經濟和社會活動,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而“善良風俗”作為法的非正式淵源本身就是從人們的生活和社會經驗中抽象出的普適的規則,具有比一定時期的法律頑強得多的生命活力,主動順應了當地的文化傳統和人群心理認知。基層法院受理的民商事案件主要包括婚姻家庭糾紛、繼承糾紛、分家析產糾紛、相鄰權糾紛、民間借貸糾紛、買賣契約糾紛、商品房買賣糾紛、合夥糾紛等等,涵蓋了人們最基本和最常見的社會行為和經濟活動的類型,當事人處於比較集中的人群分布區域,具有比較明顯的地域特色,因此,適用當地的“善良風俗”進行調解最易受到當事人的接受和認同。
“善良風俗”的適用規則
(一)適用前提
適用“善良風俗”調解案件首先必須在法律的框架內進行。調解案件所必須遵循的原則是:合法、合情、合理。“善良風俗”畢竟不是法的正式淵源,其效力不得超越於法律之上,其應當作為法律的有益補充進行適用,其與法律法規相違背的規定不得適用。例如:在繼承案件中,我國許多地方遵從的原則是出嫁女不參與遺產分配。這個風俗雖然得到許多人甚至女性的認可,但是因為其侵犯了我國繼承法中規定的女性的繼承權,違反了男女平等享有繼承權的規定,所以在處理該類型案件中不宜採用。其次,適用的“善良風俗”應為雙方當事人所在區域內均熟知且普遍遵從的“善良風俗”;雙方當事人不屬於相同行政區域且各自的風俗不相同者,則應適用公平原則和過錯原則進行調解不宜強行適用一方的風俗。
(二)適用條件
第一,當正式的法的淵源完全不能為具體案件的法律決定提供依據的情況下,因中國非判例法系國家,法官只有尋找相應的規定來適用法律的權職而無自行造法的授權,此時法官應當考慮適用相應的“善良風俗”來調解結案。第二,適用某種正式的法的淵源處理具體案件時會與公平正義的基本要求、強制性要求和占支配地位的要求發生衝突的情況下,法官為了兼顧效率與公平應考慮適用“善良風俗”進行調解。第三,在處理具體案件時,一項正式的法的淵源具有可能會產生出兩種解釋的模稜兩可性和不確定性的情況下,應考慮適用“善良風俗”調解結案。
(三)適用類型
在調解案件時應對“善良風俗”作擴大化解釋,應囊括當地的風俗、習慣、鄉規民約、行業慣例、甚至當地對事物或字詞的通常解釋和理解。
法官的工作職責是辨法析理,定紛止爭,假如只會機械地適用法律條文定然無法達成這一目標。只有將國家法律與中國傳統文化中的道德規範和社會習俗有機結合起來,深入了解社情民意,向當事人曉之以情,動之以理,明之以法,才能真正促使訴訟各方握手言和,實現轄區的安定團結、人民安居樂業、社會經濟活動蓬勃有序發展的良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