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擬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年度計畫和政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擬定全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貫徹落實人力資源配置政策,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三)負責全市促進就業工作。組織實施統籌城鄉的全市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擬定就業援助制度,完善職業資格制度,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牽頭擬定高校畢業生就業規定及辦法,會同有關部門擬定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的政策規定。
(四)統籌建立覆蓋全市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貫徹實施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和標準,組織實施統一的社會保險關係轉續辦法;統籌擬定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措施;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全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辦法。
(五)負責全市就業資金、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定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全市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六)負責全市機關事業單位人事巨觀管理;貫徹執行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福利和離退休政策,並擬定實施辦法;建立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
(七)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全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擬定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辦法;負責事業單位崗位的設定管理;參與人才管理工作;擬定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的規定,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和培養工作。
(八)貫徹執行國家引進國(境)外人才和智力的各項政策措施,負責管理全市引進人才和智力工作。擬定吸引專家、人才來商工作或定居政策;加強人才交流與合作工作。管理來商工作的外國專家;歸口管理全市出國(境)人員培訓工作,負責留學人員來商工作。
(九)會同有關部門落實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負責編制下達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計畫;負責軍隊轉業幹部教育培訓工作;落實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政策;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十)負責全市行政機關(含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公務員綜合管理;組織實施公務員法;貫徹落實有關人員調配政策和特殊人員安置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實施政府獎勵表彰制度。
(十一)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全市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二)組織實施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和勞動關係政策,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落實禁止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重大案件。
(十三)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現任領導
黨組書記: 張銀強
調研員:艾賢宗
下屬單位
市社會保障事業管理局、市勞動力資源開發局(就業管理局)、市人才市場管理委員會辦公室(人才交流服務中心)、市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金管理辦公室、市技工學校。
職能科室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公務員局)設13個職能科室: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政務工作,督促檢查機關工作制度的落實;負責重要會議的組織和會議決定事項的督辦;負責文秘與公文管理、辦公自動化、重要檔案的起草、政務公開、信息宣傳、機要、保密、檔案、車輛、保衛、值班及接待等工作;負責局機關作風建設;負責局機關財務和資產管理等事務工作;負責局機關和下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工資福利工作;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承辦幹部考察、選拔、任用的具體工作;組織協調目標責任的實施、考核和獎懲工作;負責本系統幹部教育培訓工作;負責局機關及下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的服務和管理工作;負責下屬事業單位的財務管理指導、監督檢查和審計工作。
(二)法制與社會保障基金監督科
負責部門法制工作和依法行政工作;組織起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相關的規範性檔案;負責宣傳執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負責制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監察的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新聞發布等工作;依法行使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監察權,監督檢查勞動法律、法規、規章的執行情況,負責勞動者維權工作,組織處理突發事件;負責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監
察人員的管理、培訓和監督;承辦機關法律事務,辦理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案件;承擔人大建議、政協提案的辦理工作。
編制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編制全市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負責年度計畫考核工作;參與擬定社會保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制度;擬定全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監督、運營的有關政策;依法監督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征繳、支付、管理和運營,並組織查處重大案件;擬定社會保險內部控制制度和內部審計規則並組織實施;擬定社會保險信息披露制度,並組織實施;承辦市社會保障監督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三)就業與農民工工作科
擬定全市城鄉就業規劃和年度計畫;擬定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並監督實施;擬定下崗企業職工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再就業規劃等政策措施;貫徹落實勞動者平等就業、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和跨地區有序流動政策,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指導和規範全市公共就業服務信息管理;參與擬定全市專項就業資金使用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全市就業援助和特殊群體就業政策;擬定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市場準入管理制度;指導、管理和監督職業中介機構;擬定全市農民工工作綜合性規劃和措施,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導、協調農民工工
作信息建設;承辦市農民工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日常工作。
(四)職業能力建設科
擬定全市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規劃;擬定勞動預備制度實施辦法;擬定職業技能人才培養、表彰、獎勵和職業技能競賽及工人技術等級考核的規則、辦法和措施;完善職業技能資格制度;研究提出貫徹國家職業分類、職業技能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意見;擬定全市技工學校及職業訓練中心、社會力量舉辦職業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鑑定所、站的管理辦法,對全市所有培訓機構的培訓質量進行監督檢查,並定期進行資質審核;指導技工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的師資隊伍建設、教材建設和評估認定工作;擬定機關、企事業單位在職職工技能培訓的規劃和實施辦法。
(五)人力資源配置科
擬定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流動調配政策,承辦特殊需要人員的招錄用、調配工作;牽頭擬定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負責高校畢業生就業指導工作;負責機關、事業單位接收大中專畢業生、從外地調配人員的工作;參與編制城鎮義務兵和轉業自願兵安置計畫;負責幹部人事信息統計工作;負責政府機關、事業單位科級及以下工作人員檔案管理工作;負責市農村基層人才隊伍振興計畫的政策擬定和市農村基層人才隊伍振興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六)公務員管理科
負責全市實施國家公務員法和公務員綜合管理的協調指導工作;負責市級政府機關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職位分類、非領導職務設定、考核、獎懲、職務升降、職務任免、競爭上崗、輪崗、迴避、紀律、懲戒、申訴控告和全市公務員的錄用、辭職、辭退的工作;負責全市公務員培訓規劃、計畫及管理工作;依法對公務員法律法規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擬定公務員行為規範、職業道德建設和能力建設實施意見,依法對公務員實施監督;負責公務員信息統計管理工作;負責編制全市各級政府機關公務員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的錄用計畫,組織考試錄用工作;承辦市政府任免工作人員有關事項;組織市級機關公務員培訓工作,對全市公務員培訓工作進行指導;承辦公務員申訴控告,維護公務員合法權益;承辦公務員表彰獎勵有關事宜。
(七)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科
擬定貫徹國家關於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的意見並組織實施;承辦深化職稱制度改革事宜,推行專業技術執業資格制度;負責職稱評審組織機構的管理和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的組織、審批、報批工作;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規劃和培養工作;負責有突出貢獻專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貼人員的選拔、推薦和管理工作;擬定全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的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農村基層人才隊伍振興計畫“三支一扶”工作;承辦市職稱
改革辦公室日常工作。
(八)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科
負責全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擬定全市事業單位人員管理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承辦事業單位崗位聘用和專業技術崗位設定方案的核准備案事宜;承辦事業單位人員和農村基層人才隊伍振興計畫高校畢業生的公開招聘工作。
(九)軍隊轉業幹部安置科(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落實全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負責編制下達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計畫並組織實施;承擔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配合協調轉業幹部隨調家屬工作安置;組織落實部分企業軍轉幹部解困和穩定政策;承辦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十)勞動關係與工資福利科
擬定全市勞動關係政策以及勞動契約、集體契約制度實施規範;擬定全市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的巨觀調控政策及實施辦法,指導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指導本市勞動標準制定工作;參與市級勞動模範的評定工作;擬定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制度;落實禁止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擬定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福利辦
法;擬定死亡職工遺屬待遇和非因工傷殘職工待遇政策和給付標準;負責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齡認定工作;承辦市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具體工作。
(十一)退休管理與養老保險科
承辦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退休事宜,負責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退休(退職)人員管理服務工作;完善企業職工離退休政策;擬定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及其補充養老保險規範性檔案、改革方案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擬定城鎮居民養老保險政策措施、規劃和標準;擬定養老保險領取條件和退休辦法;擬定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項目和給付標準;擬定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社會統籌政策、個人帳戶管理政策並監督實施;擬定養老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制度。
(十二)社會保險科
組織實施全市醫療、生育保險政策、規劃和標準;擬定全市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基金管理辦法;組織擬定全市定點醫療機構、藥店的醫療保險服務和生育保險服務管理、結算辦法及支付範圍;擬定疾病、生育停工期間的津貼標準;擬定市級機關企事業單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範並組織實施;擬定機關企事業單位補充醫療保險政策;擬定全市失業保險規劃和標準;擬定失業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建立全市失業預警制度,擬定預防、調節和控制較大規模人員失業的政策並
組織實施;擬定失業保險基金征繳辦法、待遇項目和給付標準;擬定經濟結構調整中涉及職工安置權益保障的政策;負責市政府直管企業經濟性裁員的備案工作;組織實施全市工傷保險的政策、規劃及工傷預防、認定、康復政策;按照國家標準鑑定工傷傷殘等級;擬定全市工傷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待遇項目和給付標準;組織實施定點醫療機構、藥店、康復機構、殘疾輔助器具安裝機構的資格標準;負責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和中省駐商單位的工傷認定工作及工傷等級評定工作;承辦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十三)調解仲裁管理科
擬定全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辦法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工作;指導開展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工作;依法組織處理重大勞動、人事爭議案件;承辦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機關黨的組織機構按黨章規定設定。
紀檢組、監察室按有關規定設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