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02年,英國政府在《續議通商行船條約》第七款要求中國“應允保護英商貿易牌號,以防中國人民違犯跡近假冒之弊”,並建議“由南北洋大臣在各管轄境內設立牌號註冊局所一處,派歸海關管理其事,各商列局輔納秉公規費,即將貿易牌號呈明註冊。”
但後來英國卻命中國海關總稅務司、英國人赫德為中國擬訂一份商標法。1904年3月,赫德將一份經英國公使薩道義同意的14條商標法送交中國外務部審核。該商標法關於註冊商標及商標權的取得等方面明顯偏袒洋商,以維護他們的利益。
中國商部對英國的險惡用心洞若觀火,乃奮起抗爭,強烈要求中國自訂商標法。1904年4月初,商部擬訂商標註冊章程22條,廣泛聽取意見後,修定為《商標註冊試辦章程》28條,《商標註冊細目》23條,於8月4日上奏,旨準頒行。
其主要內容大致包括以下幾方面:
(1)明確指出:“無論華洋商欲專用商標者,須照此例註冊。”規定“特別顯著之圖形、文字、記號或三者皆備”的商標為商標構成要件;商標註冊歸商部管理。
(2)規定了商標的禁用標誌。
(3)規定所有商標的有效期限均為20年。
(4)規定了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行為表現及控告侵權者的辦法、懲罰措施等。
(5)規定了無論華洋商人均應繳納的註冊手續費。
(6)規定本法將於清光緒三十年(1904年)九月十五日起施行。
由於以英國為首的列強對此法的不滿意,認為該法有所偏重華商而肆意加以抵制和破壞,使這部商標法始終未能在清末正式推行,付諸實施。但它的出現,不僅粉碎了列強妄圖攫取中國近代商標管理權的企圖,而且還為後來的北洋政府及國民黨政府頒布的商標法提供了藍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