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註冊基礎常識

商標註冊基礎常識

商標註冊的項目,根據行業、產品特點、屬性等因素,按照“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表”的劃分共有45個類別,其中商品項目為1~34類、服務項目為35~45類。同時嚴格遵循”一標一類“原則,即在一份申請書上一個商標只能就一個類別提出申請,而不能申請一標多類。

申請基本要求

國家對商標註冊申請人主體資格的最新政策:

①法人公司、法人事業單位、非法人企業等從事經營活動的企業均可以申請註冊商標,申請項目不受限制。

② 以自然人名義申請註冊商標的,在提交該自然人身份證複印件之外還需要同時提交其從事個體工商戶或合夥企業或農村承包經營戶的《營業執照》或《承包契約》複印件,並且該自然人姓名與營業執照上的負責人姓名一致,申請註冊的商品/服務項目不得超過營業執照上批准的項目,否則商標局將不予受理。

③ 以個體工商戶或合夥企業名義申請註冊商標的,視同為自然人。

④ 國家機關、某些行政機構、某民間協會組織等非從事經營活動的其他組織,商標局不受理其商標註冊申請。

時間周期

說明:國家商標局目前正在加速審查多年大量積壓的商標申請檔案,自2014年5.1起商標註冊申請的審查周期可能會縮短為1年半左右。目前的申請周期現狀如下所示:

1. 約需1個月左右商標局發出《商標註冊申請受理通知書》。

2. 約需6個月完成形式審查。目前商標局在收到申請人遞交的商標註冊申請後先發出《受理通知書》,而後再進行形式審查。因此收到《受理通知書》不代表該商標註冊申請一定會被商標局受理,只有在約6個月左右時間沒有收到商標局《商標註冊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的才能證明該商標註冊申請被商標局正式受理。

3. 約需12個月左右進入實質審查程式,按照不同類別和審查進度商標註冊申請檔案按照順序分發給具體審查員,開始實質審查;

4. 約需24個月~30個月年實質審查結束,初步審定核准的預排商標初步審定公告時間和公告期號;初步審定駁回的安排列印發給“商標註冊申請初步審定駁回通知書”。

5. 初步審定核准的商標在實質審查結束後約3個月在《商標公告》上刊發《商標註冊申請初步審定公告》,公告期三個月。

6. 初步審定公告期後三個月,沒有任何人對該商標提出異議的(若被提異議的則該商標自動進入異議程式),在《商標公告》上刊發《商標核准註冊公告》,公告次日起,商標註冊成功。

7. 註冊公告後約1~2月頒發《商標註冊證》。

簡易流程

註冊前準備→商標調查→註冊申請→受理通知→書件審查→實質審查→初審公告→註冊公告→發商標註冊證

書件審查→不予受理

實質審查→駁回

初審公告→異議

必然性

有些代理人可能會宣稱自己的能力和水平之高可以避免註冊風險,甚至從未註冊失敗過。事實上這是不可能的,我們已通過10多年的商標代理經驗中總結出了“商標註冊七個方面的風險因素”(歡迎瀏覽),如果用天氣預報來形容商標註冊中可能出現的風險性因素或許是最貼切比喻了。只要明白了這些道理後,再去了解一下那些宣稱從不出錯的代理人可能真的是傳說中的神仙下凡。

可預測性

有些代理人可能總是會對商標註冊申請人說“有風險”、“政策風險”甚至“黑暗區”,但說不出可能的風險是什麼,源自何處,小心謹慎地給自己留下一條後路。這是從業時間較短、專業能力偏弱,但尚有責任感的代理人的典型表現。因為他(她)雖不清楚風險有哪些,因知其必然性而不想欺騙客戶。

雖然商標註冊存在著諸多方面的風險因素,但從產生原因上看,我們將其歸納成兩種基本類型:1是不可預測性風險;2是可預測性風險。

不可預測性的風險是指因技術手段局限,因國家商標政策的調整,因法律職責的許可權,因管理不善造成的工作疏忽,因計算機意外故障所造成的數據遺失,以及其他的突發意外事件,等等產生的風險因素。此類風險的特點就是個別、偶然、突發,毫無規律可言,但同時也是少量的。如果其中某種風險因素大量和長期出現,並呈現規律的時候,它就有可能轉化為可預測性風險。

可預測性的風險是指商標絕對理由(合法性與顯著性)審查的差異,商標相對理由(相同與近似)審查的差異,不同行業不同商品或服務項目上審查的差異,對商標審查流轉周期的差異,可能存在其他的在先權益,商標審查政策趨向性,等等產生的風險因素。此類風險的特點是量多和常見、動態變化和有律可循,因此具有一定的可預測性。但此類因素涉及廣泛,需要有豐富的法律理論知識,多年的商標實務經驗,深厚的綜合閱歷,由此點滴積累而成,如同天氣預報一般。

不確定性

圖形商標是最不具確定性因素的構成要素

普通商標主要構成要素是文字(中文、英文)、圖形(包括其他外文)以及這些要素的組合(註:立體商標、顏色商標註冊難度較大,不在本文討論之中)。由文字構成的商標,其文字組成、字(詞、語)義、字(詞)音、字(詞)組成形式、書寫方式等在商標中起著主要的認讀和識別作用,易於理解、呼叫和區別,因此文字商標可註冊性易於確定,中文作為母語,其易確定性更強於英文。

而可以構成商標的圖形則非常廣泛,我國商標局將不能直觀識別為文字(中文、漢語拼音、英文)的所有構成要素統統劃歸屬圖形,從簡單的幾何圖形到複雜的圖案畫面,美觀的視覺外表、無限的變化空間,沒有語言文字的限制,具有視覺上明顯優勢。正因為圖形構成的類型及其複雜,如何鑑別所申請的圖形商標是否存在近似衝突的在先商標就成了疑難問題。為此,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在1973年建立了“商標圖形要素國際分類維也納協定”將使用在商標中的圖形按照構成類型劃分成29大類、144個小類、1887個類項。

但是圖形表達和構成方式的千變萬化,許多圖形還同時並列有幾種類型圖形要素的特徵,使得每個人的直觀感覺和主觀判斷不可能不存在差異,甚至有天壤之別。即使在商標局的審查員之間,這種對圖形屬性判斷的見仁見智情況也是常見現象,有時同一審查員在不同時間上也有差異。表現在商標局對所有圖形商標的圖形要素劃分上,這個問題就相當明顯。因為一個圖形商標事實上會存在多種劃分方式,儘管商標局早已意識到這個問題,長期固定幾個老資歷審查員從事圖形要素的劃分工作不予輕易變動,但這種差異無法根本消除。表現在審查員審查圖形商標時,也同樣存在如何理解被查詢圖形的屬性特徵,通過哪些要素去檢索在先近似商標,如何認定圖形構成近似的問題。因此審查結果同樣存在明顯的個體差異。此外,商標局的商標資料庫中圖形商標都是按照“維也納協定”分類後的屬性類聚,尤其在熱門類別中一些幾何圖形的某個屬性要素上動輒就有成千上萬個商標圖形,如果該幾何圖案還有可以劃分的其他多個圖形要素屬性的話,其檢索查詢工作量可想而知。因此,圖形分類理解上的出入,視覺疲勞產生的疏忽,工作惰性導致的遺漏,圖形近似與否的主觀差異,都可能是圖形商標審查中最不具確定性的因素。連商標局審查員都難以避免這種現象,何況一般的普通商標代理人。

商標有過多年商標代理經驗的人應該知道,商標局對圖形商標審查的時間一般都比文字商標時間長,而且審查結果的爭議性也遠比文字商標高。在圖形商標註冊申請的實踐中,商標局用於駁回的引證商標,大多出乎預料之外。知道中個原因的絲毫不會為之感到奇怪,這就是圖形商標本身所具有的不確定性因素所導致的正常結果。

受理通知書

可能有人在宣稱,他代理的商標可以保證拿到受理通知書,甚至有的還會宣稱受理通知書就相當於有了商標專用權。事實上這都是錯誤的,因為商標局為了解決書件審查周期過長的問題,早在2008年時就已將商標受理通知書的發文時間前置到商標書件審查之前了,如果申請檔案不符合規範的,即使已經拿到商標受理通知書也同樣會被商標局不予受理,一般情況下只有在商標局收文日期後六個月仍沒有被商標局不予受理的,才表示該商標真正被商標局受理了。此外商標局為了防止商標註冊申請受理通知書被他人不當利用,早在2006年起就開始在受理通知書下方加註:本通知書僅表明商標已收到申請人的商標申請,並不表示所申請的商標已獲核准註冊。

因此,商標受理通知書真實的法律意義只是表示該商標申請已被商標局收到,所遞交的商標註冊申請費也已被商標局收取,申請人在該申請時間點上所具有的排他申請權。從某種角度上說,任何人拿一個明知不可能註冊的文字或者圖形向商標局遞交註冊申請並交納相關申請費用的話,都可以保證拿到商標註冊申請受理通知書。

TM標識

許多申請人會被告知,拿到商標註冊申請受理通知書後就可以在商標上使用“TM”標識,認為TM表示的是該商標已經向國家商標局提出申請,並且國家商標局也已經下發了《受理通知書》的商標。

事實上這是缺乏商標基本常識的錯誤概念。“TM”最早被套用在僅通過使用就可以獲得商標保護的英美法系國家裡,“TM”是英文“Trade Mark”(中文含義:商業標記,商標)的縮寫。“TM”的作用只是告訴公眾,它所標註的圖形或文字是這個商品或服務的商標,不是名稱也不是其他,因此,“TM”標識在中國使用沒有任何法律意義,任何未註冊的商標、申請中的商標甚至已經註冊的商標都可以使用這個標識。由於在未註冊商標上使用“TM”時,它可以告訴你的競爭對手這個商標未經註冊,從而泄露商業機密;而擅自使用註冊標記又屬於商標法規定的假冒註冊商標行為。因此,通常情況下人們大多在向商標局遞交商標註冊申請並受理後才開始使用“TM”,起到公示作用。

另外,由於我國註冊商標的周期冗長,許多企業的產品要等待商標註冊成功後再進入市場,早已錯過起碼的商機。因此,許多市場主管部門針對實際情況,降低標準,要求商品經營者起碼持有能證明已向商標局遞交商標註冊申請的“商標申請受理通知書”,並在商品上標註“TM”的,才能進入市場。關於“TM 的錯誤概念正在在這種情況下被以訛傳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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