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代理人資格考核辦法
(二000年三月一日,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範商標代理人資格考核工作,加強商標代理人隊伍的素質建設,根據《商標代理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以下稱“商標局”)負責對商標代理人資格申請人的考核審查和資格
(一)具有法學研究生以上學歷,從事商標註冊或者商標行政管理工作五年以上;
(二)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從事商標法律教學研究工作或者智慧財產權審判工作十年以上;
(三)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從事商標註冊工作八年以上或者從事商標行政管理工作十年以上,或者擔任商標行政管理部門處級以上領導職務五年以上。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授予商標代理人資格:
(一)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被開除公職的;
(三)其他不適宜從事商標代理工作的。
第六條 申請考核授予商標代理人資格的,應當提交下列書件材料:
(一)商標代理人資格考核申請書;
(二)申請人學歷或學位證明和專業技術職務證書;
(三)申請人所在單位人事部門簽署意見的工作簡歷和居民身份證;
(四)申請人所在的單位或者擬調入的商標代理機構出具的意見書;
(五)在省級以上學術刊物上發表過有關商標法律的文章的複印件;
(六)考核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條 商標局對申請考核授予商標代理人資格的書件材料進行審查,分別作出批准授予資格或者不予批准授予資格的決定。對批准授予商標代理人資格的,頒發《商標代理人資格證書》。
第八條 經考核授予商標代理人資格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標局撤銷其商標代理人資格,並收回《商標代理人資格證書》:
(一)偽造證明材料,騙取商標代理人資格的;
(二)取得資格後二年內不從事商標代理工作的。
第九條 本辦法自2000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