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簡介
唐東海,1982年出生於黑龍江五常市市,1998年曾經涉嫌盜竊、強姦幼女入獄服刑8年。拖欠廣告費陷入醜聞。2010年因交通肇事逃逸被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提起訴訟。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青檢刑訴[2010]41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唐某海犯交通肇事罪,於2010年8月12日向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事情經過
2010年5月10日22時45分許,被告人唐東海飲酒後駕駛牌號為滬GD0363雪佛蘭轎車沿上海市青浦區浦倉路某側的機動車道由南向北行駛至浦倉路816號處時,因未按操作規範安全駕駛而撞擊在前方同車道內同方向騎腳踏車至此的被害人卜毛毛,致使其倒地受傷。事故發生後被告人唐東海駕車逃逸,後被害人卜毛毛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經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交通警察支隊認定,被告人唐東海負事故的主要責任,被害人卜毛毛負事故的次要責任。法院判決
本院認為,被告人唐某海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負事故的主要責任,且肇事後逃逸,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唐某海犯罪後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其罪行,是自首,依法可從輕或減輕處罰。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唐某海的犯罪罪名及認定其交通肇事後逃逸和自首的公訴意見正確,本院予以確認。鑒於被告人唐某海到案後認罪態度較好,具有自首情節,且案發後已向被害人家屬作出經濟賠償,據此,對被告人唐某海予以減輕處罰。為維護正常的交通秩序,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不受侵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被告人唐某海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誡勉語:唐某海回到社區後,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書面抗訴的,應當提交抗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附:相關的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條 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
第七十二條 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宣告緩刑。
……。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
第三條 “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是指行為人具有本解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在發生交通事故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
審判長姚麗萍
審判員張琳琳
代理審判員王劍影
書記員張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