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辦法

為了加強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維護建築市場秩序,保障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黑龍江省建築市場管理條例》和《哈爾濱市建築市場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維護建築市場秩序,保障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黑龍江省建築市場管理條例》和《哈爾濱市建築市場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申請建築業企業三級總承包、三級專業承包和勞務分包的資質,以及對各級、各類建築業企業資質的動態監督,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建築業企業包括:從事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裝修工程等活動的企業。 第三條 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實行分級審批、屬地監督、優勝劣汰的原則。 第四條 本辦法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日常管理工作可以委託所屬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機構負責。  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許可權,負責本轄區內建築業企業資質監督。

第二章 資質許可

第五條 建築業企業應當按照其擁有的註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已完成的建築工程業績等條件向具有建築業企業資質許可權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相應的資質,經審查合格,取得建築業企業相應資質等級證書後,方可在資質許可的範圍內從事建築活動。 第六條 辦理下列建築業企業資質,應當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一)施工總承包序列三級資質(不含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直接監管的企業及其下屬一層級企業的施工總承包三級資質和鐵路、交通、信息產業、水利總承包三級資質);  (二)專業承包序列三級資質(不含鐵路、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消防、起重設備安裝與拆除專業承包三級資質和不分資質等級的特種專業工程、地熱專業工程承包資質);  (三)勞務分包序列資質;  (四)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資質;  (五)預拌砂漿企業資質。  申請其他建築業企業資質,應當按照資質管理許可權向國家或者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第七條 建築業企業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新辦、增項、升級資質的,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提交相關資料。 第八條 建築業企業申請資質增項、升級,在申請之日起前一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批准資質增項或者升級申請:  (一)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或者以其他企業名義承攬工程,允許其他企業或者個人以本企業名義承攬工程的;  (二)與建設單位或者企業之間相互串通投標,或者以行賄等不正當手段謀取中標的;  (三)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擅自施工的;  (四)將承包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  (五)違反國家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  (六)發生過較大生產安全事故或者發生過兩起以上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的;  (七)惡意拖欠分包企業工程款或者農民工工資的;  (八)隱瞞或者謊報、拖延報告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或者破壞事故現場、阻礙對事故調查的;  (九)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標準規定需要持證上崗技術工種作業人員未取得證書上崗,情節嚴重的;  (十)未依法履行工程質量保修義務或者拖延履行保修義務,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一)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的;  (十二)法律、法規規定其他不予受理情形的。 第九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受理建築業企業提交的新辦、增項、升級資質申請後,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程式,對符合條件的作出許可決定;對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已作出的許可決定向社會進行公示。 第十條 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登記的企業名稱、辦公地址、註冊資本金、法人代表或者主要負責人等事項情況發生變化,屬於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資質,建築業企業應當在辦理工商變更手續後30日內,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資質證書登記事項變更手續;屬於國家或者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資質,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向國家或者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資質證書登記事項變更手續。 第十一條 建築業企業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資質證書登記事項變更手續的,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提交相關資料。 第十二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受理建築業企業提交的資質證書登記事項變更申請後,經審查符合要求的,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變更手續;不符合要求的,應當一次性告知補正。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市、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許可權,對在本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築活動的建築業企業資質情況進行動態監督。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履行建築業企業資質監督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四條 市、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涉及建築業企業資質的下列相關內容進行監督:  (一)企業資格素質情況。監督建築業企業註冊資金、淨資產、執業人員、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建築工程業績等方面情況是否符合相應資質等級標準。  (二)企業市場行為情況。監督建築業企業是否存在無資質施工、超越資質等級範圍施工、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工程,是否建立企業《信用檔案》,執業、作業人員是否持證上崗,外埠建築企業進入本市從事建築活動是否辦理備案手續,在工程建設活動中是否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強制性標準和執業行為規範等方面情況。  (三)企業社會信譽情況。監督建築業企業履行法定建設程式、履約契約、繳納稅費、信貸信用、支付分包單位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參加社會保險、履行維護社會穩定相關義務等方面情況。 第十五條 市、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採取日常抽查、社會走訪、網路調查、信用評價等方式,對建築業企業資質情況進行動態監督。  被監督企業和有關人員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或者阻撓。 第十六條 建築業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到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建立企業信用檔案,領取信用手冊。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國家、省、市的有關規定,組織相關部門對建築業企業實施信用管理,及時對建築業企業資質變化情況、市場行為、社會信譽等相關信息進行採集,記入企業信用檔案,作為評定建築業企業信用等級和企業資質管理的依據。  建築業企業信用評價結果應當向社會公示,並在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信用手冊上予以記錄。 第十七條 市、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通過監督檢查或者根據利害關係人的請求,發現建築業企業的資質已經達不到等級規定標準的,應當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屬於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資質,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撤銷;屬於國家或者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資質,應當建議國家或者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降低資質等級或者撤銷資質。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申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建築業企業資質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並給予警告,申請人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建築業企業資質。 第十九條 申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處以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屬於本部門審批的資質,依法予以撤銷,收回資質證書,申請人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建築業企業資質;屬於國家或者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資質,應當向國家或者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撤銷資質建議。 第二十條 建築業企業有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市、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法律、法規、規章未作規定的,可以依據本辦法規定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 建築業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資質證書登記事項情況發生變化未及時辦理資質證書登記事項變更手續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辦理;逾期未辦理的,可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 建築業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到市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機構建立企業信用檔案,領取信用手冊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建築業企業信用評價連續兩年不合格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收回信用手冊,對已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屬於本部門審批的資質,依法予以降低或者撤銷;屬於國家或者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資質,應當向國家、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降低或者撤銷資質建議。 第二十三條 市、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形嚴重的,對直接主管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未按照規定作出準予建築業企業資質許可決定的;  (二)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作出準予建築業企業資質許可決定的;  (三)利用職務之便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  (四)利用職務之便干擾企業依法從事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  (五)未履行監督職責給工程建設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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