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嘉仁公益

哈爾濱嘉仁公益

哈爾濱 市道里區嘉仁公益服務發展中心成立於2015年5月,是經民政部門登記註冊,一家致力於支持黑龍江本土初創期公益組織和青年公益人才成長的支持性非營利組織。 機構依託黑龍江公益組織成員聯盟平台,在組織能力建設、公益傳播、資源籌措、諮詢服務等方面,給予黑龍江省本土公益組織多元性支持和服務,培育本地公益骨幹人才,創建適宜本土公益組織發展的公益模式。

我們的背景

2015年5月12日,是經民政部門批准註冊成立的民辦非企業單位,一家致力於支持黑龍江本土初創期公益組織和青年公益人才成長的支持性非營利組織。機構依託黑龍江公益組織成員聯盟平台,在組織能力建設、公益傳播、資源籌措、諮詢服務等方面,給予本土公益組織多元性支持和服務,培育本地公益骨幹人才,創建適宜本土公益組織發展的公益模式。

現有專職社工和從業人員3人,兼職崗位5個,哈爾濱嘉仁志工服務隊300人,服務中的省內草根公益組織50家。

我們的使命

助力本土社會組織健康發展

支持初創期社會組織(包括準組織),發現公益倡導者,培育公益骨幹人才,培養公益領導者。

我們的願景

打造東三省一流的支持性NGO

做本土公益組織的樣板,引領社會創新之先,代表區域公益組織有力發聲。

我們的服務範圍

1、承接政府、基金會支持的公益服務項目;

2、在社會組織孵化、政府購買服務(公益創投等)第三方支持、組織(項目)評估、能力建設、諮詢培訓、政策倡導、資源籌措連結、信息提供、公益傳播、人員派遣、跨界合作關係協調、志願服務培訓等方面,為初創期草根公益組織提供支持和服務;

3、培育本土青年公益人才及環境,創新適宜公益組織的發展模式。

我們的組織結構

哈爾濱嘉仁公益 哈爾濱嘉仁公益

我們的理事會成員

理事:

傅海濤——黑龍江省大眾社會工作服務中心理事長

劉福國——黑龍江省婦女兒童基金會項目官員

初 陽——網易黑龍江總編輯

李 雪——哈爾濱商業大學法學院社工系主任

王海臣——哈爾濱嘉仁公益服務發展中心理事長

甘田霖——哈爾濱文山博水旅遊諮詢公司老年事業部部長

孫萬春——美國議事專家協會中國分會副理事長

(以上排名不分先後)

監事:劉博雅——黑龍江省愛龍江慈善專業委員會負責人

高級顧問:徐本亮——上海市慈善教育培訓中心副主任

顧問督導:張 楊——成都綠之葉公益發展促進中心

議事顧問:孫萬春——美國議事專家協會中國分會副理事長

我們的公益項目

1、益嘉仁 工坊(益嘉仁沙龍)

2、“益起添暖”關愛老兵夕陽計畫

3、黑龍江公益地圖

4、龍江益聯盟(龍江公益組織成長聯盟)

5、“網益播”宣傳平台

6、公益110熱線

7、高校女益人種子計畫

8、冰城公益小天使

9、“新年圍愛”教育扶貧行動

10、書信益友

我們的中期目標

力爭3年內培養100位黑龍江本土的草根公益組織領導人,支持100個公益組織自立、發展。

我們的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本單位的名稱是哈爾濱市道里區嘉仁公益服務發展中心(英文:Harbin Jiaren public service developmen tcenter)。
第二條 本單位的性質是利用非國有資產、自願舉辦、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哈爾濱市道里區嘉仁公益服務發展中心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符合國家和社會的公共利益為準則,為社會組織提供公正、客觀的各類評估、諮詢服務和能力建設培訓,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持續發展,推動有效公益。

第四條 本單位的登記管理機關是直接登記;本單位的業務主管單位是哈爾濱市道里區民政局。
第五條 本單位的住所地是哈爾濱市道里區井街48號506號。
第六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舉辦者、開辦資金和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單位舉辦者是王海臣。
舉辦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了解本單位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二)推薦理事和監事;
(三)有權查閱理事會會議記錄和本單位財務會計報告;

(四)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八條 本單位開辦資金:伍仟元;出資者:王海臣,金額:伍仟元。
第九條 本單位的業務範圍:

(一)社會組織的諮詢、培訓、評估、代理服務;

(二)社會組織的培養和孵化;

(三)公益創業的諮詢和指導;

(四)接受政府、基金會、社會力量委託的公共服務。

第三章 組織管理制度

第十條 本單位設理事會,其成員為7人。理事會是本單位的決策機構。
理事由舉辦者、職工代表及相關單位推選產生。
理事每屆任期4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十一條 理事會行使下列事項的決定權:
(一)制定或修改章程;
(二)制定年度業務活動計畫;
(三)制定和審議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四)審議增加開辦資金的方案;
(五)審議本單位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六)決定聘任或者解聘本單位主任、副主任及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罷免、增補理事;
(八)審議內部機構的設定;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本單位從業人員的工資報酬;

(十一)審議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兩次會議。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召開理事會會議:
(一)理事長認為必要時;
(二)1/3以上理事聯名提議時。
第十三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1名,副理事長1至2名。理事長、副理事長由理事會以全體理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或罷免。
第十四條 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理事長不能行使職權時,由理事長指定的副理事長代其行使職權。
第十五條 召開理事會會議,應於會議召開10日前將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等一併通知全體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理事代為出席理事會,委託書必須載明授權範圍。
第十六條 理事會會議應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舉行。理事會會議實行1人1票制。理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理事的過半數通過。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全體理事的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本單位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第十七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會議的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本單位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理事會記錄由理事長指定的人員存檔保管。

第十八條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提請聘任或解聘本單位秘書長、副秘書長和財務負責人;

(四)法律、法規和本單位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九條 本單位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並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單位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的決議;
(二)組織實施單位年度業務活動計畫;
(三)擬訂單位內部機構設定的方案;
(四)擬訂內部管理制度;
(五)聘任或解聘內設機構負責人;
(六)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本單位主任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條 本單位設立監事會,成員1名。
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一條 監事在舉辦者、本單位從業人員或相關單位推薦的人員中產生或更換。

本單位理事、總幹事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二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本單位財務;
(二)對本單位理事、主任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本單位理事、主任的行為損害本單位的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三條 監事會會議實行1人1票制。監事會決議須經全體監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條 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為王海臣。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四)因犯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的;
(五)擔任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該單位被撤銷登記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國內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條 本單位經費來源:
(一)開辦資金;
(二)政府、基金會和社會力量資助;
(三)在業務範圍內開展服務活動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贈;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條 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盈餘不得分紅。
第二十八條 執行國家規定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二十九條 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條 本單位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三十一條 本單位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自覺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三十二條 本單位勞動用工、社會保險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終止和終止後資產處理
第三十四條 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自行解散的;
(五)由於其他原因需要註銷。
第三十五條 本單位終止,應當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六條 本單位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剩餘財產,完成清算工作。
剩餘財產,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
本單位應當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
第三十七條 本單位自登記管理機關發出註銷登記證明檔案之日起,即為終止。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經2015年5月20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理事會。
第四十條本 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