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田縣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新中國成立後,1950年~1954年4月,和闐縣勞動人事工作由和闐縣人民政府民政科負責。1954年4月至1969年4月,由和田縣人民委員會民政科負責。1969年4月至1980年6月,由和田縣革命委員會政工科負責。1980年10月,設立和田縣人民政府勞動科,機構為正科級,人員編制4人。同時,成立和田縣人民政府人事科,為科級單位,人員編制6人。1984年10月,在和田縣機構改革中,和田縣人民政府勞動科與和田縣人民政府人事科合併,成立和田縣人民政府勞動人事局,機構為科級,人員編制12人。2002年,和田縣醫療改革辦公室(簡稱醫改辦)設在和田縣人民政府勞動人事局,人員定編5人(事業編制)。2002年7月,和田縣機構改革後,和田縣人民政府勞動人事局改稱為和田縣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機構為科級,人員編制20人。2007年7月,為執行國家 “五保合一”政策, 醫療改革辦公室正式劃入和田縣社會保險管理局。

機構簡介

和田縣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共設11個科室,分別為辦公室、公務員管理科、工資福利工資基金辦公室、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科、職稱辦公室、醫保科、財務科、工考辦、勞動監察大隊、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就業培訓科、人力資源市場辦公室、下設11個勞保所,分別分布在11個鄉鎮。

機構技能

1、根據國家有關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的基本方針和政策,以及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對全縣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進行綜合指導、監督檢查、協調服務。編制全縣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總體規劃、年度計畫,研究制訂相關政策和具體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2、承擔全縣人事、勞動和保障系統的統計和信息工作。定期向縣政府提供本系統各項工作的數據、信息以及發展 預測報告。負責本系統工作調研任務、宣傳工作。
3、負責全縣人才資源的規劃、開發工作。綜合管理人才中介機構和人事代理;擬定人才流動、人事代理、人才市場管理的各項政策、規定並組織實施;建立和完善全縣人事爭議仲裁制度,管理本縣各部門和縣直單位的人事爭議案件 。承辦縣直單位人員流動的相關手續。
4、負責全縣國家公務員隊伍的管理工作。在全縣推行國家公務員制度。按照國家公務員管理各項政策、法規、制訂全縣實施細則和辦法,並組織實施。指導和協調全縣各鄉、鎮、部門的實施工作。
5、負責全縣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制定軍轉幹部安置計畫;負責自主擇業軍轉幹部的安置管理服務工作。
6、管理全縣政府獎勵表彰的有關人事勞動工作,負責有關懲戒、申訴控告工作;承辦縣政府和縣人大常委會人事任免的有關事宜。
7、管理全縣專業技術人員和隊伍建設工作。負責專門人才的規劃、培養工作;推薦和選拔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和享受政府特殊津貼的專家;負責全縣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負責組織全縣專業技術人員為經濟建設服務;協同相關部門開展學術和技術帶頭人的選拔、培養。綜合管理全縣專業技術人員的職稱評聘工作;推行專業技術執業資格制度,完善專業技術人員職務聘任制度和資格考試制度。擬定全縣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以及工作人員管理的政策和規定,並組織實施。
8、負責全縣機關、事業單位的工資制度改革和工資福利工作。擬定全縣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福利、津貼、離退休的實施辦法;擬定全縣機關、事業單位工勤人員技術等級(職務)考核晉升以及管理的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綜合管理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的服務工作。對全縣企業職工工資及其他勞動報酬進行巨觀管理;制訂和實施經營者收入分配及用人單位勞動者最低工資政策;管理和監督機關、企事業單位工資基金;實行企業工效掛鈎。
9、綜合管理全縣職業技能開發工作。負責職業技能培訓、競賽、辦證。對全縣各類職業技能培訓機構進行規範管理。
10、制定全縣促進城鄉就業的基本政策和措施;制定全縣國有企業下崗職工的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的規劃、政策;綜合管理全縣勞動力市場 各級各類社會職業介紹機構,規範和指導勞動力市場運行,打擊各類非法勞動力中介行為。建立和執行勞動監察制度,代表縣政府行使勞動和社會保障的監督檢查職權。承辦全縣範圍內的勞動勞動爭議案件。全面實行勞動契約制度,規範管理勞動契約和集體契約。組織實施工傷認定、特別是女性和特殊工種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11、綜合管理全縣社會保險事業機構。制定全縣社會保險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對全縣社會保險基金的收繳、支付、管理運營制定具體辦法並進行綜合管理和行政監督。制定機關、事業、企業單位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的政策和補充保險承擔機構資格認定標準。
12、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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