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令第3號
頒布日期:20041111 實施日期:20041215 頒布單位: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經2004年10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04年12月15日起施行。
二00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第一條 為防止餐飲業和食品加工業廢棄食用油脂排放對環境造成污染,以及在收集、治理廢棄油脂過程中因措施不當對環境造成二次污染,控制廢棄油脂的去向,改善和保護本市環境質量,保障人體健康,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辦法所稱廢棄食用油脂(以下簡稱廢棄油脂),是指餐飲業和食品加工業在經營過程中產生的不能再食用的動植物油脂,包括油脂廢水經油水分離器或者隔油池分離後產生的不可再食用的油脂。
第三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餐飲(含賓館、食堂)、食品加工和其它排放廢棄油脂的一切企業和個體經營者(以下簡稱排放單位)以及從事對廢棄油脂收集、加工、處理的一切單位和個體經營者(以下簡稱經營單位),均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呼和浩特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環保部門)負責對本市廢棄油脂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旗縣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旗縣區環保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負責本轄區內的廢棄油脂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本市衛生、工商、公安、市容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共同做好廢棄油脂的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條 排放單位應當使用專門標有“廢棄食用油脂專用”字樣的容器盛放廢棄油脂,同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方式,使用油水分離器或者隔油池等設施,有效地將油水分離。禁止將廢棄油脂和含廢棄油脂的廢水,直接排入自然環境中。
第六條 排放單位必須執行廢棄油脂排放申報登記制度,如實申報廢棄油脂的種類、數量和去向,以及防止污染的設施、類型。
第七條 經營單位必須符合以下要求,並接受市環保部門的日常監督管理:
(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中的有關規定組織編制環境影響評價檔案;
(二)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三)執行月報制度,建立台帳,按時將收集的廢棄油脂量、產品油量、銷售量、銷售去向如實上報市環保部門;
(四)不得將油脂加工後再作為食用油脂進行使用或者銷售。
第八條 排放單位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環保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並處以500—3000元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進行排放廢棄油脂申報和登記的;
(二)未按照規定排放廢棄油脂,不使用油水分離器或者隔油池等設施有效地將油水分離,直接將廢棄油脂和含廢棄油脂的廢水排入自然環境中;
(三)將廢棄油脂出售給未經市環保部門認可的單位和個人。
第九條 經營單位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環保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並對無違法所得者處以2000—5000元罰款,對有違法所得者處以5000—15000元罰款:
(一)未編制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從事廢棄油脂回收、加工的;
(二)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試運行和生產的;
(三)不執行月報制度,不建立回收、銷售台帳的;
(四)將廢棄油脂作為食用油脂出售的。
第十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應當遵紀守法,秉公執法,對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枉法執行者,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當事人對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逾期既不申請複議又不提起行政訴訟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4年12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