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基本菜田保護條例

第十條 第十一條 第二十條

綜述

(2009年8月27日呼和浩特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2009年11月27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批准)

條款

第一條 為加強基本菜田保護,穩定基本菜田面積,保障蔬菜基本供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中華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基本菜田的保護工作。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基本菜田,是指市人民政府依據基本菜田保護區規劃,劃定的常年從事蔬菜生產的耕地。
基本菜田保護區包括商品菜田、蔬菜專業用地和後備菜田。
第四條 市和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把基本菜田的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畫。
市和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經費保障機制,將蔬菜基地建設專項資金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增長幅度應當不低於同期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幅。
第六條 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基本菜田的保護和管理工作,旗縣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基本菜田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基本菜田的土地權屬管理、規劃和監察工作;發展與改革、財政、規劃、水務、環境保護等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基本菜田的保護工作。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基本菜田的義務,有權舉報侵占、破壞基本菜田的行為。市和旗縣區人民政府對在基本菜田保護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八條 市和旗縣區人民政府在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時,應當單獨編制基本菜田建設規劃,明確布局安排,數量指標和質量要求。
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市國土資源、規劃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基本菜田保護區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基本菜田保護區規劃應當根據人口發展和基本菜田徵用、占用情況,保持基本菜田總面積的動態平衡。
基本菜田面積以本市常住人口數量為依據,按照人均不低於0.06畝的標準核定。
第十條 旗縣區人民政府依據基本菜田保護區規劃,負責劃定基本菜田和後備菜田的區域、面積,經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核定後,由市國土資源和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劃定的基本菜田應當達到國家農業部無公害蔬菜產地環境條件標準。
第十一條 基本菜田劃定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與下一級人民政府簽訂基本菜田保護責任書;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與旗縣區人民政府簽訂的基本菜田保護責任書的要求,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簽訂基本菜田保護責任書。
第十二條 市和旗縣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逐級建立基本菜田管理檔案。旗縣區人民政府負責設定統一的基本菜田保護標誌,予以公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基本菜田的面積、範圍,不得擅自移動或者損壞基本菜田保護標誌。
第十三條 旗縣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基本菜田的生產管理,對基本菜田的溫室、大中棚、水井等生產設施登記造冊,明確管理責任,定期檢查使用情況。
第十四條 新建的基本菜田,建設單位應當向市農業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報送下列材料:
(一)新建的基本菜田基本情況登記表,包括地理坐標、地塊名稱、四至範圍、面積、基礎設施建設情況等;
(二)新建的基本菜田現狀圖。
第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嚴格控制徵用、占用基本菜田。因重點建設項目確需徵用、占用基本菜田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書面徵求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意見,按照土地使用審批程式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六條 經批准徵用、占用基本菜田的,應當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由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徵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減免。
第十七條 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按照被徵用、占用菜田前五年露地蔬菜平均畝產值的十倍至十五倍徵收。已按照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的,不再繳納耕地開墾費。
第十八條 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應當上繳同級財政,作為扶持基本菜田建設預算資金來源,專項用於基本菜田開發建設、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條 基本菜田被徵用、占用前,應當按照“先補後占、占一補一”的原則,由市和旗縣區人民政府負責在同等級的後備菜田中補足。
第二十條 經批准徵用、占用的基本菜田,閒置一年以上的,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向用地單位收取土地閒置費;連續兩年未使用的,由旗縣區人民政府依法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繼續作為基本菜田。
第二十一條 基本菜田生產環境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禁止侵占或者損壞基本菜田的基礎設施;
(二)禁止在基本菜田中使用國家明令禁用的農藥等化學投入品;
(三)禁止占用基本菜田建窯、建墳、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或者擅自建房、挖砂、採石、採礦、取土;
(四)禁止向基本菜田和灌溉渠系內傾倒或者排放有害物質;
(五)禁止破壞基本菜田的其他活動。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改變基本菜田保護區規劃的,由旗縣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改正。
第二十三條 新建、改建或者擴建工程項目,可能對基本菜田保護區造成環境影響的,應當依法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檔案。
第二十四條 建設單位在基本菜田保護區域內臨時施工的,在開工前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保護基本菜田的基礎設施。
損壞或者必須變動基礎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修復或者賠償損失。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移動或者損壞基本菜田保護標誌的,由旗縣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恢復原狀,可以處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將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挪作他用的,或者擅自減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的,由審計、監察部門予以查處。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侵占或者損壞基本菜田基礎設施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並由所屬管理部門依法給予處罰。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基本菜田中使用國家明令禁用的農藥等化學投入品的,由旗縣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占用基本菜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建房、挖砂、採石、採礦、取土的,或者從事破壞基本菜田的其他活動的,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罰。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向基本菜田和灌溉渠系內傾倒或者排放有害物質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罰。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