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關於全面加強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的意見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屆二中、四中全會精神,按照轉變職能、理順關係、最佳化結構、提高效能的要求,大力推行反腐倡廉制度創新,以公共資源集中交易為核心,在整合建設工程、土地交易、政府採購等管理和設施資源的基礎上,創新公共資源管理體制,健全公共資源監督制約機制,建立全市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依法規範,公開透明,集中服務,專業管理,全程監督,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鞏固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治理成果。
二、基本原則
(一)依法辦事原則。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進一步完善公共資源交易程式、交易規則和監督管理制度,並依法對交易主體、交易行為和交易過程實施有效監督。
(二)統一管理原則。各類公共資源交易活動必須統一納入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實行統一進場交易,統一信息發布,統一交易規則,統一規範運作,統一收費管理,統一監督檢查。
(三)管辦分離原則。按照公共資源交易行政管理職能與交易經辦職能分離的要求,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招標投標等交易活動進行行政監督,不直接介入市場操作;市場服務機構負責各類交易的具體操作,以發揮最佳的市場運作效應。
(四)規則主導原則。凡與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相關的交易經辦機構、中介服務機構、招標人、投標人、評標人和其他利害關係人,必須嚴格按照依法確定的程式和交易規則參與公共資源交易活動。行政主管部門與相關監督部門對交易程式和規則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五)市場充分配置原則。以市場為導向,通過公開交易、公平競爭、公正操作,促進公共資源合理配置,避免公共資源流失、浪費和分配不公。
三、創新和完善管理體制
(一)成立呼和浩特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全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重大事項的領導、決策和協調工作。委員會主任由市長擔任,副主任由市紀委主要領導和政府分管領導等擔任,委員由市政府各相關部門主要負責同志組成。
(二)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委員會下設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公管辦),與市政務服務中心合署辦公,在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委員會領導下,負責指導、協調和監督全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工作,統一監管公共資源交易活動,建設和管理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主要職責是: 監督有關公共資源交易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貫徹執行;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會同相關管理部門制定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制度和交易規則;審查和統一發布各類公共資源交易信息,審查和統一發放(發售)公共資源交易招標檔案,為各類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提供專家、場地服務;現場全程監督交易制度、交易規則執行和具體交易行為;對進駐機構工作人員進行管理和考核,受理相關質疑、投訴和舉報並依法作出處理;協助紀檢監察部門和業務主管部門,對交易活動中的違法違紀行為進行調查。
(三)在市政務服務中心建設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作為全市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服務平台。土地收購儲備拍賣中心組建土地交易中心,與建設工程交易中心、市政府採購中心等(簡稱交易經辦機構)進駐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依法集中組織土地使用權出讓、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和政府採購等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接受市公管辦和有關職能部門、紀檢監察部門的管理和監督。各交易經辦機構主體地位不變、隸屬關係不變。
(四)市建設、財政等部門根據交易管理工作實際,在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設立部門管理視窗,集中辦理公共資源交易相關審批、備案業務,依法對相關交易活動實施監督。
四、明確集中交易事項
除法律、法規有特別規定的交易事項外,在本市範圍內進行下列公共資源交易活動,必須集中在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
(一)依法應當招標的房屋、水利、交通等各類工程建設項目和與項目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採購,建設項目分包、監理、勘察、設計等。
(二)國有土地使用權和礦產資源採礦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和集體企業產權(股權)出讓、轉讓。
(三)市級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內及限額標準以上貨物和服務項目採購;政府舉辦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藥品、醫用耗材、醫療器械集中採購項目的採購。
(四)大型戶外商業廣告經營權、路橋和街道冠名權、客運計程車運營權等項目招標、轉讓、出讓。
(五)使用財政資金、國債資金、公益性資金或以上述資金為主投資興建的項目物業管理和政府組織的房屋拆遷實施單位招標。
(六)使用財政性資金或以財政性資金為主的項目規劃編制、工程諮詢、評估、招標代理等中介服務機構的招標選定。
(七)其他必須進行招標投標的公共資源交易項目。
五、建立健全綜合監管機制
綜合運用場內監督、行政監督、執紀執法監督等措施,對公共資源交易各個環節實施有效監管,形成現場綜合監管、行業主管監督和行政監察有機結合,各司其職、各有側重、相互制約、互相補充的監管機制,保證公開交易、公平交易、公正交易、誠信交易。
(一)市公管辦通過辦理進場交易登記、審查各類交易檔案、為公共資源交易提供相關服務、現場監督並確認交易結果等,對公共資源交易過程和具體交易實施綜合監管。
(二)市發改委、建委、財政局、國土資源局等部門對公共資源交易依法履行行政監督職能,對於交易雙方發生違法、違規行為,依照職權進行查處,但不得參與和干預具體交易辦理工作。
(三)紀檢監察部門派駐機構對交易活動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循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和有關投訴依法進行調查處理。
(四)聘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民主黨派和社會有關人士為特邀監督員,採取定期或不定期的巡視、信訪接待、現場監督,對全市公共資源交易開展社會監督。
六、完善和規範交易制度措施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市公管辦會同行政主管部門進一步完善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制度,保證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規範有序運行。
(一)建立和完善公開交易制度。制定和完善保證公共資源交易活動公開透明運行的各類項目交易程式、規則等操作制度,人員、項目、檔案等管理制度,各類評審專家儲備制度等。
(二)建立統一的信息發布制度。公共資源交易相關公示、公告經市公管辦審定後,由各類交易主體負責在法定發布渠道和呼和浩特市政府信息網、政務服務中心(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網站、交易大廳電子屏、公告欄和呼和浩特日報等媒體發布,保證交易信息的公開透明。
(三)建立進場交易項目公告公示制度。凡進入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交易的項目,必須在指定媒體進行公告公示,交易結果由市公管辦簽發成交確認通知書後方可辦理相關手續。中標排序人發生變更後,應重新進行公示。
(四)建立評審專家隨機抽取制度。運用信息技術手段建立和完善各類專家庫,加強管理,不斷最佳化專家結構,暢通專家進出庫渠道,確保公共資源交易過程的科學合理、公平公正。
(五)建立集中繳費制度。要全面公開各類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相關費用收繳依據和標準,控制收費頻次,由指定金融機構在市政務服務中心提供繳費和結算服務。
(六)建立交易各方信用評價制度。建立公共資源交易廉潔準入、信用評價機制,通過對參與公共資源交易各方主體廉潔從業、誠實守信等進行綜合評價,建立公共資源交易誠信體系,將公共資源交易領域內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曝光,在一定期限內禁止嚴重違法違規的交易主體參與交易活動。
(七)建立完善的交易檔案管理制度。對各類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所形成的具有保存價值的文字、數字、圖表、聲像等各種原始記錄和資料,及時進行整理、歸檔,以便日後查詢或者作為證據材料使用。
(八)建立公共資源交易資料庫。要建立供應商、項目單位、建設工程、政府採購、產權交易、土地交易、交易資金等基礎信息庫,保證公共資源交易高效便捷。
七、有關要求
要充分認識加強公共資源交易管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進一步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切實抓好各項工作落實,及時組織宣傳報導,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
(一)加強領導,明確責任。推進公共資源集中交易,加強監督管理工作由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負責組織實施,市公管辦具體負責協調推進。有關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各司其職,全力配合,確保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順利啟動運行。
(二)市公管辦根據我市實際,要切實加強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軟硬體建設,進一步完善交易大廳、開評標和拍賣場地功能,建立公共資源交易規範運行、綜合監管和人員管理考核制度,推動各交易主體及時進駐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加強公共資源交易和監督監察信息化建設,保證公共資源交易過程和結果的合法性與公正性。
(三)各行政監督部門要按照集中規範交易的要求,儘快制定本行業公共資源交易事項監督細則和責任追究制度;紀檢監察部門派駐機構要建立健全有關監督監察制度,對交易過程、交易主體和監管部門實施有效監督。
(四)市土地交易中心、建設工程交易中心和政府採購中心根據法律法規規定,按照集中交易的要求提出相關交易程式和交易規則的意見,經市公管辦審定後組織各類具體交易活動。
(五)必須進入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集中交易的項目,各地區和有關部門一律不得在場外組織交易。對未按規定進場交易的項目,有關部門一律不得辦理後續行政審批手續,並按照問責制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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