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轄區域
周至縣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城鄉規劃、城鄉建設、住房保障、住房制度改革、房屋管理、園林綠化、市政基礎設施建設與維護、公用事業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起草有關規範性檔案,擬訂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編制全縣總體規劃、分區規劃、詳細規劃和其他指令性規劃,並組織實施;參與經濟社會發展、城鄉建設中長期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編制工作。
(三)組織制定重點區域設計;負責全縣規劃區範圍內建設項目規劃管理,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
(四)負責城市景觀和城市雕塑的規劃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城市街景設計、城市廣場等規劃管理工作;負責城市道路、管線、管網綜合等基礎設施的規劃管理工作。
(五)負責村鎮規劃的統一管理;承擔規範和指導全縣村鎮建設的責任。指導全縣重點村鎮建設;指導農村住房建設,推進小城鎮建設、村莊人居環境改善和試點村鎮建設。
(六)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地下水資源開發利用、城市人防工程建設、易地建設
的規劃管理工作。
(七)統一管理城市房屋產籍產權;負責房產的初始、變更、註銷、抵押登記,核發房屋所有權證書。
(八)負責房地產市場管理;負責商品房預售登記、房屋權屬轉移登記、房屋租賃登記,核發預售許可證及登記備案證。
(九)負責全縣房屋拆遷安置管理工作,核發拆遷許可證;負責直管房屋的經營管理;指導各類房屋的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制定安全技術規範和管理制度,並監督執行;負責房屋安全鑑定工作。
(十)負責房屋物業服務行業管理,審核物業服務企業資質,指導、監督物業服務企業經營服務活動。
(十一)負責住房制度改革資金管理;負責徵收和監管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負責公有住房出售的政策指導、產權界定和房改方案審批;負責單位職工住房建設項目審批;負責住房分配貨幣化方案的核准。
(十二)負責全縣房地產開發建設工作;組織擬訂房地產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推進節能型房地產產業發展;負責房地產開發項目的建設條件核准和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配合有關部門推進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建設。
(十三)負責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信息統計分析工作,向縣政府和社會提供發展動態、有關信息及政策諮詢服務。
(十四)負責城市道路、排水、橋樑、隧道、城市照明設施等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建設、安全運營、維護和管理。
(十五)負責城市地下管線綜合管理,負責道路範圍內各類綜合管線項目的監督管理。
(十六)負責城市供熱、燃氣等公用事業行業管理工作。
(十七)負責編制戶外廣告設定規劃;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協同戶外廣
七)負責編制戶外廣告設定規劃;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協同戶外廣告設定行政主管部門對戶外廣告設定進行管理。
(十八)負責縣城污水處理廠建設、運營和監督管理。
(十九)編制園林綠化重大項目建議書,按照園林綠化的標準、規範、規程組織實施。
(二十)負責園林綠地設計方案審查;組織協調園林綠化和公園綠地重大建設項目的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設項目中涉及園林綠化的配套建設。
(二十一)負責縣城園林綠化建設的設計、施工、監理。
(二十二)承擔規範城鄉建設管理秩序的責任;負責組織城建項目論證、儲備;參與編制審查城鄉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鎮體系規劃和城市重大建設項目規劃;參與重大建設項目選址定點和規劃設計方案的審查,組織審定城建項目擴初設計;指導風景名勝區的建設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鎮、村)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二十三)負責建築市場、建築行業管理,綜合管理建設工程技術標準、規範和程式;負責工程建設許可,核發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承擔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和監督管理建築市場的責任;指導全縣建築活動,培育、規範建築市場;負責建設工程報建、建設工程招投標、建設標準定額、工程造價和建設監理工作。
(二十四)承擔推進建築節能、城鎮減排的 責任。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建築節能政策措施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推進城鎮減排。
(二十五)承擔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監管的責任;負責建築安裝、建築裝飾行業管理;負責建築業市場準入、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監督管理;負責工程建設行政執法監察工作;負責收繳建築業勞保統籌工作。
(二十六)負責全縣工程勘察設計諮詢行業管理;培育、規範勘察設計市場;負責施工圖審查管理和勘察設計質量管理;負責勘察設計市場準入和招投標管理;負責工業與民用建築抗震設計和工程設計強制性標準的監督管理。
(二十七)擬訂城市建設年度投資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城建項目預決算的審核工作;提出城建投融資建議,統一徵收城建費用;負責城市建設檔案管理。
(二十八)綜合協調城市建設綜合開發,牽頭擬訂城市綜合開發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十九)組織對全縣規劃實施的監督檢查,負責查處違法建築和違法建設行為;依法對房地產交易、租賃、物業服務、拆遷安置、工程建設、房屋使用等安全方面的違法行為進行行政處罰。
(三十)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