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履歷
1983.08—1984.08樟樹市永泰中學教師;
1984.08—1992.01樟樹市委政法委幹部;
1992.01—1997.01樟樹市綜治辦副主任;
1997.01—1999.08樟樹市委政法委副科級幹部;
1999.08—2003.03樟樹市綜治辦副主任;
2003.03—2004.03樟樹市委政法委副書記兼綜治辦副主任(正科級);
2004.03—2005.12樟樹市委政法委副書記、綜治辦主任;
2005.12—2009.02樟樹市公安局政委、黨委副書記;
2009.02—2011.06豐城市公安局政委(副縣級);
2011.06—2016.08宜豐縣副縣長、公安局局長;
2016.08—2016.10樟樹市人大常委會黨組成員;
2016.10—2018.10 樟樹市人大常委會黨組成員、副主任。
違紀被查
2018年10月18日,據江西紀委訊息:樟樹市人大常委會黨組成員、副主任周曉明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正接受宜春市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依法雙開
2019年1月,經中共宜春市委批准,中共宜春市紀委監委對樟樹市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成員、副主任周曉明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經查,周曉明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利用職務上的影響,將親屬應當由個人支付的費用由下屬支付,違反辦公用房管理規定,用公款長期包租房屋供個人使用;違反組織紀律,為他人在職務晉升、崗位調整方面提供幫助,並收受錢物,在組織進行談話函詢時,不如實向組織說明問題;違反生活紀律,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關係;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參加賭博活動;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涉嫌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執法活動、工程承接、幹部選拔任用等事項中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錢物,涉嫌受賄犯罪;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夥同他人非法占有公共財物,涉嫌貪污犯罪。
周曉明身為黨員領導幹部和國家公職人員,毫無理想信念和黨性原則,將執法權淪為謀取私利的工具,與身邊工作人員結成利益共同體,貪贓枉法,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充當“保護傘”,對黨組織不忠誠、不老實,沉迷低級趣味,嚴重違反黨的紀律和國家法律法規,並涉嫌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中共宜春市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宜春市委常委會會議批准,決定給予周曉明開除黨籍處分;由宜春市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終止其中共樟樹市第七次代表大會代表資格;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