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來振

周來振

周來振,男,漢族,1960年3月出生,山東牟平人。1987年4月入黨,東北財經大學金融專業博士研究生,經濟學博士學位。曾任中國民用航空局黨組成員、副局長。 2016年1月19日,被開除黨籍。 2017年4月27日,河南省南陽市中級法院公開宣判中國民用航空局原副局長周來振受賄案,對其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200萬元;扣押在案的贓款贓物,依法上繳國庫。

基本信息

人物履歷

1981年08月起任財政部機關黨委幹部,機關團委副書記;

1989年09月起任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黨委辦公室副主任,行政事業資源司副處長,產權司處長、副司長;

1999年05月起任財政部國有資本金基礎管理司副司長、企業司副司長;

2006年10月起任民航總局財務司司長、民航局財務司司長(正司局長級)兼首都機場集團公司監事會主席;

2011年12月起任中國航空集團公司副總經理(掛職);

2013年03月-2015年12月任中國民用航空局黨組成員、副局長。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5年11月24日,據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訊息,中國民用航空局黨組成員、副局長周來振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免去職務

2015年12月,國務院免去周來振的中國民用航空局副局長職務。

開除黨籍

2016年1月19日,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紀委對中國民用航空局原黨組成員、副局長周來振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周來振嚴重違反政治紀律,干擾、妨礙巡視工作,對抗組織審查;嚴重違反組織紀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幹部選拔任用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違規插手相關單位人事安排,不按規定上交個人因私護照、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嚴重違反廉潔紀律,將應當由個人支付的費用交由下屬單位或他人支付,收受禮品、禮金,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親屬經營活動謀取利益,搞權色交易;嚴重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持有、使用高爾夫球卡,接受超標準公款宴請,接受下屬單位安排的旅遊;嚴重違反工作紀律,出國期間擅自變更路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企業經營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其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問題涉嫌受賄犯罪。

周來振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嚴重違反黨的紀律,且黨的十八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情節嚴重。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議審議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周來振開除黨籍處分;由監察部報國務院批准,給予其行政開除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線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法院宣判

河南省南陽市中級法院27日公開宣判中國民用航空局原副局長周來振受賄案,對其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200萬元;扣押在案的贓款贓物,依法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0年至2015年,被告人周來振利用擔任財政部國有資本金基礎管理司副司長、企業司副司長、中國民用航空局財務司司長、副局長等職務上的便利,或利用本人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相關單位或個人在企業經營、人事安排、學生入學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者通過他人索取、非法收受相關人員給予的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2533.7922萬元。

南陽市中級法院認為,被告人周來振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且有索賄情節,依法應從重處罰。

法院通報,鑒於周來振歸案後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扣押、凍結在案,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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