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1992年5月,年僅32歲的周久耕開始擔任原江寧縣經濟開發總公司副總經理,同年8月任南京市江寧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副主任;1997年3月,任原江寧縣計畫經濟委員會主任。後因江寧縣改江寧區,周久耕改任江寧區計畫經濟委員會主任,達到權力的頂峰;2002年3月,任江寧區民政局局長;2007年12月任江寧區房產管理局局長,2008年12月因對媒體發表“將查處低於成本價賣房的開發商”的不當言論,以及被網友人肉搜尋,曝出其抽1500元一條的天價香菸,戴名表、開名車等問題,引起社會輿論極大關注,人送其“最牛房產局長”、“天價煙局長”等多個極富諷刺意義的稱謂。經查明,2003年2月至2008年1月期間,周久耕利用擔任江寧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副主任、江寧區民政局局長、江寧區房產局局長的職務之便,先後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承接工程、企業改制、人事調動等事項上謀取利益,5年內共分25次收受賄賂人民幣107.1萬餘元和港幣11萬元。
周久耕的不當言行經輿論曝光後,引起了南京市委、市政府和江寧區委、區政府的重視。2008年12月28日,江寧區委免去周久耕的江寧區房產管理局局長職務。2009年3月20日,南京市紀委、市監察局宣布,因嚴重違紀並涉嫌犯罪,給予周久耕開除黨籍、開除公職的處分,並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2009年9月4日,因涉嫌受賄罪,周久耕在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受審,檢方指控他受賄107萬元人民幣和11萬港幣,建議對其量刑10年以上。檢方指控,周久耕在2003年至2008年擔任江寧區民政局局長、江寧區房產局局長期間,共接受9人賄賂,受賄金額為107萬元人民幣和11萬元港幣。周久耕認可了檢方的指控,但他的辯護律師對其中一筆20多萬元的受賄數額存疑,認為那只能視為人情往來,不應認定為受賄。
2009年10月10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周久耕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沒收財產人民幣120萬元,受賄所得贓款予以追繳並上交國庫。
經審理查明,周久耕在擔任江寧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副主任、江寧區民政局局長、江寧區房產局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先後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承接工程、企業改制、人事調動等事項上謀取利益,共收受賄賂人民幣1071257元和港幣11萬元。
法院認為,周久耕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鑒於周久耕歸案後如實供述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同種較重罪行,並主動退出全部贓款,認罪態度較好,依法從輕處罰。
評論
“說起周久耕事件,我們覺得這和一些網友關注周久耕的所做所為、對他的行為進行監督,並且向有關部門進行反映是分不開的,所以還要感謝我們的網友。”徐安表示。他認為:網民對一些腐敗的官員、對一些社會不公平的事情進行監督,也表明民眾法制意識、監督意識日益提高,“這是個好事”。但徐安同時強調:“作為我們執法部門、法務部門,查處案件比較依據事實,必須要有證據,不能夠僅憑網上的一些議論、一些傳聞,就限制人身自由,我們就信以為真,必須經過認真的調查。”他介紹,“周久耕事件”一方面得力於網友的監督、反映;另一方面,南京市紀委啟動了黨內監督的程式,調查發現了他的違紀問題,又移交給檢察院。檢察機關經調查後,取得了充足的證據,最後確認他受賄、貪污一百多萬。“依據這個事實、證據,我們才對他進行判刑。起訴書上寫的那些事實,並不都是網友們議論的,網友並不了解這些。”
“所以,網路輿論監督還需要納入法制化的軌道,比如說現在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各級檢察院都建立了網上舉報的網站,也希望網友們有線索和有需要投訴的問題,通過網路進行專門反映。”徐安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