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順發[湖北省監獄管理局原黨委委員]

吳順發[湖北省監獄管理局原黨委委員]
吳順發[湖北省監獄管理局原黨委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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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順發,男,漢族,1958年11月出生,湖北天門人,本科學歷,1980年1月參加工作,曾任湖北省監獄管理局原黨委委員。2017年涉嫌違法犯罪,開除黨籍,開除公職,並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基本信息

人物履歷

吳順發(左一)吳順發(左一)
1993年8月,任荊州監獄黨委委員、副監獄長;

1996年3月,任荊州監獄黨委副書記、監獄長;

1998年6月,任荊州監獄黨委書記、監獄長;

2000年1月,任湖北省監獄管理局黨委委員、副局長;

2012年5月,任湖北省監獄管理局黨委委員、省楚垣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

人物事件

2017年7月,據湖北省紀委訊息:經湖北省委批准,湖北省紀委對湖北省監獄管理局原黨委委員、省楚垣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原總經理吳順發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吳順發嚴重違反政治紀律,在組織調查期間,多次與他人串供堵口,企圖隱瞞事實真相,對抗組織審查;違反組織紀律,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廉潔紀律,收受禮品、禮金;違反工作紀律,審核把關不嚴,致使重大職務犯罪罪犯違規獲得重大立功獎勵並減刑;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巨額財物,涉嫌受賄犯罪;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多次接受請託人宴請及貴重禮品後,將明知不符合調監條件的重大持槍暴力犯罪罪犯調監,並違規向監獄有關負責人打招呼,導致該罪犯違規獲得假釋,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涉嫌瀆職犯罪。

吳順發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宗旨意識淡薄,對黨不忠誠、不老實,私慾膨脹、膽大妄為,且在黨的十八大後頂風違紀,嚴重違反黨的紀律,並涉嫌違法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嚴重。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湖北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湖北省委批准,決定給予吳順發開除黨籍處分;經湖北省監察廳報湖北省政府批准,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線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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