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湛輝案

吳湛輝案

東莞吳湛輝案浮出水面,2013年10月12日上午,東莞市委原副秘書長吳湛輝被控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由廣州中院在番禺沙灣法庭審理。指控顯示,吳湛輝涉嫌受賄人民幣4970萬元,另有高達港幣9200萬元、人民幣3000萬元的巨額財產,不能說明來源。約1.7億元的涉案數額,或創下廣東職務犯罪案新高。

受賄過程

工作照 工作照

吳湛輝涉嫌受賄人民幣4970萬元,全部事發於其任職東莞市環保局期間。指控顯示,2003年11月至2012年3月期間,吳湛輝擔任東莞市環保局局長,利用其負責該局全面工作的職務便利,為東莞市恆泰環保設備有限公司負責人賴洪中(另案起訴)牟取東莞市環保局下屬的工業廢物處理站的承包經營權,收受賴洪中賄送的人民幣4970萬元。

2003年11月,在吳湛輝的支持下,賴洪中以東莞市恆泰環保設備有限公司的名義與東莞市環保局工會簽訂了承包協定,承包該局下屬的工業廢物處理站。私下許諾會將經營所得利潤的一半作為好處費分給被告人。

自2005年3月至2007年,賴洪中按約共向吳湛輝支付了2150萬元好處費,並根據吳的指示,將上述款項通過銀行轉賬至吳湛輝之兄吳湛林實際控制的東莞市莞晟貿易有限公司的賬戶保管。

2006年12月,在時任東莞市環保局局長吳湛輝的支持下,賴洪中再次以東莞市恆泰環保設備有限公司的名義,承包經營東莞市環保局下屬的工業廢物處理站,承包期限由2008年10月1日延至2014年12月31日。之後,賴洪中按約每月支付人民幣50到60萬元不等給吳湛輝。自2008年至2012年3月,共支付人民幣2820萬元。

指控顯示,2006年4月,吳湛輝通過地下錢莊轉賬1600萬元港幣,購買位於香港羅便臣道9號薈萃苑10樓B座及其4樓2號車位。2011年6月,吳湛輝再次通過他人的地下錢莊轉賬7600萬元港幣,購買位於香港黃麻角道88號富豪海灣B25棟屋及其兩個停車場。2007年上半年,吳湛輝出借人民幣3000萬元給賴洪中用於資金周轉,後來收回。

檢方指出,綜上,吳湛輝的財產和支出明顯超過其合法收入,高達港幣9200萬元、人民幣3000萬元,差額特別巨大,其不能說明來源。

立功表現

檢方表示,吳湛輝犯罪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其受賄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的犯罪事實,是自首,可從輕處罰。同時,吳湛輝檢舉揭發他人的重大犯罪事實,構成重大立功,可減輕處罰。

一審宣判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日對東莞市委原副秘書長吳湛輝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一案作出一審宣判。

法院判決認定,吳湛輝收受他人賄賂4970萬元,構成受賄罪,另有9200萬元港幣、3000萬元人民幣來源不明,構成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非法所得上繳國庫,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500萬元。

法院認為,吳湛輝身為國家工作人員,無視國家法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另其個人財產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特別巨大,不能說明來源合法,其行為又構成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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