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江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九)負責全市新聞出版工作。 (十)負責全市著作權管理工作。 (十二)負責文化、文物、廣電、新聞出版、著作權行政綜合執法工作。

版局主要職責

公開內容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於文化、文物、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著作權管理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全市文化、文物、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著作權管理工作的政策、規定和措施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指導和協調全市文化、文物、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著作權管理的改革和發展工作;擬訂全市文化、文物、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著作權管理的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三)擬訂全市文化、文物、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著作權方面的產業規劃和經濟政策;指導、協調全市文化產業的發展;負責全市文化產業發展規劃制定、文化產業政策指導實施以及項目的引導、項目數據的調查統計等相關日常工作。
(四)貫徹中央、省、市關於新聞宣傳的方針政策,參與做好對廣播電影電視、圖書報刊出版的輿論導向和宣傳管理工作。
(五)負責全市文化藝術工作。指導文化藝術的創作與生產、藝術教育和研究;扶持代表性、示範性、實驗性文化藝術品種,推動各門類藝術的發展;歸口管理全市重大文化活動。
(六)負責全市社會文化工作。推進全市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指導各類社會文化事業的建設與發展,推動社會力量參與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指導開展全市社會文化活動;指導協調博物館、圖書館、文化館等公共文化事業發展;擬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劃,指導全市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普查、保護、搶救和傳承等工作。
(七)負責全市廣播電影電視行業的工作。負責管理廣播電影電視、信息網路視聽節目服務機構和業務;負責管理廣播電影電視節目、信息網路視聽節目和公共視聽載體播放的視聽節目,負責審查內容和質量;負責管理廣播電影電視節目傳輸、監測和安全播出。
(八)負責全市文物工作。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及有關法規、規章、政策;做好全市文物保護、城市紫線管理、考古等有關工作;負責對文化遺產、各類可移動和不可移動文物、歷史文化街區和城鎮(村)的考古和文物市場依法管理。
(九)負責全市新聞出版工作。負責對新聞出版單位進行行業管理;對全市各類出版單位、網站和其他單位的出版(包括網路出版、手機書刊等)活動進行管理;負責對印刷業和各類電子出版物、音像製品、計算機軟體程式載體複製等行業的管理;負責全市出版物市場經營活動的管理。
(十)負責全市著作權管理工作。擬訂全市著作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和著作權產業發展的相關政策及規劃、計畫;組織開展著作權宣傳、培訓、諮詢、調解等服務工作,依法維護權利人合法權益;負責全市著作權登記等相關工作;組織推進軟體正版化工作;扶持著作權優勢企業,推動著作權產業發展;指導和監督著作權集體管理、代理和社會團體等機構開展工作;指導各鎮(區)及企事業單位的著作權工作。
(十一)負責對全市文化市場的管理。制定文化市場管理規定;負責對各類文化經營單位的管理。
(十二)負責文化、文物、廣電、新聞出版、著作權行政綜合執法工作。擬訂出版物市場“掃黃打非”計畫並組織實施。
(十三)負責全市文化、文物、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著作權對外和對港澳特別行政區及台灣地區的合作與交流工作。
(十四)制定並組織實施全市文化、文物、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的人才發展規劃。
(十五)承辦市委、市政府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設10個內設機構,均為正股級建制。
(一)辦公室(掛“法制科”牌子)
綜合協調機關政務工作,制定機關內部規章制度;擬訂全市文化、文物、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業整體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負責文秘、信息、保密、檔案、會務、安全保衛、後勤、衛生、綠化、環保、物業管理等行政管理工作;協助局領導對有關工作進行協調、督促和檢查;牽頭辦理信訪及市人大、市政協交辦的議案、建議、提案等工作;負責本部門信息網站建設和管理;組織協調、起草、審核全局性行政規章和規範性檔案;承辦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法律法規諮詢、行政執法行為的監督等工作;負責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培訓工作。
(二)宣傳科(掛“總編室”牌子)
貫徹落實上級有關宣傳的方針、政策和管理規定,研究擬訂文化、文物、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著作權)宣傳的規劃和方案,指導全市廣播電視節目的采編製作,組織重大活動的宣傳報導;加強對廣播電視播出機構播放內容的監督、檢查;推動全市廣播電視節目創新創優,負責推薦參加上級政府獎和條線獎評選;組織開展廣播電視節目收聽收視客群調查和社會評議,反饋建議意見,提高節目質量;負責廣電學會日常工作;負責廣播電視報的編輯發行;負責組織協調本系統的對外宣傳工作,負責與有關新聞單位的聯繫和來訪記者的接待工作;組織指導本系統精神文明建設創建工作;負責本系統先進典型的宣傳工作。
(三)技術事業科(掛“廣電安全播出指揮調度中心”牌子)
管理全市廣播電視技術事業工作。研究擬訂全市廣播電視技術事業發展規劃;負責全市廣播電視播出、轉播、發射、接收、傳輸機構的設立、撤銷;負責廣播電視頻率、頻道的審核、年檢工作;指導全市廣播電視網的分級建設和綜合開發;負責全市廣播電視安全播出;管理全市廣播電視技術維護工作,檢查監督播出質量;指導、協調全市電影發行和放映行業的管理工作,落實農村電影放映年度計畫;扎口管理文廣系統技術裝備更新改造和高新技術的科研、開發、套用推廣及科技情報的收集、整理與管理工作。
(四)文化產業管理科
貫徹執行文化產業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擬訂全市文化產業發展的規劃和相關政策;協調文化產業發展運行中的重要事項;建立健全文化產業發展機制,做好培育特色文化產業基地、扶持重點文化企業發展等服務工作;負責文化產業專項資金實施項目的申報、監督;協調有關部門做好文化產業的統計分析工作;指導和管理直屬企事業單位的產業經營活動。
(五)文化藝術科
負責擬訂並實施全市文化藝術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推進全市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指導、協調全市社會文化、藝術事業建設和發展;指導、組織藝術精品和民眾文化藝術創作和生產;指導圖書館、文化館和基層文化業務建設;指導、管理全市性藝術比賽、展覽和非營業性演出等重大文化活動及各類民眾文化活動;組織實施特色文化創建工作,指導全市特色文化和業餘文藝團隊建設;扶持代表性、示範性、實驗性文化藝術品種;研究和指導藝術教育和文藝研究工作;依法監督管理社會藝術水平考級;組織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大型文化活動;擬訂全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劃,協調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和優秀民族民間文化的傳承普及工作;擬訂對外和對港澳特區及台灣地區的文化、文物、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的交流計畫並組織實施。
(六)文物科
負責全市文物的保護和傳承工作;擬訂全市文物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及全市地方性文物保護法規、政策;指導博物館、文保所等直屬單位的業務建設和文物安全工作;做好全市文物保護、城市紫線管理、考古等有關工作;負責對文化遺產、各類可移動和不可移動文物、歷史文化街區和城鎮(村)的考古;審核報批全市文物的發掘、保護、維修項目;指導文物、博物方面的科學研究和文物保護的科學技術工作。
(七)新聞出版管理科(掛“著作權科”牌子)
負責全市新聞出版(著作權)管理工作。負責對新聞出版單位進行行業管理;對全市各類出版單位、網站和其他單位的出版(包括網路出版、手機書刊等)活動進行管理;負責對印刷業和各類電子出版物、音像製品、計算機軟體程式載體複製等行業的管理;負責全市出版物市場經營活動的管理;指導印刷企業協會工作;負責全市著作權管理工作,擬訂全市著作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和著作權產業發展的相關政策及規劃、計畫;組織開展著作權宣傳、培訓、諮詢、調解等服務工作,依法維護權利人合法權益;負責全市著作權登記等相關工作;組織推進軟體正版化工作;扶持著作權優勢企業,推動著作權產業發展;指導和監督著作權集體管理、代理和社會團體等機構開展工作;指導各鎮(區)及企事業單位的著作權工作;擬訂出版物市場“掃黃打非”計畫並組織實施。
(八)文化市場管理科(掛“行政服務科”牌子)
研究擬訂並組織實施本市文化市場的發展規劃;指導、監督全市文化、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著作權)、文物市場的管理和稽查;負責對廣播電視節目、衛星電視節目收錄、信息網路視聽節目以及公共視聽載體的廣播電視節目的監督管理工作;承擔對廣播電視播出機構各類節目製作、交流、交易、播出的管理工作;負責文化市場統計工作;負責本部門相關的行政許可有關服務工作,對全市文化、文物、新聞出版(著作權)經營單位和衛星地面接收設施設立、變更進行審批、審核和備案;負責指導、協調派駐市行政服務局視窗開展行政許可服務工作;指導網咖、娛樂經營等行業協會工作。
(九)財務審計科
研究擬訂文化、文物、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著作權)行業的有關經濟政策及相關財務管理制度,統籌安排文化、文物、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著作權)行政事業經費;指導、監督直屬單位的財務工作;負責全市文化、文物、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著作權)的相關統計工作;組織實施本系統行政事業經費、重點工程、基本建設、設施改造、政府採購和固定資產的內部審計工作。
(十)組織人事科
研究擬訂文化、文物、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著作權)人才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管理黨員隊伍和黨建工作;對工、青、婦及計畫生育等工作進行指導和管理;負責對直屬單位領導班子、局機關中層幹部的管理考核和後備幹部的選拔、培養、考核工作;負責統戰、離退休幹部管理和幹部檔案工作;研究和指導人事、勞動、工資分配製度改革;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機構編制、人事、勞動工資、保險、福利等工作;扎口管理幹部職工學習教育、培訓、專業技術職稱評審工作;承辦因公出國出境人員的政審工作。
另按規定設定紀委、監察室(合署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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