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作案
吳勇第一次作案是在2003年8月初的一天凌晨2時許,他轉悠到吉木薩爾縣文明東路團結北巷,發現一戶人家窗戶沒有關,就從窗戶翻入房間,房間內兩名女孩正在睡覺,吳勇就動手動腳猥褻其中一個女孩,女孩驚醒後大聲呼叫,吳某嚇得逃離現場。
此後,吳某就像著了魔一樣,他常在深夜出現在吉木薩爾縣城和奇台縣一些居民出租平房內,強姦或猥褻多名婦女和女學生。
抓捕歸案
接二連三接到女性報警,警方高度重視,通過對案件分析認為是一人所為。2010年6月29日晚,奇台縣民警在巡邏時,發現一名中年男子的身影與犯罪嫌疑人體貌特徵相似,民警上前將其攔住,在幾句簡單的盤問後,該男子承認了自己正是多次強姦猥褻婦女的犯罪嫌疑人。在進行了DNA檢查後,最終確認他就是警方一直在尋找的色魔。警方隨後調查發現,這名色魔竟然是名公職人員。據吳某交代,他有妻女,與妻子感情也挺好。
法院判刑
2011年11月2日,新疆昌吉州中級人民法院經過審理認為,吳勇使用暴力、脅迫手段,入室強行與婦女及幼女發生性行為,作案30起,其中既遂10起,未遂20起,其行為構成了強姦罪;使用暴力、脅迫手段強制猥褻婦女,作案5起,其行為構成了強制猥褻婦女罪;另外還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持有槍枝罪、搶劫罪、盜竊罪等罪名,數罪併罰,對其作出如下判決。
新疆昌吉州中級人民法院判決,吳勇因強制猥褻婦女罪、強姦罪、搶劫罪、盜竊罪等6項罪名被一審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2500元。同時在入獄期間,對其限制減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