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統計工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有關規範性檔案草案;監督實施國家統計規劃、基本統計制度和統計標準;承擔組織領導和協調全縣統計工作,確保統計數據真實、準確、及時。
(二)建立健全國民經濟核算體系;核算全縣地區生產總值,彙編提供國民經濟核算資料。
(三)組織實施人口、經濟、農業等重大縣情縣力普查,匯總、整理和提供有關縣情縣力方面的統計數據。
(四)組織實施農林牧漁業、工業、建築業、批發和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房地產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文化體育和娛樂業以及裝卸搬運和其他運輸服務業、倉儲業、計算機服務業、軟體業、科技交流和推廣服務業、社會福利業等統計調查,收集、匯總、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綜合整理和提供旅遊、交通運輸、郵政、教育、衛生、社會保障、公用事業等全縣基本統計數據。
(五)組織實施能源、投資、消費、科技、人口、勞動力、社會發展基本情況、環境基本狀況等統計調查,收集、匯總、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綜合整理和提供資源、房屋、對外貿易、對外經濟等全縣基本統計數據。
(六)組織各鎮、各部門的經濟、社會、科技和資源環境統計調查,統一核定、管理、公布全縣基本統計資料,定期發布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的統計信息,組織建立服務業統計信息共享和發布制度。
(七)對國民經濟、社會發展、科技進步和資源環境等情況進行統計分析、統計預測和統計監督;向縣委、縣政府及有關部門提供統計信息和諮詢建議。
(八)依法管理全縣統計調查項目,指導專業統計基礎工作、統計基層業務基礎建設,建立健全統計數據質量審核、監控和評估制度,開展對重要統計數據的審核、監控和評估。
(九)負責省、市對縣經濟運行考核報表和有關資料的收集上報工作,組織實施縣對鎮的經濟運行考核評價工作;協助管理各鎮首席統計員。
(十)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統計局設4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管理機關工作,協調各股之間的工作關係;上傳下達各級領導及有關部門的指示精神和工作部署,落實局長辦公會和局務會確定的工作任務,督查各股和二級事業單位的工作進展情況;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和信訪工作;負責網站和辦公自動化設備的管理和維護工作;管理機關財務和國有資產;負責局機關和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和黨務及紀檢、監察工作;承辦協助管理各鎮首席統計員的有關工作;負責機關退休人員的服務管理工作;擬訂統計方面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負責統計宣傳工作;依法檢查、處理重大的統計違法案件;辦理統計行政複議、應訴和其他法律事務工作;組織實施國家基本統計制度、統計標準;擬訂統計制度改革規劃和方案;審核各部門的統計調查計畫和統計調查方案,管理部門制發的統計調查表;組織協調統計基層業務基礎建設。
(二)綜合統計股
監測預警全縣國民經濟運行,分析研究經濟社會重大問題,並提出諮詢建議;對綜合性統計數據的使用和提供進行管理;匯總整理全縣以及各鎮的經濟、科技、社會綜合性統計資料;負責綜合性統計數據發布及新聞宣傳工作;組織實施國民經濟核算制度;核算全縣地區生產總值;整理和提供國民經濟核算資料,開展分析研究;組織實施基本單位名錄庫的維護工作;組織實施文化產業統計調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組織實施人口抽樣調查、勞動力調查、工資統計和科技、社會發展基本情況、環境基本狀況等的統計調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組織實施對婦女、兒童發展綱要執行情況的統計監測;綜合整理和提供教育、衛生、就業、社會保障等統計數據;對有關統計數據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組織指導有關專業統計基礎工作;開展相關統計分析;負責省、市對縣經濟運行考核報表和有關資料的收集上報工作;負責縣對鎮經濟運行指標體系的設定和考核辦法的修改、擬定工作,組織實施縣對鎮的經濟運行考核評價工作;完成省經濟運行考核辦公室布置的季度經濟運行監測統計任務;組織實施農林牧漁業統計、農村基本情況統計和農村住房調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開展農村貧困狀況監測和畜禽生產消費統計監測;對有關統計數據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組織指導有關專業統計基礎工作;開展相關統計分析;推行農村統計改革。
(三)工業統計股(能源統計股)
組織實施規模以上工業統計調查,組織實施能源統計調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組織實施對全縣主要耗能行業節能和重點耗能企業能源使用、節約以及資源循環利用狀況的統計監測,配合節能主管部門開展節能目標考核;對有關統計數據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組織指導有關專業統計基礎工作;開展相關統計分析。
(四)投資服務業統計股
組織實施固定資產投資、建築業、房地產業的統計調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綜合整理和提供房屋、公用事業和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等統計數據;對有關統計數據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組織指導有關專業統計基礎工作;開展相關統計分析;組織實施服務業統計調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組織實施批發和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以及商品市場運行狀況的統計調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綜合整理和提供對外貿易、對外經濟等統計數據;對有關統計數據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組織指導有關專業統計基礎工作;開展相關統計分析。
四、人員編制
縣統計局機關行政編制9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總統計師1名;股長(主任)4名。
五、其他事項
(一)機關黨、團、工會、婦女組織和紀檢(監察)機構的設定,按有關規定執行。
(二)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六、附則
本規定由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