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能
(一)貫徹執行有關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地區實際,研究起草有關環境保護的地方性規章草案,並組織實施有關法規、規章和政策。(二)根據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總體規劃,研究制定本地區環境保護工作的發展戰略;編制環境保護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組織編制環境功能區劃;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全地區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畫和削減計畫;協調解決環境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三)負責大氣、水體、土壤、噪聲、輻射、固體廢物、有毒化學品以及機動車等污染物防治的監督管理;配合有關部門推進能源結構的調整。
(四)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監督檢查自然保護區以及風景名勝區環境保護工作;監督檢查生物多樣性保護、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工作;負責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指導生態示範區和生態農業建設。
(五)調查處理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協調區域間環境污染糾紛;負責環境監測和環境保護行政執法監督檢查;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污染源治理資金的管理工作。
(六)參與制定本地區環境質量標準、污染物排放標準和總量控制標準;組織編報本地區環境質量報告書;發布本地區環境狀況公報以及空氣環境等要素的質量預報。
(七)組織實施排污申報登記、排污許可證、排污收費、環境影響評價等各項環境管理制度,對各類污染物排放實施監督管理;按管理許可權,審批本地區開發建設項目、技術改造項目、工程建設項目以及流域、區域開發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
(八)負責環境監測、統計、信息工作;制定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組織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
(九)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環境保護科技攻關、科學研究和技術示範工程;會同有關部門實施環境標誌認證的管理;指導和推進環境保護產業的發展。
(十)負責輻射環境、放射性廢物及核輻射環境安全的監督管理;參與輻射環境、核事故的應急處置;對電磁輻射、核技術套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實行統一監督管理。
(十一)負責有關行政複議受理和行政訴訟應訴工作。
(十二)承辦地委、行署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構組成
辦 公 室污染控制科
監督管理科
環境監察支隊
環境監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