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醫療服務價格管理暫行辦法

營利性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實行市場調節價,醫療機構根據實際服務成本和市場供求狀況自主制定價格。 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在保證基本醫療服務的前提下,由醫療機構提出書面申請(附項目價格成本測算表),經省價格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批准可以開展特需醫療服務。 特需醫療服務的項目名稱、內涵、除外內容、說明和價格,由省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省衛生行政部門統一確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醫療服務價格管理,維護廣大患者和醫療機構的合法權益,促進醫療衛生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國家發展改革委、衛生部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暫行辦法適用於吉林省境內面向社會提供醫療服務的醫療機構,包括政府舉辦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其他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和營利性醫療機構。
第三條 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實行政府指導價。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制定和調整醫療服務指導價格,醫療機構按照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的基準價及其浮動幅度,制定實際執行價格,同時報告同級價格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
省定的《吉林省醫療服務價格》為基準價,上浮幅度為零,下浮幅度不限。為拉開醫療質量差價,市級醫療機構的手術類價格必須下浮lO%以上,縣級及以下醫療機構必須下浮20%以上。具體浮動幅度由同級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衛生行政部門確定,同時報省價格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已出台醫用垃圾處置費的城市,醫療機構可按照價格主管部門規定處置費標準計入床位費價格。
醫療機構具備國家或省領先學科或領先醫療技術,由醫療機構提出申請,報省價格主管部門和省衛生行政部門批准,其項目價格可適當進行調整。
營利性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實行市場調節價,醫療機構根據實際服務成本和市場供求狀況自主制定價格。
第四條 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省級衛生行政部門依據國家醫療服務價格的方針政策、作價原則、醫療服務項目規範和成本測算辦法,制定和調整全省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的醫療服務指導價格,並負責管理部、省屬醫療機構和中央、省直單位所屬、部隊(武警)在長醫療機構的醫療服務價格。市、縣級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依據省定的浮動幅度確定本轄區內醫療機構(包括城市轄區、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具體浮動幅度;負責管理本轄區內同級醫療機構的醫療服務價格工作;並負責組織本辦法的實施。鄉鎮衛生院的價格浮動及管理由縣級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
第五條 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應按照《吉林省醫療服務價格》規定的項目編碼、項目名稱、項目內涵、除外內容、計價單位、指導價格和項目說明提供醫療服務,收取費用。嚴禁自立項目或分解醫療服務項目。
第六條 在全省較大範圍調整醫療服務指導價格或制定調整涉及面廣的重要醫療服務指導價格時,價格主管部門應當舉行價格聽證會,廣泛徵求社會各方面的意見,並會同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報省政府批准後執行。各地依據省定的浮動幅度確定具體浮動幅度時,可不再進行聽證。
第七條 為適應醫療技術進步和人民民眾治病的需要,醫療機構可以在《全國醫療服務價格項目規範》和《吉林省醫療服務價格》外,申報新增醫療服務項目及價格。新增的醫療服務項目,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從國外引進或國內新開展的醫療服務項目,包括新技術、新的檢查、治療手段或方法;
(二)經過臨床研究取得成果並已被推廣和套用的醫療服務項目;
(三)有醫療市場需求和臨床醫療需要。
凡購置的新儀器、設備,其治療、診斷內容與《全國醫療服務價格項目規範》所列項目相同,屬功能的改進、增加,或者是材料、試劑的差別,不得申報新項目,可申請核調其指導價格。
新增項目價格的申報程式:由醫療機構提出書面申請並填寫《新增醫療服務項目價格申請表》(附成本測算表、設備購置許可證及發票),報同級(非駐長省部屬、部隊醫療機構報所在地)價格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定期組織專家論證批准後試行,市、縣級新增項目價格審批後報省價格主管部門和省衛生行政部門備案。新項目試行二年後,由省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省衛生行政部門報國家發展改革委、衛生部申請列入《全國醫療服務價格項目規範》。
第八條 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在保證基本醫療服務的前提下,由醫療機構提出書面申請(附項目價格成本測算表),經省價格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批准可以開展特需醫療服務。特需醫療服務由患者自願選擇。特需醫療服務的項目名稱、內涵、除外內容、說明和價格,由省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省衛生行政部門統一確定。
第九條 《醫療服務價格》除外內容中的衛生材料和特殊醫用消耗品,醫療機構可按照實際購進價格加一定的加價率計收。購進價格在500元以下,加價率為8%;50-1000(不含1000)元,加價率為6%;1000-5000(不含5000)元,加價率為4%;5000-10000(不含10000)元,加價率為3%;購進價格在10000元以上,加價率為2%。
凡未列入項目除外內容或在相關說明中未明確規定可以另行計價的醫療器械、醫用消耗材料和植入人體的材料等,各醫療機構均不得在項目之外另行計價。確需另行計價的,由醫療機構提出書面申請,報省價格主管部門和省衛生行政部門批准,報批程式參照新增項目。
第十條 價格的計算。以時間為計價單位的,逾時按規定計價;無逾時規定的,時間過半按一個計價單位計價,時間不足一半,不計價。計算價格時,尾數保留到角,角以下四捨五入。
第十一條 非營利性醫療機構醫療服務價格實行收費許可證和年審制度。由價格主管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頒發,並組織年度審驗工作。醫療機構應如實提供有關材料,自覺接受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 醫療機構開展醫療服務實行價格公示制度。醫療機構應在提供醫療服務場所的顯著位置通過公示欄、公示牌和電子顯示屏等方式公示醫療服務價格和依據,自覺接受社會監督。醫療服務項目價格變動時,應及時上報和變更。
第十三條 醫療機構向患者提供住院治療服務,應向患者提供醫療服務費用清單和查詢服務。縣及縣以上醫療機構應設立提供查詢服務的機構、人員或設施、設備,免費向患者提供價格和費用支出的查詢服務。實行住院病人每日費用清單制度,對住院病人當天支出的各項費用(包括各項醫療服務、藥品和材料費用)做到一日一清,並免費向患者提供。
第十四條 各醫療機構要建立健全內部價格管理制度,配備專(兼)職價格管理人員,自覺規範醫療服務價格行為。縣級(含縣)以上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要逐步實行醫療服務價格計算機管理系統,使用統一的醫療服務價格管理軟體,堅決制止違反規定亂加價行為。同時要加強醫德醫風教育,做到因病施治、合理用藥,杜絕過渡醫療等不良現象,切實減輕患者負擔。
第十五條 各級價格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要加強對醫療服務價格的管理,採取有力措施,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嚴肅查處醫療服務價格違法行為。
第十六條 本暫行辦法由吉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吉林省衛生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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