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關於評選吉林省普通中國小省級優秀學生和普通高中省級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幹部、優秀畢業生的通知
吉教基字〔2009〕26號
一、評選對象
國小和國中省級優秀學生評選對象為本學年在籍的國小4年級及4年級以上學生和國中學生。高中省級三好學生的評選對象為本學年在籍的普通高中學生。高中省級優秀學生幹部的評選對象為本學年在籍的普通高中各年級班委會、團支部、校學生會、校團委(團總支)的學生幹部。高中省級優秀學生和高中優秀畢業生的評選對象為本學年在籍的普通高中應屆畢業生。農民工子女在其就讀的學校參加評選。
二、評選條件
國小和國中省級優秀學生應符合《吉林省普通國小優秀學生標準》(見附屬檔案,下同)、《吉林省普通國中優秀學生標準》的各項要求。高中省級三好學生應符合《吉林省普通高中三好學生標準》的各項要求。高中省級優秀學生幹部應符合《吉林省普通高中優秀學生幹部標準》的各項要求。或基本符合國中省級優秀學生、高中省級三好學生、高中省級優秀學生幹部標準,但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特別突出,即在本學段學習期間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中學生:年滿18周歲並且其見義勇為行為受到縣級或縣級以上政府表彰;有公開發表並經省級或省級以上政府部門組織專家鑑定認可的新的重要發現、發明、創造等文化科學技術成果;其公開意見、建議被縣級或縣級以上政府採納並形成政策。
高中省級優秀學生應曾被評為省級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幹部並符合《吉林省普通高中優秀學生標準》的各項要求。
普通高中優秀畢業生的評選,參照《吉林省普通高中三好學生標準》執行。
三、評選名額
國小省級優秀學生的評選名額為評選對象總數的萬分之二。國中省級優秀學生的評選名額為評選對象總數的萬分之五。高中省級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幹部的評選名額分別為本學年在籍高中學生總數的萬分之四和萬分之一。符合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特別突出條件的中學生評選國中省級優秀學生或高中省級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幹部,不受名額限制。
高中省級優秀學生的評選名額為本學年在籍應屆高中畢業生總數的萬分之一點五。
高中優秀畢業生的評選名額為本學年在籍應屆高中畢業生總數的百分之五。
各市(州)報省參加各類評選的名額(含中直、省直駐區學校,下同),根據評選比率和本市(州)各類評選對象在本學年初的教育統計數據核定。其中,全市(州)高中省級優秀學生的評選名額總數不足1名的按1名核定。各市(州)評選的畢業年級國中省級優秀學生和高中省級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幹部名額分別不得超過其初、高中段同類名額的40%;初高中之間、城鄉之間的評選名額不得互相占用。
各市(州)教育局按照所屬縣(市、區)、直屬學校的各類評選對象總數和評選比率,並考慮城鄉、學校間適當均衡,整體辦學水平、教學質量提高等因素,確定其評選名額。將由縣(市、區)、市(州)直屬學校評選的名額一次下達到縣(市、區)、市(州)直屬學校,同時對縣(市、區)的評選名額分配提出具體意見。
四、評選審批
中國小校必須在評選前3天將本通知傳達到學校全體師生,向校內外公布學校的評選方案、評選機構及其負責人。
國小和國中省級優秀學生、高中省級三好學生、高中省級優秀學生幹部的評選,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班主任會同有關任課教師按照評選條件進行資格審核。經審核同意的人選,須在班主任主持下,向本班全體同學講述自己的主要事跡或將事跡材料印發給每位同學,由所在班級的全體同學進行民主評議,然後以不記名投票的方式進行一次民主推選,並當場公布推選結果。對在民主推選中得票率達到本班在籍學生總數80%以上同時得票率最高的人選,由班主任上報學校評選機構。擔任年級或校級學生幹部的高中省級優秀學生幹部人選,還應在其服務範圍內由各班同學以不記名投票的方式進行一次民主測評,民主測評中其在各班的得票率須達到60%以上。
在班級評選的基礎上,由學校評選機構在全校教職工會議上公布各班評選上報的人選名單及其主要事跡,然後以不記名投票的方式由教職工對各班上報的人選進行一次民主推選,並當場公布推選結果。對在教職工民主推選中得票率達到全校教職工總數80%以上的人選,由學校評選機構對其事跡進行評價後報學校黨政領導集體,按照上級教育部門下達的評選名額確定上報人選。實踐能力特別突出和符合創新精神條件的中學生評選國中省級優秀學生或高中省級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幹部,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學校負責審核上報。
在報上級教育主管部門前1周,學校必須通過張榜形式在全校範圍內對所有經推選上報的人選及其主要事跡進行公示。
經學校評選、審核、公示通過的人選,由本人填寫相應的《吉林省普通國小省級優秀學生申報審批表》、《吉林省普通國中省級優秀學生申報審批表》、《吉林省普通高中省級三好學生申報審批表》、《吉林省普通高中省級優秀學生幹部申報審批表》一式5份,貼本人正面免冠2寸照片。申報審批表中填寫的事跡應具體、明了,文字應字跡清晰、書寫工整。其重要事跡應附有有效證件。
所屬各學校上報到縣(市、區)的人選,由縣(市、區)教育部門根據其事跡材料進行審核、評選、排序,從中評定報市(州)人選。市(州)直屬學校的上報人選,直接報市(州)。
所屬各縣(市、區)和市(州)直屬學校上報到市(州)的人選,由市(州)教育部門根據其事跡材料進行審核、評選、排序,從中評定報省人選。
高中省級優秀學生的評選,由具備條件的學生本人提出申請,經學校審核同意,填寫《吉林省普通高中省級優秀學生申報審批表》一式5份,貼本人正面免冠2寸照片報上級教育部門。縣(市、區)所屬學校
的上報人選,經縣(市、區)教育部門審核同意報市(州)教育部門。市(州)直屬學校的上報人選,直接報市(州)教育部門。市(州)教育部門根據事跡材料對各縣(市、區)和市(州)直屬學校的上報人選統一進行審核、評選、排序,從中評定報省人選。
在報省教育廳前1周,市(州)教育部門必須通過公共媒體在本市(州)範圍內對其評選出的上報人選名單及其主要事跡進行公示,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
高中優秀畢業生的評選,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班主任和有關任課教師按照評選條件進行資格審核。經審核同意的人選,在班主任主持下,由所在班級的全體同學以不記名投票方式進行一次民主推選,並在民主推選中得票率達到本班在籍學生總數80%以上的人選中,按得票率高低和本班在籍學生總數的5%確定報學校人選名單。由學校審核同意,公示後報上級教育部門。
市(州)教育部門向省教育廳申報評選人選時,應填寫相應的《吉林省普通國小優秀學生申報名單》、《吉林省普通國中優秀學生申報名單》、《吉林省普通高中三好學生申報名單》、《吉林省普通高中優秀學生幹部申報名單》、《吉林省普通高中優秀畢業生申報名單》1份,連同申報名單電子版、上報人選的原始申報材料一併報省教育廳。省教育廳根據各市(州)應評選名額、有關評選條件和申報材料,對市(州)的上報人選進行審批。經批准的學生髮給由省教育廳驗印的相應證書。中學省級優秀學生、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幹部按期畢業,根據當年的招生政策,可享有相應的優惠待遇。
五、申報時間
評選普通高中畢業年級省級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幹部的申報材料在本學年上學期12月份第二個星期的星期二報至省教育廳基礎教育處。評選高中省級優秀學生的申報材料在本學年上學期12月份第四個星期的星期二報至省教育廳基礎教育處。國小、國中省級優秀學生和高中非畢業年級的省級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幹部評選活動從本學年下學期5月份第三個星期的星期一開始,不得提前。其申報材料在本學年下學期6月份第二個星期的星期二報至省教育廳基礎教育處。
評選中國小省級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幹部和優秀學生,體現了中國小學生評價制度改革的素質教育方向,關係到每個學生的切身利益。這項工作政策性強,影響大,受到社會各方面的廣泛關注。因此,各級教育部門要提高對評選工作的認識,加強領導,將評選活動與本地學生綜合素質評價活動有機結合起來,認真組織中國小全體師生參加評選。要切實保障每位學生和教職工參加評選活動的平等權利,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嚴格按照評選條件、評選標準和評選程式進行評選。凡沒有按本通知規定評選上報,或在評選上報過程中有舞弊行為的,一經發現,將取消其評選資格,評選名額作廢,並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各級教育部門要設定並向社會公布舉報電話,接受民眾的監督。省教育廳舉報電話:略。
附屬檔案:吉林省普通中國小優秀學生和普通高中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幹部標準
二OO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附屬檔案:
吉林省普通中國小優秀學生和普通高中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幹部標準
國小優秀生標準
總體要求:自覺遵守《中小學生守則》和《小學生日常行為規範》。在同學中起模範帶頭作用。
第一條 熱愛祖國、熱愛人民,熱愛中國共產黨。有較強的主人翁責任感。有關心國家大事、回響國家號召、自覺為社會服務的先進事跡。
第二條 熱愛集體,積極參加集體活動,愛護公共財物。有積極維護集體合法利益、以自身才智和技能為集體做貢獻的先進事跡。
第三條 孝敬父母,尊敬師長,言行文明有禮貌。自尊自愛,謙虛謹慎,真誠待人,有文明健康的行為習慣、生活情趣和尊老愛幼的先進事跡。
第四條 實事求是,誠實守信,言行一致,處事光明磊落。尊重他人,平等待人,團結同學。有善於與他人合作完成任務和樂於助人的先進事跡。
第五條 熱愛勞動,勤儉樸素,熱愛勞動人民,珍惜勞動成果。有積極維護自然環境和生活環境,主動參加各項勞動,在勞動中任勞任怨,積極肯乾的突出事跡。
第六條 民主法制意識和分辨是非能力較強,遵紀守法,遵守社會公德和社會公共秩序,知錯必改。不參加封建迷信活動。能夠自覺抵制違法和不良行為。
第七條學習目的明確,學習態度端正,有強烈的求知慾和廣泛的學習興趣,學習主動,善於思考。能夠獨立完成學習任務並有帶動同學共同學習的先進事跡。
第八條 勤奮進取,刻苦鑽研,思維活躍,對問題有獨立見解。在課業學習和實踐活動中,有體現其運用所學知識、已有經驗、技能獨立發現、分析、解決問題的突出事跡。
第九條 學習習慣良好,能紮實、牢固地掌握所學知識。期末學業成績總評優良。其中多數考試學科的成績達到優秀水平,熟練掌握各學科的基本技能、實驗操作技能。
第十條 堅持鍛鍊身體,積極參加課外文體活動。達到小學生體質合格標準的要求,身心健康。具有良好的自我調控能力和積極向上的健康情緒與情感。
第十一條 熱愛生命,注意安全,講究衛生。具有較強的安全防範意識和良好的衛生習慣。
國中優秀生標準
標準同上(吉林省普通國小優秀學生標準)
高中三好生標準
標準同上(吉林省普通國小優秀學生標準)
高中幹部標準
第一條 學習成績較好,其中期末學業成績總評良好,多數考試學科成績達到優良水平。其他各方面均達到《吉林省普通高中三好學生標準》的要求。
第二條 熱心社會工作,能夠創造性地進行工作,本職工作有特色。有主動為同學服務和在各項活動中起模範帶頭作用的突出事跡。
第三條 平等待人,公平公正。對自己要求嚴格,在同學中有較高的威信。有體現克己奉公,把民眾利益放在第一位,積極維護學生合法權益的突出事跡。
第四條 作風民主,注意調查研究,認真聽取和反映同學意見。有體現自覺堅持民眾路線和民主集中制原則的典型事跡。
高中優秀生標準
第九條 學習習慣良好,能紮實、牢固地掌握所學知識。高中會考成績優良,其中多數學科成績達到優秀水平。 其餘 標準同上(吉林省普通國小優秀學生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