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廣東商會

商會簡介

吉林省廣東商會是經吉林省民政廳批准,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成立於2007年4月25日。商會有會員單位近200家,涉及地產開發、現代物流、機械加工等20多個行業,累計在吉林省投資近600億元人民幣,解決2萬多人就業。會員中,擔任縣區以上人大代表5人、政協委員6人。商會秘書處設有綜合辦、維發辦、經合辦三個部門,現有工作人員6人。
吉林省廣東商會的主要職能:(一)發揮為會員的聯絡溝通作用。(二)發揮為會員提供協調服務作用。(三)發揮引導會員合法經營作用。(四)發揮調動全體會員參與社會公益活動的組織領導作用。(五)發揮政企間紐帶作用。(六)發揮整合吉粵兩省資源,促進經貿合作、文化交流的橋樑作用。(七)發揮推薦典型人才服務社會作用。(八)發揮為家鄉學子奉獻愛心作用。
近年來,吉林省廣東商會圍繞發展主題,創新工作思路和工作機制,認真履行職能,運用獨特優勢,積極發揮作用,各項工作取得新成果。與吉林省有關地方政府共同謀劃籌建了省際間經濟合作園區,即一個“廣東工業園”、二個“廣東產業園”,組織深入開展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和黨內“創先爭優”活動。2009年、2010年被吉林省政府授予“吉林省優秀外埠商會”、“招商引資突出貢獻一等獎”稱號;2010年被國家民政部等部門授予“全國先進社會組織”、“社會組織深入開展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先進單位”稱號;2010年被廣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授予“駐外優秀廣東商會”稱號;2010年被吉林省民政廳評定為5A級行業協會商會;2010年被吉林省公務員局和吉林省民政廳授予“吉林省先進社會組織”稱號。
站在新的歷史起點上,吉林省廣東商會領導班子用新的認識、新的理念、新的舉措,在吉粵兩省的領導下,在政府部門和各方面的支持幫助下,根據發展的新形勢,在調結構、擴內需、促轉變中凝聚在吉粵商的智慧和力量,高舉團結、服務大旗,為建設“先行先試”的“服務型、和諧型、創新型”的國內知名品牌商會而奮鬥。

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商會名稱為吉林省廣東商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GuangDong Chamber of Commerce in JiLin。
第二條、本會是廣東在吉林投資設立的企業自願組成的地方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依照國家的法律、法規,積極開展經濟、貿易與技術的合作交流工作。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在推動區域間經濟協作的基礎上,尋求國際經濟一體化,整合企業間優勢,建立信息溝通平台,實現優勢互補,打造廣東、吉林品牌,開展公益活動,服務於會員,積極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利用廣東的先進管理理念和領先技術,為吉粵兩地經濟發展做貢獻。
第四條、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吉林省經濟技術合作局和登記管理機關吉林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會住所,為吉林省長春市朝陽區同志街2593號中嵐公寓901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建立“投資諮詢服務中心”,及時向會員提供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和吉粵兩地的政治、經濟、文化、科技、金融、商貿等方面的政策信息。
(二)團結在吉林的廣東企業,積極參與當地的開發建設,協助當地政府做好招商引資工作,為東北老工業基地的改造與振興做貢獻。
(三)組織會員單位進行對內外的商務考察,工作交流和聯誼活動,在會員單位間開展互助、自律和優質服務活動,創造商會的品牌活動。
(四)聘請法律顧問,為會員提供法律諮詢服務,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五)定期組織開展法律法規、企業管理、財務管理和行銷戰略等講座培訓,提高會員素質。
(六)在適當的時期,在商會內部組建成立黨支部。
(七)建立商會網站,介紹吉粵政治經濟社會動態,宣傳在吉投資的粵籍企業家成功發展經驗,刊登會員企業信息,指導會員企業開展各項業務。
(八)在穩步發展區域間經濟合作的同時,組織會員將經營方向向國際擴展,吸收國際先進管理理念和領先技術,尋求國際經濟一體化。
(九)不定期編輯內部會刊,宣傳商會企業在經營中所取得的成績和採用的先進理念,供其他會員單位和企業借鑑。
(十)開展捐資助學、扶貧濟困等公益活動,推動社會公益事業發展,回報社會。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本會的會員種類為單位會員制。
第八條、申請加入商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商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商會的意願;
(三)在商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商會組織的活動;
(三)獲得商會提供的各項服務;
(四)對商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商會決議;
(二)維護商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商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商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商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
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商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商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商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商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4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特殊情況經批准可由常務副會長、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商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六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三)決定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四)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七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九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一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二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四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六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三十七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八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協定。
第三十九條、本會終止協定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二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商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會徽
第四十三條、吉林省廣東商會的會徽為木棉花、長白山天池造型組成的圖案。
第四十四條、吉林省廣東商會的會徽,可作為會章佩戴;可在本會的辦公地點、活動場所、會議會場懸掛;可作為紀念品、辦公用品上的標誌;未經授權,不得做商業用途。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本章程經2010年3月30日第二屆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商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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