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市建設工程規劃管理審批辦法

吉林省城市建設工程規劃管理審批辦法,發布日期:1988-09-10。

吉林省城市建設工程規劃管理審批辦法

(1988年9月10日吉府法字〔1988〕21號)

第一條 為了使城市建設工程規劃管理審批工作規範化,根據《城市規劃條例》和《吉林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建設的,均須按本辦法的規定辦理規劃審批手續。

第三條 城市建設工程規劃管理審批工作,除道路、橋樑、鐵路、地下管線、地上桿線等市政工程建設規劃設計條件按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審批程式辦理外,其他均按下列程式進行:

一、確定建設用地位置,核發建設用地(位置)規劃許可證;

二、審定設計方案,核發建設許可證;

三、定位驗線。

第四條 凡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工程建設的單位或個人,均須持建設項目批准檔案和建設用地位置申請書,向城市規劃管理部門申請確定建設用地位置。

第五條 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根據建設用地位置申請的工程和具體情況,視需要徵詢有關部門意見後,即可為申請者確定建設用地位置,並發給其建設用地(位置)規劃許可證或臨時建設用地(位置)規劃許可證。

在已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的土地上進行建設的工程,由城市規劃管理部門向建設單位核發確定建設用地位置通知書。

第六條 工程建設用地位置確定後,由城市規劃管理部門對建設工程設計方案進行規劃審查,審查批准後,由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核發建設許可證或臨時建設許可證。

第七條 經規劃審查、批准進行工程建設的單位和個人,須在辦理土地使用手續後,再向城市規劃管理部門申請定位、驗線,由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核發定位、驗線合格通知書後,方可施工。

第八條 進行道路、橋樑、鐵路、地下管線、地上桿線等市政工程的建設,建設單位須持市政工程項目批准檔案和技術檔案及圖紙,向城市規劃管理部門申請,由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根據已批准的城市總體規劃,與有關部門綜合研究後,確定規劃設計條件,並書面通知申請單位。

第九條 對已批准的用地位置、範圍發生變更的,須按規定的程式重新申請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第十條 建設工程在施工過程中,原建設許可證批准的內容有變更的,須經批准建設項目的主管部門同意,附具新的設計圖紙資料報經原發證部門批准後方可施工;有重大變更的,必須按規定的程式重新申領建設許可證,方可施工。

第十一條 建設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及時向城市規劃管理部門報送竣工報告,經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按建設許可證批准的內容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二條 臨時建設用地須按批准的期限使用。因特殊情況確需延期使用的,須按有關規定重新辦理手續。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未按規定的程式申報審批,擅自動工建設的,按非法用地、非法建設處理。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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