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城市園林綠化管理暫行規定

1984年1月19日安徽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合肥市園林綠化建設和管理,創造清潔、優美的環境,以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試行)》、《城市園林綠化管理暫行條例》和國家的其他有關法律、法令,結合本市具體情況,特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全市範圍內的一切園林綠化用地、樹木花草和園林設施等。園林綠化用地包括五類:

(一)公共綠地:公園、植物園、動物園、陵園以及小遊園、園林路、裝飾性綠地。

(二)環境綠化用地:機關、學校、團體、部隊、工礦和其它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居住區內的綠化用地。

(三)防護綠地:用於隔離、衛生、安全等防護目的的林帶和綠地。

(四)生產綠地:苗圃、花圃、果園等。

(五)風景名勝區和風景林。

第三條 城市規劃確定的綠化用地,不得改作他用。新建區的綠化用地,應不低於總用地面積的百分之三十;舊城改建區的綠化用地,應不低於總用地面積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四條 城市範圍內的樹木花草及設施的權屬規定如下:

(一)園林部門管轄範圍內的樹木花草及設施,歸園林部門所有。

(二)各單位在本單位範圍內種植的樹木花草及設施,歸本單位所有。

(三)沿街單位在人行道至建築物之間營造的公共綠地中的樹木花草及設施,歸投資種植單位所有。

(四)居住區內和租賃公房前後的樹木花草及設施,歸投資經營單位所有。其中住戶自費種植的果樹和花卉,歸住戶所有。

(五)私有庭院個人種植的樹木花草,歸種植者所有。

第五條 全市人民都有綠化城市的義務。保護園林綠化成果,人人有責。各單位都應按照城市園林綠化規劃要求,組織民眾進行園林綠化建設,教育民眾愛護樹木花草和園林設施。

第二章 管理和保護

第六條 公共綠地、生產綠地、防護綠地、風景名勝區和行道樹由園林部門管理。

環境綠化用地和單位營造的防護林帶,由單位自行管理。

沿街單位在人行道至建築物之間建設的公共綠地,由建設單位管理。

各單位在指定地點義務栽植的樹木,栽植單位有養護管理的責任。

第七條 城市的園林綠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確因建設需要占用時,須經主管部門批准,並補償同等面積的土地和重新建設的費用。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公共綠地、風景林和風景名勝區附近,興建污染環境的設施和與園林景觀不諧調的建築物、構築物。

第九條 百年以上的大樹,稀有、名貴樹種,具有歷史價值和紀念意義的樹木,統稱古樹名木,樹權均為國有,由園林部門管理,並建立檔案和標誌,重點保護。

在各單位範圍內的古樹名木,由單位負責養護,園林部門負責監督和技術指導。

第十條 行道樹如影響架空線路安全、有礙公共運輸車輛行駛需要修剪時、由有關管理單位與園林部門協商處理。

第十一條 城市所有樹木,不論樹權屬誰,未經園林部門審查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砍伐。

第十二條 城市中各項建設工程施工時、對樹木花草必須嚴加保護。如果確須砍伐、移植公共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風景名勝區和風景林的樹木花草,或者需要對以上綠地的樹木進行抹頭、截枝、切斷樹根等以及臨時占用園林綠地時,均須事先報經園林部門審查批准,並按規定向植造單位交納補償費。

第十三條 嚴禁下列損害和破壞園林綠地的林木、園林設施的行為:

(一)毀林興種,毀林搞副業、毀樹建房的;

(二)毀損樹木花草的;

(三)擅自剝皮、折枝、摘果、採花、採收種條、挖采中草藥的;

(四)在園林綠地內取土、堆土、堆放物資器材、放牧牲畜、設攤搭棚、傾倒垃圾污物的;

(五)在樹木、園林建築、園林雕塑及其他設施上刻畫塗寫的;

(六)在園林綠地範圍內獵捕鳥禽、釣魚捕魚、損壞水質的;

(七)其他有損園林綠地內植物、動物和設施的。

第十四條 嚴禁在園林綠地附近和行道樹旁堆放硫酸、硝酸、鹽酸、氨水、石灰等一切對植物有嚴重危害的物品。

第三章 獎懲

第十五條 對在園林綠化事業中做出顯著成績或檢舉揭發破壞園林綠化行為有功的單位或個人,給予表揚或獎勵。

第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損害、破壞樹木花草和園林設施者,視其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批評教育、賠償損失、罰款,直至依法懲處。

少年兒童違反本規定,造成損失的,由其家長或監護人負責賠償損失。

第十七條 園林部門職工因工作失職,使園林綠化遭受損失的,按照情節輕重,分別給予不同的行政處分,直至開除公職。

第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處以賠償損失或罰款者,由園林部門通知交款單位或個人限期交納。逾期不交者,加一至三倍處罰。拒交者,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九條 砍伐、移植、損傷樹木花草和臨時占用園林綠化用地的補償標準,由市園林管理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具體規定,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二十條 本規定具體套用問題,由合肥市園林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暫行規定由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施行,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原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合肥市園林綠化保護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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