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股東責任之研究·中國近代法學譯叢

第二章合夥中股東之責任 第二節股東責任的內容 第三章退夥

圖書信息

出版社: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第1版 (2004年1月1日)
叢書名: 中國近代法學譯叢
精裝: 228頁
正文語種: 簡體中文
開本: 32
ISBN: 7562025703
條形碼: 9787562025702
尺寸: 21.2 x 15 x 2 cm
重量: 499 g

作者簡介

作者:(日本)土肥武雄 譯者:李培皋 葉致中

內容簡介

本書共由緒言以及六個篇章組成。
在緒言中,本書的原作者闡述了調查並撰寫該文的目的、意義和方法。作者認為,中國傳統社會向來缺少規制社會經濟關係的成文法律。近代以來,西風東漸,現代意義上的工商經營組織--公司的引進,改變了中國單丁以個人獨資或"合夥"經營來組織社會經濟的落後局面。特別是移植自西方的工商經濟的基本大法--《中華民國民法》的頒行,極大衝擊了中國固有的商業習慣,而中國傳統社會的民間商業習慣不可能隨著一部民法出現,瞬間自我調整,長久交易習慣巨大的慣性必將與剛剛出台的制定法產生了多方面的衝突。本書作者就是從一個側面將這種衝突展現在我們面前的,這就是關於合夥股東的民事責任,其民法規定與商業習慣之間存在較大的分歧。而分歧的核心,就是《中華民國民法》第六百八一條關於股東的“連帶責任”的條文。就 該條文,上海市商會等曾極力向政府呈請修正,以適應中國社會當時之商業習慣。
本書第一章簡述了當時中國商界合夥組織的習慣稱謂、組織模式、合夥契約模式等,並根據相當翔實的資料說明,在二十世紀二十年代初期,在民法、公司法等法律相繼出台後,合夥仍是當時中國工商界最重要的經營組織形式,除便於大規模集資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外,其他的公司類型極少為當時商人所採用。就是在這樣的背景下,習慣於傳統合夥經營模式的商人,對當時新民法對合夥責任承擔模式的重構自然產生了牴觸心理,而由此出現的商會呈請修改民法規定的活動,其社會影響是不容低估的。
第二章重點闡述了一般合夥股東的責任。原書通過"檢討現行民法之連帶責任的規定、判例及其根據的習慣與按股分擔責任的習俗的對立",來闡述"於償付合夥之債務發生不足額時,各合夥員(股東)之責任負擔”;並通過“根據判例去研究業務執行人與合夥員及第三者的責任關 系”來闡述“因執行合夥之業務而產生的業務執行人的責任”。“並參酌日本學者發表的關於合夥的論文,把這些責任所根據的根木觀念,作綜合的探討,因而闡明股東責任之茬法律上的性質,此點可以說是本文的重心。”
在第三章,原書作者“蒐集新聞紙上‘退夥聲明’--近來多利用作對第三者迴避‘股東責任’的手段——的流弊所以發生的原因,來檢討所謂退夥的法律關係。”
在第四章,本書作者近乎全文援引了當時商界人士設計的,旨在緩解當時民法與民間習慣的衝突的"民法及商法上的具體救濟策--分擔無限公司方案"及其法理分析,並對該方案的反對論點同時予以介紹。
在第五章,作者也近乎實錄般地將當時關於合夥組織引人商業登記制度的商界立法建議和盤托出,呈現在讀者面前。
最後,在第六章,作者進行了簡要的總述,提出:中國傳統商界的合夥習慣,在劇烈變動的中國社會缺乏國家統一法律規制的局面下,實際起到了“法的根據”的作用;而中國的合夥習慣產生於家族經濟中,帶有許多家族關係色彩,並具有天然的自治色彩,慣行的絕對的“契約自由”,與現代商法的基本觀念是不一致的;習慣於傳統合夥經營模式的中國商人對公司這種現代的工商組織模式並不樂於接受。而所有這些都有待於在工商經濟長期發展中形成的商事習慣逐步確立,並使現代商法觀念深入人心後,民法中商法化的條款最終才能為中國的商人所接受。

目錄

緒言
第一章 總說
第二章 合夥中股東之責任
第一節 危險分擔與報償責任
第二節 股東責任的內容
第三節 關於執行業務的股東責任
[附錄] 關於合夥債務的判例
第三章 退夥
第一節 退夥聲明之流弊
第二節 退夥之法律關係
[附錄] 關於退夥的判例
第四章 分擔無限公司章程之增設及反對論
第一節 增設分擔無限公司章程之必要
第二節 分擔無限公司草案內容
第三節 分擔無限公司的反對論
第五章 商業登記制度
第一節 對商業登記制度的要求
第二節 商業登記制度之可否
第六章 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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