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章程

合作社章程

合作社章程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政策,由發起人、戶農民自願組成,並制定本章程。其宗旨是不以營利為主要目的,最大限度地為社員服務。社員代表大會是本社最高權力機構,社員代表由社員選舉產生,由董事會負責召集,董事長主持。社員代表大會必須在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社員代表出席方能舉行,多數票通過方可有效。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 次會議,除例會外,由董事長或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提出 ,可臨時召開。合作社設監事會,負責監督本社的業務活動。

合作社

第六條

本社創建資本總額【*】 萬元,分為 【***】 股份,每股【***】元,其中【***】 入股【***】萬元( 【***】股),社員入股【**】 萬元(【***】股)。

第七條

社員必須按其業務量認購相應股份,並在註冊登記時一次付清,由合作社開據股金證書。

第八條

一個社員,不論其持多少股份,都只承認其為一個股東,股份不可分割,可以繼承和轉讓,但必須到合作社辦理有關手續。

第三章社員

第九條

承認本社章程,遵守本社規章制度,並認購股金者,經本人申請,由理事會批准,即為本社社員。

第十條

社員享有以下權利:

1、依據生產資料供應證,享受本社提供的服務。

2、參加社員代表大會,有發言權、表決權、諮詢權和監督權;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參與制定或修改本社章程和細則。

3、按照章程的規定程式改選或罷免董事、監事。

4、參加年終分紅或其他分配。

5、享有合作社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

社員的義務:

1、遵守本社的章程和社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2、根據章程的規定交納入社費,認購股金及由社員大會決定的其他費用。

3、保證按合作社的技術指導和要求實施生產,嚴格履行契約,保證供貨時間、數量和質量。違反者,按合作社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

社員有退社自由。退社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1、社員退社一定要在業務年度結束前2個月提出,經理事會批准,完成當年任務後方可辦理退社手續,中途不得退社。

2、社員退社時,根據當年本社的財務狀況,退還其持股的全部或一部分,當本社財產不夠抵償債務時,扣除其全部股份,不再承擔股份以外的虧損額。

第十三條

屬於下列情況之一者,經董事會決議,給予除名:

1、社員不遵守章程及決議,不履行社員義務,不執行本社簽訂的契約,向本社提供偽、劣產品。

2、不論以何種方式,給本社造成嚴重經濟損失者,按合作社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

對社員除名,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出席董事2/3以上的票數通過,方能生效。

第四章管理機構

第十五條 社員代表大會

社員代表大會是本社最高權力機構,社員代表由社員選舉產生,由董事會負責召集,董事長主持。社員代表大會必須在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社員代表出席方能舉行,多數票通過方可有效。表決時,實行一人一票。

第十六條

社員代表大會行使以下權力:

1、制定和修改合作社章程。

2、選舉和罷免董事,選舉或罷免監事。

3、審議、批准董事會、監事會工作報告,批准本社預決算報告、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及其他會計報表。

4、決定增加新社員數量和股本金以及年終分配方案。

第十七條 董事會

董事會是社員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向社員代表大會負責。設董事長1人,董事 【***】 人,任期為【***】 年,可連選連任。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 次會議,除例會外,由董事長或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提出 ,可臨時召開。

第十八條

董事會行使以下職權:

1、董事會執行社員代表大會的決議,負責管理合作社,確保合作社工作的正常開展。

2、提出、審議合作社的年度計畫,財務預決算及年度工作報告。

3、在同國家、集體、私人等三者關係中,董事會代表合作社開展工作,有權裁定一切契約和契約。

4、決定資金的借貸、使用、償還等工作。

第十九條

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產生,是合作社的法人代表,行使以下職權:

1、召集主持社員代表大會和董事會、檢查董事會決議實施情況,並向董事會報告。

2、代表董事會行使權利,有權對外簽署一切契約,對內簽署社員證、股金證和生產資料供應證。

3、提名並經董事批准,聘任總經理和副總經理。

4、董事會授予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條

合作社實行董事會聘任總經理負責制,設總經理1人,副總經理【***】 人,總經理行使以下職權:

1、組織實施社員代表大會和董事會決議,並向董事會報告工作情況。

2、主持合作社的日常生產、經營管理工作,對合作社財務狀況負責。

3、有權聘任或解聘合作社部門負責人;有權決定內部工作人員的工資待遇、獎罰;組織對社員進行培訓。

4、行使職權時,不得變更社員代表大會和董事會決議。

第二十一條 監事會

合作社設監事會,負責監督本社的業務活動。監事會由 【***】 人組成,其中設監事長1名,監事 【***】 人,任期 【***】 年,由社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也可連選連任,並行使以下職權:

1、審查合作社的帳目、現金、票據等,以及資產負債帳的合法性和真實性。

2、對董事會及管理人員進行監督,代表合作社與董事會進行交涉。

3、有權派出代表出席董事會議,有權建議召開社員代表大會。

第六章終止清算

第二十四條

合作社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終止並進行清算:

1、合作社的資本連同公積金和機動儲備金虧損二分之一時。

2、合作社三分之二以上的社員要求解散或重組。

第二十五條

在接到撤銷合作社的通知 後,董事會應在1個月內召開社員代表大會,研究宣布解散合作社或對合作社進行改組。由社員代表大會成立清算委員會,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清算委員會批准,不得處置合作社財產。

第二十六條

清算財產時,合作社財產應按下列順序進行清算:

1、合作社所欠貸款、貸款利息、稅款及發展基金。

2、合作社所欠雇員工資、生活費等。

3、按社員所認購股份比例返還股本金。

4、若資不抵債時,社員扣完股本金後,不再負擔其他連帶責任。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有關條款若與國家今後頒布的有關法律相牴觸,應按國家有關法律進行修改。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經社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並報有關部門批准生效,由董事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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