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內容
司法體系法院系統和檢察院系統共同構成了我國的司法體系,這兩個系統在憲法的約束下本著正確、合法、及時、獨立、公正、平等的原則完成國家的司法活動,使國家的正常法律生活得以正常進行。
從主體上來看,目前我國有人主張公安、檢察、法院、司法局這四家機關都是司法機關,也有人主張司法機關只有法院一家。實際上,我國司法機關有兩個系統,一個是審判系統(即法院系統),一個是檢察系統(即檢察院系統)。公安機關和司法行政管理機關即司法局是典型的行政執法機關,我們可以稱這兩個機關是政法機關,但不能稱這兩個機關是司法機關。
我國的檢察院系統分為四級,分別是:基層檢察院、中級檢察院、高級檢察院、最高檢察院。這四級檢察院分別是按國家行政區劃設定的,分別設在區或縣級行政區中、地區級行政區中、省級行政區中和國家級行政區中。在我國,檢察機關的職權主要有三項,分別是檢察權、偵查權和監督權。檢察權主要是負責對刑事案件的批捕、審查與提起公訴、支持公訴;偵查權主要是對國家工作人員瀆職犯罪和貪污、受賄等犯罪進行偵察;監督權主要包括三個方面的監督,一是對法院審判民事案件的監督,如果檢察院認為法院對民事案件的審理不公正,可以依職權提起抗訴。另一個監督是對法院審判刑事案件的監督,也是以抗訴的形式對法院的審判進行監督。第三個監督是對國家司法、執法人員的監督。
我國的法院系統也分為四級,分別是基層法院、中級法院、高級法院和最高法院,其設定和檢察院一樣是按我國行政區劃設定的。我國法院的職權主要有兩項,一是審判權,包括對民事案件、刑事案件和行政訴訟案件的審判權。我國法院審判案件實行四級兩審制,四級就是前面提到的法院的四個級別設定,兩審是指一個案件可以經過初審和抗訴審程式。對於初審判決不服的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決定是否抗訴。第二項權力是執行權,包括對本院審理的案件的執行,也包括對外地法院委託案件的執行,還包括對行政執法機關委託申請的執行以及對仲裁裁決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