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鑑定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客觀、公正、科學地評價司法鑑定人的專業技術能力和水平,建設、培育高素質的司法鑑定專業技術人才隊伍,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司法鑑定管理問題的決定》和《關於法醫技術人員靠用〈衛生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的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結合司法鑑定工作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法務部司法鑑定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委員會負責司法鑑定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評審工作。

第三條 司法鑑定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 司法鑑定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分為司法鑑定研究和司法鑑定套用兩種類型。

司法鑑定研究類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名稱為:副研究員、研究員。

司法鑑定套用類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名稱為:副主任法醫師、主任法醫師;高級工程師、高級工程師(正高級)。

第五條 司法鑑定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評審對象:

(一)在司法鑑定科研機構或者教學機構中從事司法鑑定技術研究和教學工作的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

(二)在司法鑑定機構中從事司法鑑定工作的具有中級以上司法鑑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或者在司法鑑定機構中從事司法鑑定工作的具有相關專業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

第二章 申 報 條 件

第六條 申報司法鑑定研究類和司法鑑定套用類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遵守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

(二)熟練掌握一門外語,並取得相應專業技術人員職稱外語等級考試合格證書;

(三)取得相應專業技術人員計算機套用能力考試合格證書。

第七條 申報司法鑑定研究類副研究員任職資格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大學本科或碩士研究生學歷,任助理研究員5年以上;或者具有博士學位,任助理研究員或從事司法鑑定技術研究工作2年以上;

(二)系統掌握本專業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了解本專業國內外現狀和發展趨勢,具有獨立承擔科研工作的能力,能解決本專業領域的重要技術問題;

(三)任助理研究員期間作為第一責任人主持並完成1項以上省部級以上科研課題;或者作為主要研究人員(限課題承擔者前二位)至少參與完成2項省部級以上科研課題;

(四)任助理研究員期間以第一作者身份在省部級以上專業刊物上發表3篇以上不少於4000字的本專業學術論文。

第八條 申報司法鑑定研究類研究員任職資格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研究生以上學歷或者碩士學位,任副研究員5年以上;

(二)精通本專業基礎理論知識和相關學科的專業知識,掌握本專業國內外發展趨勢,能夠根據國家需要和專業發展確定本專業工作和科學研究方向;具有獨立承擔重要科研項目或有主持和組織科研工作的能力,能解決本專業領域的關鍵性技術問題;

(三)任副研究員期間作為第一責任人主持並完成2項以上省部級科研課題或1項國家級科研課題;

(四)任副研究員期間以第一作者身份在省部級以上專業刊物上發表4篇以上不少於4000字的本專業學術論文,其中至少有1篇發表在科學引文索引(SCI)收錄的刊物上;

(五)任副研究員期間主編出版1部以上不少於15萬字的本專業學術專著。

第九條 申報司法鑑定套用類副主任法醫師任職資格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相關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含1970年至1976年高等院校普通班畢業),從事司法鑑定工作滿10年,任主檢法醫師7年以上;或者具有大學本科或碩士研究生學歷,任主檢法醫師5年以上;或者具有博士學位,任主檢法醫師或從事司法鑑定工作2年以上;

(二)系統掌握本專業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了解本專業國內外現狀和發展趨勢,能夠吸取最新科研成就套用於實際工作;具有較豐富的檢案經驗,能夠完成疑難案件的鑑定;

(三)任主檢法醫師期間以第一作者身份在省部級以上專業刊物上發表2篇以上不少於4000字的本專業學術論文。

第十條 申報司法鑑定套用類主任法醫師任職資格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相關專業大學本科以上學歷,任副主任法醫師5年以上;

(二)精通本專業基礎理論知識和相關學科專業知識,掌握本專業國內外發展趨勢,能夠吸取最新科研成就套用於實際工作;具有豐富的檢案經驗,能夠獨立完成複雜疑難重大案件的鑑定;

(三)任副主任法醫師期間以第一作者身份在省部級以上專業刊物上發表3篇以上不少於4000字的本專業學術論文;

(四)任副主任法醫師期間主編1部以上不少於15萬字的本專業學術專著,或者作為第一責任人主持並完成1項以上省部級以上科研課題。

第十一條 申報司法鑑定套用類高級工程師任職資格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相關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含1970年至1976年高等院校普通班畢業),任工程師7年以上;或者具有大學本科或碩士研究生學歷,任工程師5年以上;或者具有博士學位,任工程師或從事司法鑑定工作2年以上;

(二)系統掌握本專業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了解本專業國內外現狀和發展趨勢,能夠吸取最新科研成就套用於實際工作;具有較豐富的檢案經驗,能夠完成疑難案件的鑑定;

(三)任工程師期間以第一作者身份在省部級以上專業刊物上發表2篇以上不少於4000字的本專業學術論文。

第十二條 申報司法鑑定套用類高級工程師(正高級)任職資格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相關專業大學本科以上學歷,任高級工程師5年以上;

(二)精通本專業基礎理論知識和相關學科專業知識,掌握本專業國內外發展趨勢,能夠吸取最新科研成就套用於實際工作;具有豐富的檢案經驗,能夠獨立完成複雜疑難重大案件的鑑定;

(三)任高級工程師期間以第一作者身份在省部級以上專業刊物上發表3篇以上不少於4000字的本專業學術論文;

(四)任高級工程師期間主編1部以上不少於15萬字的本專業學術專著,或者作為第一責任人主持並完成1項以上省部級以上科研課題。

第十三條 破格申報司法鑑定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獲自然科學獎、國家發明獎、國家科技進步獎科研課題的主要完成人(限獲獎項目的前三位完成人)或者獲省部級科技進步一等獎科研課題的第一完成人;

(二)作為第一責任人主持並完成1項以上國家級科研項目,並在SCI或者EI收錄刊物上發表2篇以上本專業學術論文;

(三)其他具有特殊專業技能、取得重大專業成就的鑑定人員。

申報人員任現職期間符合上述條件之一的,可以適當放寬本細則第七至十二條規定的學歷、資歷條件的限制。

第十四條 申報轉評司法鑑定套用類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相關專業大學專科以上學歷;

(二)取得3年以上相關專業副高級以上職務任職資格(轉評副主任法醫師任職資格的,應當取得3年以上衛生系列副主任醫師以上職務任職資格,或者取得3年以上自然科學研究系列相關專業副高級以上職務任職資格,或者取得3年以上高等學校教師系列相關專業副高級以上職務任職資格);

(三)取得《司法鑑定人執業證》,從事司法鑑定工作5年以上;

(四)具有承擔本專業主要鑑定項目的鑑定能力,能夠完成疑難案件的鑑定;

(五)作為第一鑑定人,完成200例以上案件的鑑定業務。

第十五條 申報轉評司法鑑定套用類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相關專業大學本科以上學歷;

(二)取得3年以上自然科學研究系列相關專業正高級職務任職資格,或者取得3年以上高等學校教師系列相關專業正高級職務任職資格;

(三)取得《司法鑑定人執業證》,從事司法鑑定工作5年以上;

(四)具有承擔本專業各鑑定項目的鑑定能力,能夠獨立完成複雜疑難重大案件的鑑定;

(五)作為第一鑑定人,完成200例以上案件的鑑定業務。

第十六條 從事法醫臨床或者法醫病理專業工作的人員,申報司法鑑定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應當具有醫學專業學歷。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報司法鑑定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一)因故意犯罪或者職務過失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受到行政處分或者行業處罰,處分或者處罰期未滿的;

(三)被認定為重大技術事故的責任者且時間未滿3年的;

(四)被認定為重大技術差錯的責任者且時間未滿1年的。

第十八條 申報人員已連續2年未通過司法鑑定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的,應當暫停申報1年。

第三章 申 報 程 序

第十九條 申報司法鑑定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應當由本人提出申請並提交相應材料,經所在單位審查同意,由省級人事(職改)部門或者其主管廳(局)審核後,向司法鑑定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高評審)出具委託評審函。

第二十條 申報評審司法鑑定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表》一式3份;

(二)《推薦評審司法鑑定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人員情況簡表》一式2份;

(三)《司法鑑定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申報人員信息簡表》;

(四)《司法鑑定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申報人員情況一覽表》;

(五)申請人從事司法鑑定工作的時間(年限)、檢案數量證明;

(六)反映申請人任現職以來的專業技術水平、能力和業績的業務自傳一式2份;

(七)申請人任現職期間以第一鑑定人身份承擔並出具的司法鑑定文書10份(複印件);

(八)符合第七條至第十三條規定的評審相關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條件的學術論文、著作等(複印件);

(九)專業技術成果及獎勵證書、承擔科研項目的證明材料(複印件);

(十)身份證、學歷證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職業(執業)資格證書、接受繼續教育證書等證明材料(複印件);

(十一)有效期內的職稱外語等級考試、計算機套用能力考試合格證書(複印件)。

上述申報材料中,第(六)項需要加蓋申報人所在單位公章,第(七)~(十一)項需要加蓋呈報單位公章。

申報人及所在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應當確保申報材料的真實、合法、有效。

第二十一條 破格申報司法鑑定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須由所在單位和上級主管部門出具破格推薦評審申請材料一式3份,並由呈報單位審核、簽署意見並加蓋公章。

第二十二條 申報轉評司法鑑定套用類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除提交第二十條規定的相應材料外,還須提交反映鑑定業務範圍和鑑定能力的以第一鑑定人身份承擔並出具的司法鑑定文書20份(加蓋呈報單位公章的複印件).

第二十三條 司法鑑定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工作於每年的下半年進行,具體申報材料時間另行通知。

第四章 評 審

第二十四條 高評審由具有較高學術水平和專業技能,公道正派,具有本專業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專家組成,每屆評審不少於25人。高評審下設學科組和辦事機構。

第二十五條 司法鑑定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工作應當遵循以下程式:

(一)審核材料。高評審辦事機構對接到的申報評審材料進行審核,對符合評審要求的申報材料進行分類整理,做好評審準備工作。

(二)學術評估。高評審各專業學科組組織同行專家對送審的論著和司法鑑定文書等評審材料進行量化分析和評價;組織對申報評審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和破格申報評審人員的答辯工作;對申報評審人員的專業技術水平和鑑定能力作出評估,向高評審提出初步評審意見;高評審辦事機構將初步評審意見和相關材料分送各高評審成員審閱。

(三)評審。高評審召開評審會,參加年度評審的高評審委員不得少於總人數的三分之二。各學科組向評審報告對申報評審人員的初步評審意見和推薦意見,評審對申報人逐一進行評議後,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經出席評審會三分之二以上評審同意的,為通過評審。

(四)審批。評審結果經法務部職稱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批准。

(五)送達。高評審辦事機構負責向各委託評審單位傳送司法鑑定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並完成年度評審的相關工作。

第二十六條 司法鑑定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取得時間自高評審評審會通過評審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七條 評審過程中發現偽造、提供虛假證書、證明或者剽竊他人學術成果,情節嚴重的,取消其當年參評資格,或者取消其已經獲得的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第二十八條 在通過評審之後兩年內,對評審結果不準確,民眾反映意見較大的,由呈報單位提出,法務部職稱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責成高評審學科組或者辦事機構查證後,提交下次高評審評審會複審。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由法務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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