詞語簡介史密斯法,即美國“一九四〇年外僑登記法”。因眾議員史密斯(Howard Worth Smith)提出其追加條款而得名。1940年6月國會通過。 作用介紹它以防止“顛覆活動”為藉口,規定外國人和在外國出生的美國公民必須進行登記;凡以任何方式宣傳用暴力推翻美國政府者均構成“犯罪”。1961年最高法院又作出確認該法“黨籍條款”的裁決,從而危害了公民的基本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