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負責對轄區內有關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和業務活動的監督管理;
(二)依法對金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
(三)審查和批准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
(四)負責統計有關數據和信息;
(五)負責分局機關和系統黨的建設、紀檢監察和幹部管理工作。
內設機構
辦公室(除原有職責外,承擔原統計信息科全部職責);
人事科(紀檢監察、宣傳部);
現場檢查辦公室(承擔轄內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和村鎮銀行的現場檢查職責);
監管一科(承擔轄內大型銀行的現場檢查、非現場監管和市場準入職責);
監管二科(承擔轄內政策性銀行、股份制銀行和郵政儲蓄銀行的現場檢查、非現場監管和市場準入職責);
監管三科(承擔轄內城市商業銀行的非現場監管和市場準入職責);
監管四科(承擔轄內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和村鎮銀行的非現場監管和市場準入職責);
財務會計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