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導方針
台州兩級法院在市委領導、人大監督、上級法院的指導下,在市政府、政協和社會各界的支持下,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圍繞“公正與效率”的工作主題,緊扣“公正司法、一心為民”指導方針,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全力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為台州經濟社會和諧發展作出了貢獻。
司法宗旨
台州法院幹警秉承司法為民的根本宗旨,深入落實“三項承諾”,全面提升司法為民水平。以實現訴訟經濟和便利為目標,不斷推進立案接待大廳建設,推行“一站式”服務,建立導訴制度,引導當事人正確行使訴訟權利。規範訴訟、執行收費,切實減輕民眾訴訟負擔。以實現司法規範和公正為目標,不斷加強審判管理,實行隨機滾動分案制度、審判流程管理制度,加大案件督促評查力度,保障有理有據的當事人能夠勝訴。以維護法律尊嚴和權威為目標,加大執行力度,建立並完善執行威懾機制、綜合治理執行難機制,與聯動部門建立信息聯網、大螢幕曝光等制度,督促被執行人自動履行債務,確保勝訴判決得以執行。
司法改革
台州法院幹警發揚改革創新的開拓精神,積極進行司法改革。如何保障法院獨立審判一直是行政審判的一個難點,對此,台州中院於2002年7月就開始了改革行政案件管轄制度的積極探索,依法對被告為縣政府和10人以上集團訴訟的行政案件實行異地交叉審判。此舉從制度上破解了當地政府對基層法院行政審判工作的干擾,有效保障了法院獨立審判,引起了最高立法機關、最高司法機關、法學界的高度關注並得到一致肯定。異地管轄制度被最高法院稱之為“台州經驗”,並在2007年將其中的主要內容汲入司法解釋。除行政審判之外,台州兩級法院在審判、執行工作的各個方面,都在不斷探索新的做法,並加以總結完善,創建了許多有效的工作制度。如溫嶺法院箬橫法庭最早實行的協助調解員制度,被最高法院收錄《新時期人民法庭工作手冊》。
法治理念
台州法院堅持“以人為本”理念,打造高素質法官隊伍。認真開展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和職業道德教育,提高幹警的政治素質和職業道德素質。建立公開擇優用人制度,通過競爭上崗選拔幹部,充分激發隊伍的活力。努力建設“學習型法院”,著力培養一支專家型、學術型的法官隊伍。與浙江大學聯辦法律碩士研究生班,提高法官學歷層次。加強法官教育培訓,舉辦高層次法學講座,邀請江偉、楊立新、王軼等著名法學教授前來授課,取得了好的效果。踐行調研之風,創辦了自己的學術刊物《台州審判》。召開全市法院系統學術研討會,為幹警交流審判經驗、探討學術問題提供平台。2008年,在全國法院系統第二十屆學術討論會中,全國各省級法院通過篩選,推薦論文1145篇,經過國內知名專家、教授層層審查,評選出一等獎7篇,台州中院幹警撰寫的論文《虛假民事訴訟現象分析與法律對策研究》獲得一等獎,2008年11月14日,在北京受到了最高法院的表彰。
院長簡歷
1958年2月出生,中共黨員,大學本科學歷,1985年1月畢業於杭州大學。歷任金華地區中級法院書記員、助理審判員、審判員,磐安縣法院副院長、金華中院行政庭副庭長、經濟庭庭長、副院長。2005年3月起任台州市中級法院黨組書記、院長至今。
台州市三屆黨代會代表、三屆人大代表。浙江省法官學院和寧波理工學院兼職教授。
法院地址
地址:台州市白雲山南路附近
工作職責
主 要職責
(一)依法審判法律規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和其認為應當由自己審判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審案件。
(二)依法審判法律規定由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刑事、民事、行政第二審案件。
(三)受理不服本市兩級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決、裁定等各類申訴和申請再審,對其中確有錯誤的,提審或指令下級法院再審。審核裁定減刑、假釋案件。
(四)審判由市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提出的抗訴案件。
(五)依法對下級人民法院行使指定管轄權。
(六)監督指導全市基層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
(七)依法行使司法執行權和司法決定權。
(八)依法決定國家賠償。
(九)承辦對有關法律草案徵求意見的工作,針對案件審理中發現的問題提出司法建議。
(十)組織全市法院參與同國際司法界、國際組織之間的司法交流活動。
(十一)指導全市法院思想政治、教育培訓工作;按照許可權管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員;協同編制部門管理本市法院系統的機構編制工作。協助地方黨委做好基層法院領導班子建設。
(十二)領導直屬事業單位和法官協會的工作。
(十三)領導全市法院系統的監察工作。
(十四)管理全市法院的有關經費和物資裝備。
(十五)在業務工作中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公民自覺地遵守憲法、法律。
(十六)承辦其他應由本院負責的工作。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二)組織人事處、(三)宣傳教育處、(四)立案庭、(五)刑事審判第一庭、(六)刑事審判第二庭、(七)民事審判第一庭、(八)民事審判第二庭、(九)行政審判庭(賠償委員會辦公室)、(十)審判監督庭、(十一)執行局(執行庭)、(十二)研究室、(十三)司法警察支隊、(十四)司法鑑定處、(十五)司法行政裝備管理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