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人虛榮心重,貪圖錢財,可能使詐欺犯覺得有機可乘,而使自己淪為詐欺罪的被害人。該模式的最大特點在於被害人無意於或根本沒有意識到自己行為的誘惑性或過失性,在一種自己並不自覺、自省的情境下被罪犯所“利用”而成為被害人,因而一般來說並無法律責任,但不排除負有其他責任。
可利用被害人模式是被害人學上說明罪犯與被害人互動關係的基本模式之一。在這一模式中,被害人是在自已毫無察覺的情況下實施了某些令罪犯感到系屬誘惑的的行為,罪犯覺得被害人具有某些可資“利用”的特徵如某人公開自己所獲得的一筆財產,可能誘使鄰居盜竊,而使自己成為盜竊罪的被害人。
某人虛榮心重,貪圖錢財,可能使詐欺犯覺得有機可乘,而使自己淪為詐欺罪的被害人。該模式的最大特點在於被害人無意於或根本沒有意識到自己行為的誘惑性或過失性,在一種自己並不自覺、自省的情境下被罪犯所“利用”而成為被害人,因而一般來說並無法律責任,但不排除負有其他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