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再生能源[可再生能源]

可再生能源[可再生能源]

可再生能源(英語:Renewable Energy)是指風能、太陽能、水能、生物質能、地熱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 ,是取之不盡,用之不竭的能源,是相對於會窮盡的不可再生能源的一種能源,對環境無害或危害極小,而且資源分布廣泛,適宜就地開發利用。

地位

自從工業革命開始以來世界上有些西歐國家的先進自然科學家就已經意識到 可再生能源的重要性,而大力鼓吹,特別是在發電方面,所以風電從1990年來即每年有30%的成長速度,至2010年底全球裝機容量已達175 GW(全台灣2009年所有發電總裝機容量為48 GW)。另外就個別國家而言:例如德國:再生能源發電從1990年占全部發電量約3.1%,發展至2010年底的17%,其中36.5%為風電;33.5%是生物質能發電,19.7%是水力,太陽光電有12%,有37萬的就業人口。

近幾年來,由於氣候變遷對人類帶來的警訊,讓各國政府紛紛思考如何減碳節能。為減少對化石能源的依賴性,有些國家便轉而求救於核能發電,以達減碳又同時成本低廉的效果,惟自2011年3月11日發生的日本福島核災以後,許多國家原本雄心勃勃的擴核計畫,都大大地受到質疑,極有可能會“棄核轉再”,讓可再生能源的發展有更大的空間。

定義

根據國際能源署可再生能源工作小組,可再生能源是指“從持續不斷地補充的自然過程中得到的能量來源”。可再生能源泛指多種取之不竭的能源,嚴謹來說,是人類有生之年都不會耗盡的能源。可再生能源不包含現時有限的能源,如化石燃料和核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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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部分的可再生能源其實都是太陽能的儲存。可再生的意思並非提供十年的能源,而是百年甚至千年的。

隨著能源危機和高油價的出現,對氣候變化憂慮,還有不斷增加的政府支持,都在推動增加可再生能源的立法,激勵和商業化。新的政府支出,法規和政策,協助業界在抵禦全球金融危機中的表現中優於其他許多行業。過去的研究認為,到2050年,可再生能源可以滿足全世界能源需求的40%。如果可再生能源技術所得到的政府關注和財政支持能夠達到核能在1970年代和1980年代曾經得到的支持,那么風能和太陽能的成本將分別在2020—2025年和2030年與傳統發電技術的成本持平。但到了2014年,此項研究已經過時,因為太陽能及風能的降價速度超乎預期,在許多市場都已經不需要補貼。

歷史

在19世紀中葉煤炭發展之前,所有使用的能源都是 可再生能源,其主要來源是人力和畜力的形式利用牛,騾,馬,水磨和風磨糧食,和柴火。在右邊的美國能源使用的兩幅曲線圖中,直到1900年的石油和天然氣的重要性,和風能和太陽能在2010年發揮一樣的重要性。

除了核能、潮汐能、地熱能之外,人類活動的基本能源主要來自太陽光。像生物能和煤炭石油天然氣,主要透過植物的光合作用吸收太陽能儲存起來。其它像風力,水力,海洋潮流等等,也都是由於太陽光加熱地球上的空氣和水的結果。

•木材

柴是最早使用的典型的生物質能源,燒柴在煮食和提供熱力很重要,它可讓人們在寒冷的環境下仍可生存。

•役用動物

傳統的農家動物如牛、馬和騾除了會運輸貨物之外,亦可以拉磨、推動一些機械以產生能源。

•水能

磨坊就是採用水能的好例子。而水力發電更是現代的重要能源,尤其是中國、加拿大等滿是河流的國家。

•風能

人類已經使用了風力幾百年了。如風車,帆船等。

•太陽能

自古人類懂得以陽光曬乾物件,並作為保存食物的方法,如製鹽和曬鹹魚等。

•地熱能

人類很早以前就開始利用地熱能,例如利用溫泉沐浴、醫療,利用地下熱水取暖、建造農作物溫室、水產養殖及烘乾穀物等。

•海洋能

海洋能即是利用海洋運動過程來生產的能源,海洋能包括潮汐能、波浪能、海流能、海洋溫差能和海水鹽差能等,一些沿海國家的海岸線,就很適合用來作潮汐發電。

•生物能

生物質能是指能夠當做燃料或者工業原料,活著或剛死去的有機物。生物質能最常見於種植植物所製造的生質燃料,或者用來生產纖維、化學製品和熱能的動物或植物。許多的植物都被用來生產生物質能,包括了芒草、柳枝稷、麻、玉米、楊屬、柳樹、甘蔗和沼氣(甲烷)牛糞等。

國家發改委: 可再生能源就近消納試點啟動

為促進清潔能源持續健康發展,國家發展與改革委員會2015年10月下發通知,明確在甘肅省和內蒙古自治區部分地區開展可再生能源就近消納試點,以可再生能源為主、傳統能源調峰配合形成局域電網,降低用電成本,形成競爭優勢,促使可再生能源和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形成良性循環。

為“明確在可再生能源富集地區率先開展可再生能源就近消納試點,為其他地區積累經驗,是努力解決當前嚴重棄風、棄光現象的大膽探索,是電力市場化改革背景下促進可再生能源發展的機制創新。”為此,通知要求試點必須有效解決局部地區較為嚴重的棄風、棄光問題。試點方案應結合地方特點,允許大膽探索,只要政策不違反法律法規,不影響電力安全穩定運行,又有利於實現就近消納,就可以試行,通過實踐檢驗政策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通知還提出,通過建立優先發電權,提出可再生能源發電的年度安排原則,實施優先發電權交易,並在調度中落實,努力實現規劃內的可再生能源全額保障性收購。建立利益補償機制,鼓勵燃煤發電對可再生能源發電進行調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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