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印度法的概念
古印度法是個有歧義的概念。一般來說,有以下四種不同理解:(1)等同於“傳統印度法”, 指英國建立殖民地前的法律,包括產生於印度的宗教法以及強行傳入印度的伊斯蘭法等。
(2)等同於“印度教社會法”, 即近代印度法律改革以前適用於印度教徒的宗教屬人法。
(3)印度法即印度奴隸製法,是印度奴隸制時期法律規範的總稱。這是一般教科書所採納的概念。
(4)婆羅門教法,僅指代印度最古老的宗教屬人法。
古印度法的產生和演變
古印度長期處於分裂狀態,大的統一王朝不多,各地法律制度也不統一, 因而有關古印度法的斷代問題學術界尚有很大爭議。 一般認為,其上限是後期吠陀時期(約公元前1000年至公元前600年), 下限則是公元4世紀至7世紀。大約公元前3000年中葉,印度的土著居民達羅毗荼人創造了哈拉帕文化。公元前1500年前後,據稱被雅利安人所毀。
雅利安人入侵印度後,印度出現了最早的傳世文獻——吠陀。吠陀是印度最古老而神聖的法律淵源,約成於公元前1500年至公元前600年, 用詩歌體裁寫成。吠陀本集共4部:《梨俱吠陀》(讚頌明論)、《娑摩吠陀》(歌曲明論)、《耶柔吠陀》(祭祀明論)和《阿達婆吠陀》(巫術咒語匯集)。它們反映了當時的社會經濟狀況,涉及到很多行為規範和社會習慣。大約在後期吠陀時期,即公元前1000年至公元前600年,印度的氏族制度解體,逐漸形成奴隸制國家。
約公元前7世紀, 以崇拜自然為特徵的原始宗教吠陀教演變為婆羅門教。該教是多神教,以崇拜“梵天”而得名。它認為客觀世界是個幻覺,主張因果報應和人生輪迴。它產生後,很快發展成為國教,成為國家的統治支柱。 婆羅門教的經典成為法律的重要淵源, 婆羅門教的基本教義成為法律的重要內容,婆羅門祭司成了法律的制定者和執行者。受婆羅門教推崇並維護的種姓制度成為印度社會的基本制度,各種姓的不同權利義務在法律上被固定下來。
公元前6世紀, 印度北部十六國不斷發動戰爭,階級矛盾尖銳,其他種姓對婆羅門至高無上的地位不滿。佛教應運而生,它反對種姓不平等,主張修行,儀式簡單,但繼承了婆羅門教的因果輪迴說。
公元前4世紀,印度建立了第一個幅員遼闊的帝國--孔雀王朝。在第三代君主阿育王時朝,印度社會文化得到很大的發展,他定佛教為國教,廣傳佛法。佛教被定為國教後,佛教的經典成為古代印度法的重要淵源之一。
公元4世紀至7世紀,印度向封建制過渡(貴霜王朝時期就已開始向封建制過渡,笈多王朝時期已經是明顯封建化的帝國,封建制關係完全確立)。佛教地位漸漸衰弱,為改革後的婆羅門教(即新婆羅門教或印度教)所取代。
古代印度法的發展和宗教密不可分,按其歷史發展,主要淵源包括
(1)吠陀:見前述。
(2)法經:附屬於吠陀,是對它的解釋和補充,約成於公元前8世紀至公元前3世紀, 以散文體裁寫成。它主要是祭祀的規則和教徒的生活準則,沒有統一文本,各教派均有自己的法經,不同時期亦有不同的法經流行。
(3)法典(也有人主張稱“法論”, 以區別於近現代的法典):婆羅門祭司編成的教法典籍,它所包含的純粹法律規範比法經多。全部法典陸續出現於公元前3世紀至公元6世紀,其中最重要的為《摩奴法典》。《摩奴法典》約成於公元前2世紀至公元2世紀,是印度法制史上第一部較為正規的法律典籍,具有相當大的權威性。它較為全面地論述了吠陀的精義,規定了以種姓制為核心的基本內容。該法典對印度法制史產生了深遠的影響,並傳播至東南亞及遠東地區。
(4)佛教經典:是古代印度法的重要淵源之一,總稱“三藏”,即:經藏、論藏、律藏。①經藏,佛教創始人釋迦牟尼及其門徒宣揚的佛教教義;②論藏,佛教各教派學者對教義的論說;③律藏,佛教寺院規條。其中尤以律藏的法律意義最為明顯。佛教法的中心內容是“五戒”,即不殺生、不偷盜、不淫邪、不妄語、不飲酒。
(5)國王詔令:其中最為人注目的是阿育王的詔令, 要求人們遵守佛法、服從官府等。
古印度法的基本法律制度
一、種姓制度
是指古代印度的社會等級制度,也是古代印度法的核心內容。種姓是與種族、姓氏有密切關係的社會集團,各集團嚴格實行內婚制,職業世襲。依據波羅門教法的規定,各種姓的法律地位和權利義務是截然不同的。最高種姓為婆羅門,即祭司種姓,掌握宗教祭祀大權;第二種姓為剎帝利,即武士種姓,掌握軍政大權;第三種姓為吠舍,從事商業或農業生產,屬於民種姓;第四種是首陀羅,從事低賤職業,多數為奴隸。前三種姓被認為是“再生人”,首陀羅是“非再生人”,只有一次生命。
二、所有權
古代印度的土地所有制形式以國有制或王有制為基礎,國王被譽為“大地的主人”,原則上是全國土地的最高所有者,凡占有土地者皆得向國王政府繳納賦稅。私人財產受法律保護。但是,首陀羅除了維持生計的生活資料外,無權擁有其他財產,即使他有能力積蓄財產也得不到法律的保護。三、債法
古代印度債法的主要特點是對高等種姓的債權給予特別保護。比如,同是借貸者,但對高等種姓和低等種姓收取的法定利息是不同的,對婆羅門收取的月息是2%,剎帝為3%,吠舍為4%,而首陀羅則為5%。四、婚姻家庭法
主要有以下特徵:(一)婚姻被認為是神意的結合
《摩奴法論》列舉了八種婚姻方式,即梵式、天神式、仙人式、生主式、阿修羅式、亁達婆式、羅剎式和畢舍遮式。前四種方式最適合於神意,不附加條件也不要財禮,只適合於婆羅門;阿修羅式類似於買賣婚,適合於吠舍和首陀羅;乾達婆式相當於合意婚,羅剎式相當於搶婚,皆適合於剎帝利;畢舍遮式相當於強姦,為神所禁止。
(二)嚴格維護種姓內婚制
為了維護種姓的純潔,法律規定不同種姓不得通婚,如若通婚即喪失原有種姓,其後代則為雜種種姓。但種姓間的通婚也並非絕對不可能,高等種姓男子與低等種姓女子間的通婚被視為“順婚”,因而是允許的。
(三)高等種姓一夫多妻,而低等種姓則一夫一妻
婆羅門男子可以依種族順序娶四個妻子,剎帝利可在同種姓和吠舍、首陀羅中娶三個妻子,吠舍可娶同種姓和首陀羅兩個妻子,而首陀羅男子只能以一個首陀羅女子為妻。
五、刑法
主要有兩個顯著特徵:(一)受宗教觀念影響強烈
(二)不同種姓同罪異罰
高等種姓侵犯低等種姓,可以減輕處罰;而低等種姓侵犯高等種姓時,則必須加重處罰。
六、訴訟制度
主要有以下特點:(一)缺乏統一而固定的法院組織
(二)藉助神的力量進行裁判